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
二、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的裁判规则
三、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裁判规则
四、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三、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3:合同无效,不得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索引1】
01、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774号
万利建设公司与商丘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合同无效,是法律对于合同的否定性评价,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不能通过履行无效合同获取利益,否则就使得无效合同取得了与有效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
该案《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所涉及的工程按照当时的规定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在工程招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向万利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但万利公司未投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之间《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为无效协议,万利公司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规则4:守约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避免损失扩大,如果守约方对损失扩大亦有过错,其不得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索引2】
02、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977号
烟台泰盛置业有限公司与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阳经济开发区鲁古埠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即便原告作为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客观存在,但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不能交付、案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早已具备的情况下,长达六年时间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对该损失的造成也存在过错。本案中,针对原告可得利益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郧和律师解读】
不仅在可得利益损失层面,即使是实际损失层面,如果守约方存在过错,导致损失不当扩大,也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部的损失赔偿责任。
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如果交易对手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不能对损失置之不理,守约方也应遵循诚信原则,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裁判规则5:合同的履行不具有可确定性,不能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索引3】
03、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985号
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鹏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根据法发〔2009〕40号会议纪要,可得利益损失是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即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守约方即可获得该利益。在确定是否可以获得某种可得利益时,应当考虑一般的交易惯例、经验、市场情况等各种因素。
本案中,双方对于采矿权相关手续能否审批以及何时审批,均持不确定的态度,事实上案涉煤矿的采矿权证也未审批。原告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郧和律师解读】
有的合同在订立时,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或需要严格行政审批的项目。例如探矿权、钢铁产能指标转让合同,能否如期履行受到行政部门的影响因素极大,不确定性强,因此,此类案件中,无法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建议通过设计合同条款,为守约方设定退出机制和补偿机制,一旦出现争议,守约方直接主张交易对手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避免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被法院驳回。
裁判规则6:信赖利益与可得利益存在冲突,不可重复主张。
【案例索引4】
04、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813号
云南泰康消防化工集团寻甸有限公司清算组与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泰康消防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原告依据《评估报告》主张两项损失,一项是可得利益损失,另一项是因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了相应的成本损失,属于信赖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属于利润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属于成本损失。因为可得利益属于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必然有构成信赖利益的相关成本支出。当事人只能择一主张,重复主张可能导致过渡赔偿。
【郧和律师解读】
上述案件中,最高法没有将《评估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关于可得利益的相关证据不足,同时考虑双方对于停产结果都有违约,最终各打五十大板,支持原告50%的信赖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如在买卖合同中,守约方的信赖利益是基于合理信赖,而为订立合同做必要准备支出的费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就是填补守约方为订立合同产生的损失。
信赖利益保护在合同成立之前,而可得利益保护则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可得利益,所以信赖利益不能超过可得利益。故在主张利益损失时,应该评估合同是否成立且生效,然后根据合同生效与否来选择正确主张权利。
裁判规则7:合同义务不明确,履行合同的可得利益存在不确定性,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索引5】
05、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896号
北京北方电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与乌鲁木齐天山大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
裁判要旨:
被告交通局协助原告北方公司获得案涉项目的特许运营权(收费许可及收费权),由原告负责经营、收费,期满公路资产无偿返还给被告;同时约定除本协议外,双方还需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书》。
案涉工程投入使用后,经相关部门批准,北方公司可以试运营收费两年时间,在北方公司收费刚满一年后,被通知暂停收费,双方并未就案涉公路项目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因特许经营年限及相关权利义务不明确,对于继续履行合同后,原告的可得利益无法预见。而且即使签署该协议后,原告能否获得利益还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原告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郧和律师解读】
未雨绸缪胜过亡羊补牢。
对于经营性合同,当事人应该做好合同管理以及权利义务安排,合同履行期限、标的等核心要素必须具备,不可遗漏。但考虑到在经营性合同中,当事人能否获利,取决于市场变化,不确定性较强。
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双方应当假设合同可能出现无法履行的情况,并在设定补偿条款,明确补偿金额,将可得利益损失转化为双方约定的补偿金,避免纠纷发生后,因可得利益难以明确而被法院驳回。
裁判规则8:原告就可得利益损失的金额负有举证责任,如证据不足,则无法得到支持。
【案例索引6】
06、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36号
漯河市永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永冠房地产公司主张源汇区政府违约给该公司造成可得利益损失,应予赔偿,该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可得利益损失数额。
但永冠房地产公司一审时未就其可得利益损失进行举证,二审举证的《应得分配利益咨询报告》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无法证明其可得利益损失数额,因此永冠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所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郧和律师解读】
本案中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原本可能得到支持,但应该在一审中就向法院申请鉴定,就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评估,法院如果同意启动鉴定,可得利益的损失就可能得到支持,但是二审中申请司法鉴定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更为重要的是,原告在法院程序之外单方委托可得利益的鉴定意见,并不是《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仅是一般书证,证据效力不高,这也是本案原告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不被支持的原因。
所以,守约方在起诉时,如果难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可以在项诉讼请求后备注“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并在一审程序中及时申请启动司法鉴定。
裁判规则9:可得利益损失属于自由裁量范围,二审改判难度大。
【案例索引7】
07、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87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甘肃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聚丰古今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根据自由裁量权支持了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原告不服遂提起上诉。
最高法认为,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属于具体损害程度的裁量问题。在裁量结果没有明显失当的情形下,二审法院不应再次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推翻原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结果,故不支持该上诉请求。
【郧和律师解读】
可得利益损失本身难以充分举证,人民法院确定时通常都会行使自由裁量权,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允许法院审理案件时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因此,我们认为,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属于具体损害程度的裁量问题,在裁量结果没有明显失当的情形下,二审法院原则不会再次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推翻原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结果。
裁判规则10:可能产生的利润,不能认定为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索引8】
08、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736号
绵阳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原告兆源公司根据推断,认为整个项目开发销售后将会产生大概1亿元的利润,再按照兆源公司在《投资合作协议》占有54%股份的比例,故而主张其可得利益损失为5400万元。
但最高法认为,涉案项目尚未竣工,也未销售完毕,存在着未来市场销售价格和销售情况不能确定等客观因素,将来既可能产生利润,也可能会造成亏损,兆源公司提出一定会产生利润,只是根据其猜测,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
兆源公司在一审中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认为,无法对兆源公司提出的预期可得利润进行鉴定,最高法支持一审法院的观点。
【郧和律师解读】
生产型利润损失往往难以得到支持,原因在于标的物还未生产,市场变数较大,无法确定将来是赚是亏。
因此,如果是被告代理律师,原告申请通过鉴定来确定利润损失,被告律师可以抗辩阻止法院启动鉴定程序,避免形成以鉴代审的局面。
四、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一)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就应当首先确定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属于哪一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可得利益损失举证难度不一样。
(二)可得利益损失举证要点
1.合同合法有效且不能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2.可得利益损失是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自身对损失扩大,没有过错或不存在违约行为;
3.可得利益损失必须明确和确定,不存在不确定性;
4.可得利益损失有充分证据证明;
5.诉请可得利益赔偿数额,应在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固定,必要时尽快提起司法鉴定申请。
从最高院案例看可得利益损失10大裁判规则(下)
作者:丁剑锋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目录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 二、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的裁判规则 三、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裁判规则 四、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三、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3:合同无效,不得主张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