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再次盗窃又获刑罚

来源:青海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受过刑罚惩戒的犯罪人更应懂得敬畏和遵守法律。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受过刑罚惩戒的犯罪人更应懂得敬畏和遵守法律。但格尔木市一个年仅22岁的女子李某,在刑满释放后不到二年,再次盗窃他人财物被抓,被格尔木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 元。
2014年8月20日,李某趁被害人陈某托其帮助修改网上银行密码之际,获得陈某的银行卡及密码,后从自动取款机上窃取该银行卡中的10200元。此后,李某又起贪念,于2014年10月15日,在被害人陈某的出租房内,盗取陈某的一台索尼牌E14A型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71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所有损失共计18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构成盗窃罪。因其刑满释放后二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李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海西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对李某各项情节均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所作量刑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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