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

来源: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提到证据的证明力,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这是民事诉讼中一个历久常新的要点。

提到证据的证明力,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这是民事诉讼中一个历久常新的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最初是在2001年制订,在2008年进行修改,2019年进行了第2次修改,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证据规定的第九条修改为2019年证据规定的第十条,其中对于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的规定有了一定的变化。
一、新旧证据规定的对比
我们先看一下2008证据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我们再对比一下2019证据规定的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的三种情况探析
从以上新旧规定对比可知,根据2019证据规定,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分3种情况:
1、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没有例外:
对于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自然规律是指可以离开人的实践活动而发生作用,如日蚀、地震、风雨雷电等;区别于社会规律,社会规律是人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表现出来的。
2、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以及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即对方当事人只要证明相关事实为假,足以反驳原事实即可。
1)比如: 2020年春季,冠状病毒疫情在国内流行这一事实,即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2)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即法条中通常包含:“视为”这一关键词的规定,为法律推定。比如: 2019证据规定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这一条规定的就是拟制自认,是法律推定的情况。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为事实推定,即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3、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其中对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注:原规定是“事实”,新规定改为“基本事实”,对于“事实”的范围有所缩小)以及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的证明力较强,对方当事人要推翻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或公证证明的事实不但要证明相关事实为假,还要证明相反证据拟证事实为真。请大家留意新旧规定的用词:“反驳”和“推翻”。足以反驳的标准是“证伪”,即只要证明“不是”就可以;足以推翻的标准是“证伪”+“证是”,即不止证明“不是”什么,还要证明“是”什么。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据本人统计所得,在586,8712个二审民事案件中,二审结果为“改判”的有69,4047个,占总额的约11.8%;在 97,3547 个再审民事案件中对于再审结果为“改判“搜索的结果是5,8749个,占总额的约6.0%,比二审改判率低了很多,也从统计数据上说明了推翻生效裁判的成功率非常低。如下图所示:

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或代理人往往在准备证据时不重视对于现有证据的固定,可做公证以证明的事实往往没有及时申请出具公证,公证文书的较高证明力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容易被忽略(此点,本人将在系列文章的下一篇中进行探析)。
在举证策略中,应多使用证明力较强的证据,2019证据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这几种情况,特别是法院生效裁判和有效的公证文书应更多使用,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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