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发树云南白药股权转让案简析
案件回顾
2014年7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对陈发树诉云南红塔集团的“云南白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最高院撤销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决云南红塔集团应当于十日内返还陈发树约22.076亿元本金及利息。这一判决意味着,陈发树对云南白药的“投资款”无法转变为“股权”,云南红塔集团将对已经收取的款项进行退还。至此,被称为“中国最大股权纠纷案”在司法审判程序上已经尘埃落定,“民资”终究没能战胜“国资”。这一起案件大家关注点不仅在于标的额的巨大,也在于本案关乎“国资”诚信以及我国法治建设。
案件背景
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退出辅业、集中主业”的指示精神,云南红塔准备出售其所持有的“云南白药”股份。2009年1月4日,中国烟草总公司作出《关于云南红塔集团转让持有的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批复》,在该批复中同意了云南红塔集团按照国有资产转让程序,转让其所持有的云南白药股权。当年9月,通过“招、拍、挂”方式,这部分股份以22亿元价格卖给了陈发树。2009年9月10日,云南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云南红塔集团将持有的云南白药部分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转让给陈发树。陈发树随后按照约定向云南红塔一次性支付了全额股份转让款逾22亿元。
协议签署加之已经支付完全额款项,陈发树一再要求云南红塔集团尽快履行股权过户手续,但此后近两年时间内,云南红塔集团始终不履行过户手续。在股权过户遥遥无期的情况下,陈发树提起了诉讼。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除了确认双方《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之外,对陈发树要求继续履约和赔偿损失的诉请都予以驳回,驳回理由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没有同意该笔股权转让,所以仍无法办理过户。
2012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对于该笔股权转让在第二次批复中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这次批复与第一次“同意转让”的批复截然相反,导致事实上股权已经不可能完成转让。所以,最高院的判决结果也已经在预料之中。
本案争议焦点
在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第三十条约定:“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
该条意味着,在陈发树获得该笔股权之前,仍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陈发树方面认为,在招拍挂程序之前,中国烟草总公司已经有过了对于同意该笔股权转让的批复。而且,在协议中约定对该笔股权转让具有审批权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国烟草总公司在2012年出具不同意转让的批复,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批准机关的主体资格。
律师观点
本案中,陈发树是经过了国有资产转让的合法程序竞价获得了该笔股权的受让资格,且根据现行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规定,一般国有资产的转让是“前置审批”。即意味着,在股权投放到竞价平台前应当已经获取了转让的批准,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第一次批复也证明了这一点。至于在竞价中,最终以什么价格成交,那是产权交易的市场行为,已经不能因为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命令加以阻隔。另外,在《合同法》中明确了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国烟草总公司第二次批复中称不同意该笔股权的转让,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纵观本案的隐情,其实是在于云南红塔集团挂牌转让云南白药的股权后,在股票市场上云南白药的股价连续上涨,其价格与当时和陈发树约定的转让价格偏离巨大。简而言之,就是云南红塔觉得自己卖亏了。通过一纸行政命令,将市场化的竞价转让进行否决,无论对于“契约精神”还是“法治精神”都是一种挑战。
最高院最终的判决,等于撤销了双方签署的契约--《股权转让协议》,陈发树所支付的22亿元,经过5年的争议仅能取回本金及存款利息。最高院的判决中,对合同无法履行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并没有认定,所以陈发树方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也一并被驳回。在诉讼请求的安排方面和在事实陈述方面,就律师能获取的公开信息加以分析,也许陈发树方面在当时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了最能保障自身的权益的选择。但本案也带给同类案件当事人其他启发,就是当合同生效存在“行政审批条件”时,结合本案判决来看,该合同在实质上已经被认定为“无法继续履行”,对于“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而言,且行政审批又无法获取时,也许申请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显得更为可靠。
也许读者也有疑问说:为何不在磋商时把合同签订的更为完善,更能保障自身的权益。根据律师实践经验来看,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的协议一般都是格式合同,而且即使是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会因为国资的强势使得合同的磋商名不符实,民资很难在磋商中敲定保障自身权益的条款。很多情况下,都是直接沿用产权交易所或其他固定的格式文本,连修改都会很难。
结语
本案的轰动效应不仅在于22亿元的转让天价,也在于民资参与国有企业投资的法治保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房屋买卖中遭遇“房东跳价”,我们只要有合同在手,就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约甚至赔偿经济损失。但在受让国有资产时,即使有公平公开的转让程序,有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也可能被一纸行政命令被判令终止。也许经过本案,许多有兴趣参与国有资本改革的民营企业家会有一个疑问:当国企觉得自己卖亏了,就可以不卖;那么,民企觉得自己买亏了,能不能不买了呢?
的确如此,如果云南白药的股价是在转让后一路下滑,陈发树如果不愿买了,那么云南红塔集团是否会起诉陈发树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呢?但资本市场没有如果。
附:媒体报道(摘自“新华网”)
陈发树本人此前已坦露心声——“我觉得不管判决结果如何,我都会顺其自然,就像一审判决后,虽然我输了,但是笑笑也就过去了。我说了,钱对我来说生不带来死不带去,更何况20多亿拿回来我再进行别的投资,说不定又涨起来了。如果现在没有判我赢,那说明时机还未到,相信通过我打这个官司,可以对法治、诚信有所推动,这个时机也许会早点到来。”
相信陈发树的心声,也是我们许多人的心声!
“与国争利”再败诉 22亿股权变借款
作者:周亦圆来源:星瀚微法苑

陈发树云南白药股权转让案简析 案件回顾 2014年7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对陈发树诉云南红塔集团的“云南白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最高院撤销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决云南红塔集团应当于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