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原告、被告对被继承人的骨灰葬在哪里或者由谁保管有争议的,法院一般如何处理?这类问题在实务中较为常见,但是在法条中却鲜见专门规定,所以当我们在诉讼过程中遭遇此类问题时,应该如何解决呢?
一、法院是否会审理相关争议?
法院在大部分情况下都会对原被告之间就亲属或者关系人去世后如何安置处置骨灰的分歧做相应的判决。但是也有法院会以“事涉公序良俗”判决让原被告协商处理。
在伏某诉被告伏某某、戴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一案中环【案号:(2009)青民三(民)初字第1700号】,对于原被告双方关于系争房屋内的灵堂及骨灰安置的分歧,法院认为该纠纷,因事涉公序良俗,第一被告亦表态协商解决,故双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在丁某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中【案号:(2015)闵受初字第92号】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违背死者意愿,擅自占有死者骨灰,未能将骨灰安置于适当的地方故而提起诉讼。法院则以“没有法律根据”对原告提起的诉讼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上述两种法院不作为的案例基本上都是上海地区的案例,这一点应该引起注意。在实际诉讼过程中,应该向法院释明该纠纷已经无法通过当事人协商来解决,同时应在诉求中列明该项请求。
二、法院在审理相关争议时的法律依据和处理原则有哪些?
(1)相关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及法理基础
骨灰系逝者的物质性人身遗存,出于对逝者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除非出现法律禁止或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情形,近亲属应当充分尊重逝者关于处置骨灰的遗愿。所以相关纠纷主要的法理基础实质上是保护祭祀文化中的情感表达功能。骨灰对逝者亲人来说具有特殊的精神价值,逝者亲人对骨灰具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司法的保护。
(2)以尊重逝者意愿为前提,以协商为基本原则,协商不成则综合因素考虑
死者近亲属对骨灰的处置应尊重死者遗愿。
骨灰作为公民死后身体的遗留物,具有很强的人身性,死者生前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处分都能得到继承法等法律的尊重,那么死者对具有很强人身性的骨灰所作出的安排更应予以尊重。
在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于某某骨灰安置权纠纷一案中【案号:(2016)辽1402民初220号】,对于原被告双方关于死者骨灰安置的争议,法院认为骨灰系死者人格权的延续,骨灰的安置应结合法律规定、风俗习惯、死者生前遗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对于一方主张死者生前对自己安葬有安排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死者无遗嘱时骨灰处置应由近亲属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法定继承顺序确定骨灰安葬事宜管理人。如果死者没有遗嘱或遗嘱不明、遗嘱无效时,发生骨灰归属或安置纠纷,应如何处理?根据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骨灰的安置应由近亲属协商为首要原则。如协商不成时,对死者骨灰的处置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在丘某1、丘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粤01民终26503号】,法院认为协商不成时,应当优先考虑在死者生前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意愿。而在朱某、陈某、练某诉周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案号:(2018)苏09民终337号】,法院认为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体现了继承人与死者之间的亲疏关系,也能体现死者近亲属在死者骨灰上的精神利益轻重,可以参照法定继承处理近亲属之间骨灰安置争议。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练某属于法定继承中第一序位的近亲属,其祭奠利益较上诉人周某更大,加之死者生前由练某赡养较多,与练某一家关系更为亲密,在练某与周某就骨灰如何安葬发生争议且练某提出的安葬方案不违背善良风俗的情况下,理应按照练某的主张对死者的骨灰进行安葬。
三、总结
对于殡葬安排问题,其实是一类风俗习惯因素更重纠纷,对于该类问题的处理首先还是要以当事人双方的协商为主,对于具体问题还应具体分析,需要法官综合分析死者生前夫妻感情、有无子女、生前被赡养、扶养情况、有无其他配偶合葬、丧事料理等因素作出合乎情理的裁判。
对于处置殡葬问题争议,法院会如何解决?
作者:李道鑫来源:FO埃孚欧视野

导读 原告、被告对被继承人的骨灰葬在哪里或者由谁保管有争议的,法院一般如何处理?这类问题在实务中较为常见,但是在法条中却鲜见专门规定,所以当我们在诉讼过程中遭遇此类问题时,应该如何解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