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的“美丽陷阱”?我看“刑”!

来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涉医疗美容领域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涉医疗美容领域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康某等17名被告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8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343667元上缴国库,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禁止在三年内从事与医疗美容行业相关的活动。康某等其他16名被告人,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逐一依法作出判决。
依法严厉打击涉医疗美容行业的犯罪,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龙井市人民法院坚持把能动司法贯穿法院工作始终,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工作要求,全力提升每一起案件办理的精度、速度与温度。此次公开庭审警示医疗美容行业经营者,切勿铤而走险,应当严守行业底线、法律红线。同时警示广大消费者在追求美时,要保持高度警惕和防范意识,避免掉入非法医疗美容的“美丽陷阱”造成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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