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律所动态-天达共和再度荣膺《商法》卓越综合实力律所 |
二 | 本期焦点-“重组销售模式和渠道”规避行为的分析及应对建议 |
三 | 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
| _ | 能源、通信类产品案 化工类产品案件 医药类产品案件 钢铁类产品案件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纺织类产品案件 其他类产品案件 |


贸易救济观察
2022年9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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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律所动态-天达共和再度荣膺《商法》卓越综合实力律所

9月21日,知名法律媒体《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公布了“商法卓越律所大奖 2022”区域奖项。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凭借优秀的法律服务和业界口碑再度荣获“卓越综合实力律所(北京)”奖项。
《商法》是国际市场领先的双语法律媒体,专为从事中国跨境投资之决策者、公司法务及中外律师提供实用法律建议及深度分析。在此次评选中,《商法》寻找到各地的顶尖律所。除仔细考察了各家律所过去一年的杰出交易、案例或引人注目的其他成就,也考量企业法务、管理层决策者、政府官员和学者的提名和推荐,多维度判断各律所的表现。
二 本期焦点-“重组销售模式和渠道”规避行为的分析及应对建议
目前我国已成为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但同时也成为各国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目标。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反规避调查成为各国为维护反倾销及反补贴措施救济效果而频繁使用的贸易救济手段之一。
贸易救济调查中的“规避”是指出口企业被征收反倾销和/或反补贴税后,在向采取反倾销和/或反补贴措施的国家出口时,通过改变出口销售方式或渠道等途径,减少或避免缴纳反倾销和/或反补贴税的行为。
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反规避规则,针对各类规避行为的反规避调查规则主要设置于不同国家的国内立法中。目前,欧盟、美国、欧亚经济联盟、印度、巴西、澳大利亚、土耳其等主要世界经济体都制定了反规避调查规则。
反规避调查的关键在于规避行为的认定。在近年来主要世界经济体发起的反规避案件中,通常认定的规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重组销售模式和渠道,通过较低税率企业出口
2. 第三国转口贸易
3. 在发起调查国境内进行零部件组装/加工
4. 在第三国进行零部件组装/加工
5. 产品轻微改变
6. 产品后期开发
本系列文章将针对不同类型的规避行为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并就企业日常防范与应对提出建议,希望帮助中国企业了解反规避调查带来的风险,更加科学审慎地进行相关决策与安排。
本期文章聚焦规避行为1 - “重组销售模式和渠道,通过较低税率企业出口”的规避行为。
一、 行为简介及相关案例分析
“重组销售模式和渠道,通过较低税率企业出口”的规避行为主要是指通过对销售模式和渠道进行重组,使得由较高税率企业生产的涉案产品以较低税率企业的名义进行出口,产品适用较低税率,从而规避了原本应缴纳的较高的反倾销和/或反补贴税。
在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反规避调查规则中,上述行为被明确认定为主要的规避行为之一。例如,
- 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3条,“出口商或生产商重组其在该国的销售模式和销售渠道,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便最终通过享受较低单独税率的生产商将其产品出口到欧盟”属于规避行为。
- 根据印度于2012年修订的《反倾销退税程序、反规避规则》,“…如果被通知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改变其贸易惯例,贸易方式或商品的销售渠道,以便通过不受反倾销税影响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将其产品出口到印度,则此类出口应被视为规避有效的反倾销税。”
在实践中,针对这一规避行为的调查主要涉及已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并且适用较低单独税率的涉案企业。一方面,如果适用较低税率的涉案企业涉嫌参与将高税率企业生产的产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出口,则有可能被相关国家或地区立案调查;另一方面,如果适用较低税率的涉案企业发生内部结构变化,例如吸收合并适用高税率的同行企业,以及因此导致销售渠道的变化,也有可能涉及上述规避行为,被相关国家或地区立案调查。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下文将结合案例分别进行分析介绍,希望为企业提供参考。
【案例一:欧盟对华陶瓷餐具及厨房用具反规避案】
我们将以这一案例为例,对上述第一种情况-适用较低税率的涉案企业涉嫌参与将高税率企业生产的产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出口-进行分析介绍。
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于2012年2月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陶瓷餐具和厨房用具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013年5月做出终裁。欧委会分析了自实施原有反倾销措施以来关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方式和渠道的可获得的证据,认为某些获得普遍税率(最高税)的出口生产商以及获得较高单独税率的出口生产商可能通过其他获得较低税率的企业向欧盟出口被调查产品,并据此依职权立案进行反规避调查。欧委会于2019年12月做出反规避终裁,在50家被调查的中国公司中,欧委会裁定30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被撤销原较低税率,转而适用惩罚性高税率。
在裁定被撤销原较低税率的30家公司中,13家公司未提交问卷答复,因此欧委会认定这些公司为不合作企业,并决定对这些公司适用普遍税率(最高税)。另外17家公司提交的问卷存在严重不足。并且,欧委会调查发现,在这17家公司中,15家在原审中获得较低平均税率,部分公司在2014年至2018年间,出口量急剧增加,部分公司出口量高于其产能。剩余2家在原审中获得较高单独税率(高于平均税率),这些公司在2014年至2018年间出口量下降。欧委会认为,除了规避之外,上述出口量变化没有任何经济合理性。因此,欧委会最终认定这些出口生产商存在规避行为,并决定对这些公司适用普遍税率(最高税)。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适用较低税率的企业如果参与将高税率企业生产的产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出口,将有被调查机关认定为规避并适用惩罚性高税率的风险。如果企业没有参与上述行为,但在反规避调查中涉案,则需积极配合调查以便进行澄清。涉案企业需要全面应对调查中的各个环节,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完整而全面地提供相关信息及文件,只有这样才有机会澄清嫌疑,维持原较低税率。
【案例二:欧盟对华过硫酸盐反规避案】
我们将以这一案例为例,对上述第二种情况-适用较低税率的企业内部结构变化,并导致销售渠道变化-进行分析介绍。
欧委会最初于2006年7月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过硫酸盐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007年10月做出终裁。反规避调查的公司(“A公司”)在原审调查中被认定不存在倾销,并因此获得单独税率0%。欧委会于2019年9月依职权立案进行反规避调查,并于2020年4月公布终裁,最终决定将中国普遍税率(最高税)延伸适用于由该公司制造的进口产品。
该案中,对于A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欧委会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调查及分析,其一,欧盟成员国海关的信息;其二,A公司及其两家关联公司提交的信息。
从国家海关收到的信息
德国海关和法国海关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和2019年9月2日告知欧委会,其收到A公司的关联贸易商出具的发票。发票上的声明显示,进口的过硫酸盐产品是由A公司制造的,因此这些产品在A公司的欧盟关税表附加编码下清关进入欧盟。
公司提交的信息
A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商、关联生产商(“B公司”)向欧委会提交了问卷答复及评论意见。针对公司提交的信息,欧委会分析认为,在原审调查中,A公司被明确界定为出口生产商。在2017年,A公司的一位股东购买了另一家公司(即B公司)的股份,而该公司当时已经在生产过硫酸盐了。自2018年初,A公司的生产设备已经转移至这个不同的法律实体(即B公司)。至此,A公司成为贸易商。在反规避调查立案后,A公司才首次告知欧委会其不再自产被调查产品的情况,但B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仍在以A公司的名义向欧盟出口,适用0%的反倾销税。
因此,欧委会认为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故意隐瞒A公司自2018年起不再制造被调查产品的事实,以及公司集团内部结构的其他重大变化,以便能使其关联生产商制造的产品继续受益于A公司的0%的单独反倾销税率。这种做法构成改变销售渠道的规避行为。除了避免出口至欧盟的过硫酸盐产品被征收较高反倾销税之外,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正当理由或经济合理性。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在这类反规避调查中,调查机关着重于判断公司集团内生产实体和销售渠道是否发生变化,从而使原适用较高税率的生产商制造的产品受益于较低税率。
二、 应对方法及注意事项
如上所述,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获得较低单独税率的企业也可能因后续的反规避调查而失去已获得的有利结果。因此,在日常经营中避免出现规避行为以及在已经启动的反规避调查中避免被认定为规避尤为重要。
首先,低税率企业应加强反规避风险防范意识,在出口经营过程中,应主动避免涉及此类规避行为。
其次,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相关规划或决策涉及企业结构、生产实体、销售模式或渠道的改变,应及时与专业律师就贸易救济措施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相关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必要时向调查机关主动报告并配合相关调查,避免后续被认定为从事规避行为,甚至海关欺诈。
最后,如果公司遭遇反规避调查,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完整配合调查,以争取澄清规避嫌疑,维持有利结果。
三 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能源、通信类产品案件 | [1]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情势变迁复审调查,审查是否取消对中国离网小型便携式晶体硅光伏板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
化工类产品案件 | [1]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异丙胺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2] 越南工贸部于2022年9月16日对进口化肥作出第二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终止对进口化肥的保障措施。 | |
[3]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对进口的残留氯乙烯单体含量高于2PPM的聚氯乙烯悬浮树脂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 |
[4] 印度财政部税收局于2022年9月21日发布公告,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6月24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异构体比例为80:20的甲苯二异氰酸酯作出的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0.26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 | |
[5]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9月27日发布公告,宣布对华碳酸钡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22年9月29日到期终止。 | |
[6]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4A沸石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7]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非化妆品级的工业用天然云母珠光颜料进行反倾销期间复审调查。 | |
[8]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硫化黑进行反倾销调查。 |
医药类产品案件 | [1]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甲硝唑进行反倾销调查。 |
钢铁类产品案件 | [1]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钢制研磨球进行反倾销调查。 |
[2] 越南工贸部于2022年9月12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彩涂钢板进行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调查(申请人为博兴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 |
[3] 澳大利亚工业和科技部部长于2022年9月12日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自中国进口的精密钢管作出的反倾销反补贴豁免调查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的外径为16毫米和19毫米的镀铬钢管不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 |
[4] 欧亚经济委员会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彩涂板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5] 泰国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于2022年9月16日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不锈钢管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中国大陆145.31%、台湾地区2.38%~29.04%。 | |
[6]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9月23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直径小于等于6英寸的不锈钢无缝钢管作出反倾销终裁,建议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0~3801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 | |
[7]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研磨球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8]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9月15日对原产于中国并在越南进行深加工或完成的不锈钢板带材作出产品范围及反规避初裁,初步认定原产于中国并在越南进行深加工的不锈钢板带材属于美国对华不锈钢板带材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税令范围内的产品;使用中国产不锈钢平板轧钢材料并在越南完成的不锈钢板带材正在规避美国对华不锈钢板带材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据此,原产于中国并在越南进行深加工或完成的不锈钢板带材自2020年5月15日起暂停清算。 |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 [1]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产品进行产品范围复审,以确定通过流动成型工艺生产的铝管是否属于涉案产品。 |
纺织类产品案件 | [1]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粘胶长丝进行反倾销调查。 |
[2]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高强聚酯长丝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其他类产品案件 | [1]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曲别针进行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同日立案进行第五次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 |
[2] 乌克兰跨部门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9月3日决定终止对进口凿岩工具保障措施调查,不实施保障措施。 | |
[3] 乌克兰跨部门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9月3日决定终止对进口奶酪保障措施调查,不实施保障措施。 | |
[4]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9月6日对自中国进口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第三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倾销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112.81%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 | |
[5]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9月6日对自中国进口的二氧化硅含量为 70-90%的非晶硅织物作出反规避初裁,裁定上述产品正在规避美国对中国非晶硅织物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 |
[6]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9月7日对自中国进口的排量为60cc~99cc的立式发动机作出反规避初裁,裁定上述产品正在规避美国对中国排量为99cc~225cc的立式发动机及其零部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 |
[7]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9月8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织物作出反规避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经由土耳其转口的玻璃纤维织物存在规避行为,决定对自土耳其转口(无论是否标明原产于土耳其)的涉案产品分别征收69%的反倾销税以及30.7%的反补贴税。 | |
[8]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9月9日对自中国进口的复合木地板作出情势变迁复审终裁,裁定由浙江裕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木地板经由其代理商A-Timber Flooring Company Limited出口到美国,免征代理商A-Timber Flooring Company Limited的反倾销税。 | |
[9]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9月9日对自中国进口的非晶硅织物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
[10] 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壁垒委员会于2022年9月12日决定维持对原产于中国鞋类产品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终裁不变,根据不同材质不同类别按不同价格区间征收0.22美元/双~26.33美元/双的反倾销税,对报关价格高于最高上限价格的涉案产品将不征收反倾销税,措施自2021年11月30日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 |
[1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9月15日对自中国进口的双轴土工格栅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
[12] 中国商务部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 |
[13]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2年9月20日对自中国进口的变压器作出反倾销再调查终裁,裁定涉案产品存在倾销行为但倾销幅度为微量且对澳大利亚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微小,因此决定终止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再调查。 | |
[14]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9月20日对自中国进口的艺术画布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
[15]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9月16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充气子午线轮胎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452.33美元/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3年。 | |
[16] 英国贸易救济局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产品进行反倾销过渡性复审。 | |
[17]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对东莞市天航家具有限公司出口的软垫式座椅进行正常价值复审调查。 | |
[18]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工业用激光机进行反倾销调查。 | |
[19] 阿根廷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容量大于2500Kcal/h但不超过4300Kcal/h的无外部通风的罐装液化天然气取暖器”进行反倾销调查。 | |
[20]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合金钢凿子/工具和液压破碎锤进行反倾销调查。 | |
[21]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石膏板/瓷砖进行反倾销调查。 | |
[22]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陶瓷辊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23]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轮式装载机进行反倾销调查。 | |
[24]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钢化玻璃进行反倾销调查。 | |
[25]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渔网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26] 阿根廷经济部贸易秘书处于2022年9月30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陶瓷洁具做出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暂不采取反倾销措施,继续展开调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