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征地拆迁时有发生,拆迁所产生的拆迁款往往数额较大,却也容易引起被拆迁人的家庭矛盾。
案情回顾
2022年,大足区某街道周大姐老屋的所在土地被征收,周大姐作为户主与某街道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收取20万余元拆迁补偿款。但是周大姐其余3名兄弟姐妹认为老屋所有权系四姐弟及母亲吴大妈共有,周大姐无权自行与某街道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遂将当地房屋管理事务中心、某街道办事处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第三人周大姐代其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据了解,本案原告为吴大妈、周二姐、周三哥、周四弟(以下简称四原告),涉案房屋为四原告及第三人周大姐老屋,原户主系吴大妈之夫、四姐弟之父老周,老周去世后,该房屋的一半由四原告及周大姐继承。90年代初期,四原告分别因农转非或结婚,户口先后迁出,该户户主变更为周大姐,该房屋现在是周大姐和吴大妈常住。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被告某街道办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具有对辖区内被征收人就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事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职权。案涉被拆迁房屋虽然所有权人系吴大妈,但户主为周大姐且吴大妈与周大姐合住,故周大姐就该房屋补偿事宜与某街道办签订的被诉农房拆迁协议,其效力应及于被诉农房拆迁协议中载明的所有成员。被告某街道办已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房屋拆迁补偿款,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综上,本案被诉农房拆迁协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形,四原告要求确认被诉农房拆迁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部分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判断行政协议无效,重大明显违法标准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审查:一、行政协议主体是否具有签订行政协议的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是否具备签订行政协议所应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二、行政协议内容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基本原则或缺乏重要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第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未经授权,户主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黄丽妃来源:重庆大足法院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征地拆迁时有发生,拆迁所产生的拆迁款往往数额较大,却也容易引起被拆迁人的家庭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