电影《第二十条》观后感和法律评析

来源:大成西安办公室

文章摘要
PART/1 张艺谋大国小民背后的悲悯情怀 大年初一张艺谋导演的电影《第二十条》公开上映了,老谋子从《老井》、《红高粱》一路走红,多次荣获国内外影视大奖。

PART/1 张艺谋大国小民背后的悲悯情怀
大年初一张艺谋导演的电影《第二十条》公开上映了,老谋子从《老井》、《红高粱》一路走红,多次荣获国内外影视大奖。这次却另辟蹊径,通过大时代背景下的三组不同小人物命运将法律的温度演绎的淋漓尽致,可以说此部电影是继《我不是药神》之后的国产电影的又一巅峰之作,相信他的社会价值将远高于的电影本身的文艺价值,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深植于心,让法律回归本位。
电影中既有韩明(雷佳音饰)、李茂娟(马丽饰)、韩雨辰(刘耀文饰)一家三口的温馨日常,也有郝秀萍(赵丽颖饰)、王永强(潘斌龙饰)被刘炳仁(范伟饰)等康村一众恶霸威胁围堵、威逼利诱的剑拔弩张,更有吕玲玲(高叶饰)、王检(王骁饰)为案件焦急奔忙的身影,在一幕幕生活化的场景里展现了影片众多角色的困境,也吸引着观众们走进影院了解他们的故事。
通过观影可以看出《第二十条》取材的原型有2017年的“于欢辱母杀人案”、2018年的“昆山于海明反杀案”(昆山龙哥案)、2019年的福州赵宇案、2019年的丽江九五后唐雪案和2019年的涞源反杀案。
我们试着从电影版王永强和聋哑人郝秀萍这个卑微的家庭角色开始我们今天的电影故事评说和法律解读。
PART/2 电影故事:王永强和郝秀萍的正义之战
在这部电影中,王永强和听障人郝秀萍是一对挣扎在社会生活边缘的小夫妻,有一个可爱但同样是听障人的五岁小女儿。
麻绳专挑细处断,厄运专找苦命人。
他们的生活困境远远超过了普通人的承受范围,为了给女儿治病,无奈之下丈夫王永强向康村恶霸刘文经借钱,谁曾想,利滚利的可怕,竟成了压在他心口的一块石头,根本喘不过气来,全家成了刘文经待宰的羔羊。
刘文经仗着村长父亲的强势,在村里为非作歹,欺凌弱小。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刘文经却色心不死另有打算,以讨债为名义,对相貌清秀的郝秀萍早已垂涎三尺,通过“肉偿”多次糟蹋郝秀萍身子长达半年之久,每一次郝秀萍衣不蔽体、脖子上一排排的淤青就是对男人最大的侮辱。
为了保卫家庭和自己的尊严,郝秀萍的丈夫王永强在一次与村霸刘文经的冲突中,失手捅死了对方。而康村刘文经父亲刘炳仁在斯文儒雅的外表下,却隐藏着一颗狼子野心。一家人对郝秀萍不依不饶,多次逼迫、诱骗她在自愿书上面签字,以洗刷败家之子的罪名,并要挟绑架其女儿的人身安全。哀莫大于心死,在那一刻郝秀萍绝望了,她从高楼上一跃而下,全剧进入高潮。这是一个底层人对法律的失望、这是一个弱势群体对社会无声的控诉、这是一个弱小家庭被毁灭后最无助的呐喊。
在那一刻,我作为一名律师流泪了,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哭泣了,我深深理解法律的公平正义对于每一个公民意味着什么:法律不是作秀,我们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每一个当事人的人生。
这一事件在新闻媒体的聚光灯下曝光,迅速引发了一场关于正当防卫的舆论风暴,每一个人良心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审判,知情的群众不再沉默,纷纷站出来为这个小家庭声张正义。
在这个案件中,王永强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这是许多人关注的焦点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王永强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出于自卫的目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这种合理性并不意味着王永强的行为是绝对正确的。按照以往的司法惯例,王永强故意伤害的行为和主观意图完全一致,可以依法定罪。如果司法机关依旧不尽职调查,依旧按照惯例,不深究背后的证据,这将是对普通公民的不义,是对客观事实于不顾,是对法律的肆意践踏。但是令人欣慰的是,检察官韩明、吕玲玲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职业担当精神认为此案缺少关键证据,两次退回补侦,这需要勇气,更可能需要为此付出代价。在重重压力之下,最终得以让事实大白于天下,法院认定王永强属于正当防卫,客观上以正对不正,属于典型的违法阻却事由,最终得以无罪释放。
这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旨在唤醒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这样一个"沉睡条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个别司法工作人员不作为?为什么要让法律沉睡?为什么又要唤醒?左手是案情,右手是法条,结论靠推理,主客观相一致,奉法为尊,难道不应是司法者的圭臬吗?电影非常接地气,也值得深思。
请我们记住检察官韩明说的这段话:
“我知道改变一些事情很困难,追求公平正义要付出代价,但这个代价谁来承担?老百姓吗?难道让他们用自己的命运、用整个家庭的命运、甚至是几代人的命运,去承担这个公平正义的代价吗?”
一次犯罪不过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污染了水源。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必须坚持法、理、情的统一,切实防止过去“谁能闹、谁死伤、谁有理”的息事宁人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也专门针对正当防卫问题发布了第12批指导性案例。以案例形式进一步廓清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PART/3 对于本案王永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第三款的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康村恶霸刘文经多次对其妻子强奸施暴、对孩子进行人身威胁,将王永强用铁链锁住并逼其喝尿。当再次看着被凌辱的妻子,王永强挣开铁锁链冲出去和刘文经扭打在一起。恼羞成怒的刘文经扬言要砍死王永强,随即跑向车里取刀。害了怕的王永强抄起一把剪刀,在惊恐中捅伤了刘文经,对方最终不治而亡。
王永强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文经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文经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呢?
首先,一般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五个要件:起因条件(严重的不法侵害)+时间条件(正在进行)+防卫的限度+主观条件(为了保护合法权利的防卫意图+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合理的限度)
其次,特殊正当防卫的一般构成要件:起因条件(不法侵害)+时间条件(正在进行)+主观条件(为了保护合法权利的防卫意图),但是对于是否受限度条件和对象条件的约束存在不同立场:
(1)“无限防卫权”说。此观点认为公民对于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进行的防卫,“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可以采取任何强度的防卫行为,且对该防卫行为的所有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即该说认为第20条第3款的性质是无限防卫权。
(2)“特殊防卫权”说。此观点将第3款的性质理解为相对于一般正当防卫的特殊规定。这种观点认为虽然特殊防卫也有限度条件,但是要比一般防卫限度宽得多。
(3)一般防卫权说。此观点认为第3款本质上是第1款的注意规定,二者不是并列关系,第3款的限度条件与第1款别无二致,其规范内涵仍旧是一般防卫权,因而主张第3款最准确的定性应当是“正当防卫权”。
最后,参照正当防卫五个构成要件,不难发现上述三种定性观点均认为第3款规定之防卫权应当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和主观条件,但是对于是否受限度条件和对象条件的约束存在不同立场:无限防卫权说认为第3款之防卫权不受必要限度的约束,本质上是“无限度之防卫权”。
其实这种观点实质上还蕴含了对防卫对象条件的忽视。因为对象条件本身也可以理解为广义的限度条件的一种,而防卫中的打击行为往往会因当事人的应激反应而超出必要的强度限度,进而导致打击对象扩大化,换言之,防卫对象不受限是限度不受限极具可能性的逻辑结果。
综上,上述法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递进关系。本文对此规制如下:法条第3款的防卫权必须同时满足起因、时间、对象、主观和限度等五个方面的条件才构成正当防卫。具体而言,首先,需满足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次,需满足时间条件:上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必须正在进行。第三,需满足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上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本人。第四,需满足主观条件:必须是出于保卫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的防卫意图。第五,需满足限度条件:只能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本人伤亡以内的结果。
结 语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说到: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
如果见义勇为做一个好人的成本这么高,谁还敢做好人?
而正确的司法判例具有强烈的指引作用。所以,司法机关的职责不仅仅是定分止争,而且应弘扬正确的社会主义价值观,让法律有尺度,让司法有温度,让裁判有力度,不应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易言之,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就是必要限度之内的行为。是否必要限度之内的行为,应全面分析案件。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防卫手段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防卫人往往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现场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问题在于如何使用防卫工具即防卫强度的问题(包括打击部位与力度)。对此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判断防卫人在当时情况下应否控制防卫强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另一方面,还应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侵害的利益性质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利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即使是非杀死侵害人不能保护微小利益的情况下,也不能认为杀死不法侵害者是必需的,本案即是如此。
所以,我们不能指望每一个防卫人能像武侠小说中的武林高手一样,能完成一个标准的正当防卫行为,拿捏得特别精准,否则特殊防卫权惩恶扬善的立法目的就难以实现了,公民的人权就会任遭暴行践踏,人们就会对法律失去信心,恐怕今天死在刀下的就是处于弱势的防卫人,这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
压伤的芦苇他不折断,将残的灯火他不吹灭。刑法第二十条彰显了立法的宗旨和司法的温度。
愿法律不再沉睡,真正成为我们每一个人的保护神!
这既是这部电影的启示,也是对我们内心深处的灵魂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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