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青3创4热播,看“中止式共享经纪约”的诱惑与风险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青春有你(第三季)》(下称“青你3”)及《创造营2021》(下称“创4”)近期正在热播,参赛选手频频登上热搜。

《青春有你(第三季)》(下称“青你3”)及《创造营2021》(下称“创4”)近期正在热播,参赛选手频频登上热搜。从官方公布的名单来看,本次《青你3》共召集了67家经纪公司,同期的《创4》则有53家经纪公司参与。参赛的经纪公司既有先前已入局偶像团体选秀的乐华娱乐,坤音娱乐、英皇娱乐、匠星娱乐等,也有新入局的时代俊峰、浩瀚娱乐、庶吉影视等。




(青你3-艺人及经纪公司名单)
从《青你3》选手名单中可以看出,有超过90%的选手参赛前即已有了经纪公司。我们不经疑惑,艺人参赛期间,艺人原经纪公司与节目制作方、投资方的权益如何划分?演艺活动如何安排,发生冲突了怎么办?节目录制期间,艺人如何管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共享经纪约应运而生。本文拟就偶像团综节目中的中止式共享经纪约进行初步介绍与讨论,并对中止式共享经纪约的核心要点予以列举。
一、什么是“中止式共享经纪约”?
目前经纪约可分为全约和分约两种模式。全约是指经纪公司打包一次性获取艺人的全部独家经纪权。分约则是指经纪公司取得艺人的某一领域经纪权,如“唱片约”、“影视约”。
随着演艺经纪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分约项下又发展出了衍生约,又称为“共享经纪约”。即,艺人在与原经纪公司签订独家全约的情况下,原经纪公司让渡一部分或者一段时间的经纪权给新经纪公司,原经纪公司与新经纪公司共同管理艺人并分享收益。常见的共享经纪约类型有“中止式共享经纪约”、“分立式共享经纪约”、“重合式共享经纪约”。
本文拟讨论的是偶像养成类的团体综艺节目最为常见的“中止式共享经纪约”。即,原经纪约在一定期间内中止,转由新经纪公司独家行使艺人的经纪权。在原经纪约中止期间,原经纪公司不得主张行使其经纪权或要求新经纪公司给予其共享经纪约约定的收益之外的其他收益或补偿。
典型的中止式共享经纪约如《青你3》的选手协议。对于成团选手,新经纪公司在节目全部期数首轮播出结束后享有18个月的独家、全权经纪权限,该期间内原经纪公司仅享有参与分配利润的权利。同时为便于艺人管理,协议中亦会对艺人与原经纪公司的关系处理进行特别约定,即选手在节目期间,未经新经纪公司许可,不得与原经纪公司进行不恰当的联系。这种不恰当的联系包括但不限于:披露节目内容、披露其他选手联系方式;选手与原经纪公司频繁联系等。
二、中止式共享经纪约常见纠纷类型
中止式共享经纪约的产生与爱奇艺、腾讯等视频平台方的发展密不可分,有利于实现原经纪公司、艺人及平台方的三赢。对于平台方而言,经由原经纪公司选派艺人参赛可省却平台方海选艺人的时间及精力,且相对而言艺人质量较高;对于艺人而言,平台方有良好的渠道资源,带来了迅速成名出道的机会;对于原经纪公司而言,节目平台方共担艺人培养成本,减少了原经纪公司的成本支出,亦提高了艺人成名可能性。但艺人一旦组团出道,伴随着大量流量红利的产生,各方亦极易发生纠纷。
1.原经纪公司与新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
中止式共享经纪约中,通常约定一定期限内,由新经纪公司独家行使艺人的经纪权,原经纪公司仅可参与收益分配。新经纪公司在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不合规的操作,例如新经纪公司聘请艺人为自有平台提供大量无偿/低价演出活动,导致原经纪公司可分配收益减少、各方就成本抵扣项目发生分歧等。
“火箭少女101出走风波”即为原经纪公司与新经纪公司发生纠纷的典型代表。该案中,乐华娱乐、麦锐娱乐作为孟美岐、吴宣仪、张紫宁的原经纪公司与海南周天娱乐(腾讯独资公司)签署共享经纪约,约定艺人参与《创造101》节目,海南周天娱乐享有艺人未来两年的独家经纪权,原公司在业务上不得进行干预。但艺人成团后不久,乐华娱乐、麦锐娱乐即以周天娱乐安排艺人过多工作为由发表联合声明,宣布旗下艺人孟美岐、吴宣仪、张紫宁退出火箭少女101女团,终止与海南周天娱乐的合约。


(乐华娱乐及麦锐文化就艺人退团事宜发表的联合声明)
2.艺人与原经纪公司和/或新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
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更是司空见惯,我们耳熟能详的即有蔡徐坤、金晨、蒋劲夫、羽泉、张杰等明星艺人的解约纠纷。具体到本文所述的中止式共享经纪约而言,虽暂未见与之相关的生效判决,但相关媒体亦有公开报道。
典型案例如“卜凡解约坤音娱乐案”。该案中,坤音娱乐系卜凡原经纪公司,坤音娱乐选派卜凡参加《偶像练习生》节目录制。节目录制播出后,卜凡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另外三人组成了ONER组合。但不久,卜凡即以原经纪公司推拒本人优质演艺机会、隐瞒并拖欠演艺收入等为由,公开要求解约。原经纪公司亦回函指出艺人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私自设立工作室等违约行为。


(艺人卜凡就解约事件发表的声明)
三、中止式共享经纪约的条款安排
从第二部分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艺人与原经纪公司、现经纪公司发生矛盾的时点一般均为节目录制并播出完成且艺人成团后。此时艺人已通过偶像团综节目的播出,积累了一定的粉丝基础并具备相应的变现能力,在庞大利益趋势下,各方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增大。
为免艺人爆红后,各方就原经纪约、新经纪约的履约发生激烈冲突,导致艺人错过发展的最佳红利期。我们建议在合同签署之初,各方即对原经纪约与新经纪约的核心条款进行妥善安排。具体如下:
1.考虑共享经纪约的签约时间及共享期限
就签约时间而言,目前各大制作平台与原经纪公司签署共享约的时间大多设置在节目录制前。主要原因在于该时间节点签约成本较低、艺人及原经纪公司议价能力较弱。在节目录制前即签约,能够有效降低节目后期运营的风险。
就中止式共享经纪约的共享期限,风险较低的做法是约定从合同签署之日起共享经纪约就生效,在节目首播结束后一定期限届满之日止。《青你3》协议设定的共享期限为首播完成后的18个月,而《创4》协议所设定的共享期限则为24个月。该起始时间设置的考虑因素主要为:(1)节目录制前即签署并生效,可增强选手在训练营培训、节目制作期间的配合度;(2)可避免在艺人参加节目、积累了人气后通过主动淘汰的方式回避触发共享经纪约的情况;(3)原经纪约的期限一般为3-5年,18-24个月的共享期较整个经纪约时间而言,较为合理。
2.冲突解决机制设置
以中止式共享经纪约为例,需在合同中明确,在原经纪合同中止期间,新经纪公司享有全世界范围内全部演艺活动的独家代理权,并享有代理艺人进行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人身权等所有合法权益维权的权利;原经纪公司不再代理艺人从事各项演艺活动。
同时,为免共享经纪约签约前,艺人已有的权利负担与共享经纪约冲突,例如已有的代言合同和新经纪公司所接洽的代言互为竞品且包含排除竞品条款。我们建议,以附件清单形式列举允许艺人继续履行的各项合同(示例如下图)。如果因艺人或原经纪公司未说明或说明不充分导致出现既存合同与新经纪约冲突的情况,应当履行新经纪公司的安排,并且导致的后果由艺人和原经纪公司承担。

(示例:披露艺人已有义务清单)
3.收益分配
就收益分配而言,我们建议对利益分配模式进行细化描述并对艺人进行特别奖励。在中止式共享经纪约中,艺人可参与分配的款项一般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基于原经纪约的二次分成,第二部分来源于新经纪约项下的艺人特别奖励。
(1)原经纪约项下的二次分成
原经纪约项下的二次分成收益,一般是指新经纪公司依据共享经纪约与原经纪公司结算净收益,随后原经纪公司再依据与艺人签署的经纪约向艺人进行二次分成。考虑到原经纪公司及艺人参与分配的款项一般是艺人从事演艺活动产生的净收益,即运营总收入扣减运营成本。故,我们建议:
就运营总收入而言,建议根据各方谈判地位、综合实力对所代理的演艺活动产生的收益进行区别化约定。例如可约定,新经纪公司组织的演唱会类型的演艺收入(如节目结束后为男团安排的巡回演唱会)、唱片/创作类作品所产生的音乐版权收入等,原经纪公司及艺人均不参与分配。
就运营成本而言,建议尽可能细化可扣除的运营成本,以免双方后续就成本扣除项发生争议。例如,约定可抵扣的运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基于节目模式在艺人成团后应向第三方支付费用、知识产权授权费及中介费/代理费、宣推、公关、服化道费用等。
(2)新经纪约项下的艺人奖励
为提升艺人参与节目录制的积极性、增强艺人与新经纪公司之间的紧密度,新经纪公司可考虑设置一定的绩效考核指标,对艺人进行考评。考核通过的,新经纪公司通过共享经纪约,从自身应得收益中另行划分一定比例收益给到艺人作为奖励,该等奖励直接给到艺人个人,原经纪公司不得参与分配。
4.违约条款
目前偶像团综类节目中的中止式共享经纪约采用的大多为固定违约金模式,即艺人或原经纪公司发生若干违约行为时,现经纪公司可单方终止协议并要求支付固定金额的违约金。
我们建议,中止式共享经纪约应当就具体履行约定详尽的违约条款,并区分确定违约金额,提高原经纪公司以及艺人的违约成本并为守约方提供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方式。例如,约定违约私自参加演艺活动的收益均归属于新经纪公司、每违约一次收取固定金额的违约金且该等违约金可从尚未结算的款项中直接抵扣。
考虑到实践中,司法机关会基于艺人本身知名度、经纪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已履行的合同期限、剩余合同期限、经纪公司已花费的成本、艺人及经纪公司已获取的收益、履行前后艺人知名度及效益的变化)、过错程度(例如艺人或原经纪公司是否恶意违约、是否已实质性违反经纪合同)等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故我们建议,违约金本身设置的金额应当与守约方损失相对匹配,避免过高且不具有合理性。同时,可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补强说明违约金本身的合理性:
第一,在共享经纪约中添加“违约金酌减权”的放弃条款,即任意一方均放弃在司法程序中主张要求酌减违约金;
第二,保存为履约所支出的成本费用凭证,并在履约过程中由合同相对方进行阶段性确认;
第三,在违约方发生轻微违约行为时,给予违约方一次补正救济的途径,并以补充协议形式进一步明确违约方已充分知晓违约金数额并同意在违约行为再次发生时,承担高额的违约金。
总结
共享经纪约是演艺经纪业务多元化拓展的必然选择和结果。作为一种新生商业模式,如何通过整体交易模式设计、具体条款落实,来满足原经纪公司、艺人以及新经纪公司的持续发展需求,实现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仍有待于法律与商业的进一步深化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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