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记得9月23日,老黄历上写着今日是秋分后的第一天,秋风萧瑟,日子本该变得夜长昼短,六点半下班可能天空已略显倦态。
万万没想到,快下班的时候,朋友圈突然刷出一个爆梗——请问你喝到“秋天第一杯奶茶”了吗?这让原本已疲惫不堪的上班族和打算关门下班的奶茶店措手不及。
成年人想要的,一定要满足自己。
不一会儿,男女朋友们纷纷在朋友圈晒出了自己的第一杯奶茶,于是一桶桶“秋天第一杯奶茶”强势占领了微博热搜榜,这让喜茶、CoCO、一点点、奈雪、茶颜悦色、蜜雪冰城、益禾堂……等一众商家血赚了一笔。
当不明所以的钢铁直男一边应付女朋友的循循善诱,一边马上偷偷百度“秋天第一杯奶茶”到底是什么梗,当自强不息的高级office ladies 还在朋友圈发文:要什么男朋友,老娘也能自己送自己“秋天第一杯奶茶”时,机智的奶茶商家已经推出了送货上门5L豪华装,“嗅觉灵敏”的申请人已经“咔咔咔”猛点鼠标疯狂提交“秋天第一杯奶茶”商标注册申请了。
01“秋天第一杯奶茶”商标已上线
截止发文前为止,以“秋天第一杯奶茶”为商标名称申请的共有115件,以“秋天的第一杯奶茶”为名称申请的共有230件。

以上可以看出“秋天第一杯奶茶”商标申请大量集中在29、30、32、35、43五个类别。
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五个类别包含的商品或服务:
类别 | 类似商品或服务 |
29 |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奶酪,黄油,酸奶和其他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
30 |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意式面食,面条;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巧克力;冰淇淋,果汁刨冰和其他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调味料,香辛料,腌制香草;醋,调味酱汁和其他调味品;冰(冻结的水)。 |
32 | 啤酒;无酒精饮料;矿泉水和汽水;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无酒精制剂。 |
35 |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
43 |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
我们常见的奶茶品牌也基本都注册在这几个类别,所以这几个类别申请注册数量之多也在情理之中。
这些“嗅觉灵敏”的申请人,他们在申请的时候也脑洞大开,将“春天第一杯奶茶”“夏天第一杯奶茶”“冬天第一杯奶茶”统统都申请注册了,这得有多爱喝奶茶啊。
同时,品牌奶茶“奈雪”也仿佛学到了什么,于是“奈雪秋天第一杯”“奈雪秋分”也提上了申请。
以上这些都算正常,可是申请注册“秋天的第一粒大米” “冬天的第一口酒”“夏天的第一口雪糕”“冬天的第一碗螺蛳粉”不得不让我们佩服人民的智慧和汉语的博大精深了。
02“秋天第一杯奶茶”能通过商标审查吗?
首先,看一下《商标法》关于商标构成要素、申请注册商标应具备的条件及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有关规定: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因此,从宏观来看,“秋天第一杯奶茶”并不会碰触到《商标法》第十条列举出的禁止注册红线,且符合商标的基本构成要素。
那么,申请注册该商标在具体审查条件上又涉及到哪些关口呢?
一、是否有不良影响?
该商标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是基于审查员对我国当下一般公众的认知水平而做出判断的。
比如,“寻欢”“MLGB”“叫了个鸡”“八陆菌”等这类明显具有侮辱性的词汇是不会审核通过的;还有今年因新冠疫情而被抢先注册的“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钟南山
”等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也是不会通过审查的。
就“秋天第一杯奶茶”,并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不具有不良影响。
二、是否具有显著性?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商标的显著性特征,通常是指商标为实现其功能所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因此,当我们考察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主要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构成商标标志本身的各要素(包括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
过于简单的线条或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要素过于复杂的组合等情况,都不适合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
2. 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
若注册的是以下商标,如“红豆奶茶”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一斤奶茶”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数量;“第一杯奶茶”属于仅直接表示其他特点。显然是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不便于在消费群体中将这些特定的商户与其他同业者进行区分。
3.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其识别的主体就是该特定商品或服务在相关领域使用或消费的社会公众。也可以说,我们在观察一个标志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时应当站在其相关公众或此领域的消费者的角度。比如:对于特种行业专业设备的审查应当站在特种行业专业设备使用者的视角;对于酒店的审查应当站在旅客的角度,而不是常住居民的角度;对于少儿教育品牌商标的审查应当站在家长的角度,而不是孩子的角度。
4.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
显著性并非一成不变,有一些商标因使用的泛化而退化其固有显著性。虽然它们从标志本身来看,符合注册商标的所有要求,甚至曾经被核准注册。但是由于不当使用和保护不力,以致于这些商标在行业内,丧失了显著特征。这样的商标如“木糖醇”“优盘”“拉链”“ 热水瓶”等。当这些标志由于不规范使用沦为行为通用词,就意味着该商标不再受法律保护,可以任由竞争对手使用。
“秋天第一杯奶茶”属于描述性商标,非臆造性商标,与商品或服务关联性较强,因此显著性并不强,如果该标志申请类别为食品、饮品等,因“奶茶”名称的使用而降低其显著性,如果该标志申请类别为非食品、饮品类别,则该标志具备一定程度的显著性。
三、是否存在与“秋天第一杯奶茶”在先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商标注册遵循“在先原则”,在相同类别下,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先申请,则该商标无法审查通过。
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定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
通过检索国家商标局官网,“秋天第一杯奶茶”最早申请注册时间是在2020年9月,目前还不存在已经注册使用的该商标,故并不存在与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综上,“秋天第一杯奶茶”并不存在不良影响,也并未存在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只要审查员认为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则“秋天第一杯奶茶”的商标理论上就可以核准注册了。
03同日申请商标,商标究竟该给谁?
据不完全统计,9月23日当天申请“秋天第一杯奶茶”“秋天的第一杯奶茶”的商标共有12件。
同日申请的人那么多,那么究竟谁能拿到这个商标呢?
根据提交商标申请的先后顺序吗?要是这样,商标申请都能赶上春运抢票的架势了。
《商标法》制定时早已预料到该种情况的发生,也采用了不同其他法律的办法。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由此可知,同日申请人想要获准注册的关键在于“使用在先”。但是,对于这个让男朋友都措手不及的网络爆梗,几乎没人能拿出在先使用的证据吧。
那么均未使用怎么办?立法者早已看透一切。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19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简而言之,该条法律的规定就是“同日申请人先协商,协商不成就抽签。”
此处的“抽签”就是我们正常理解的“抽签”。听起来有些“草率”,不过也得遵循严格的程序。如先通知申请人时间地点让其自愿选择是否参加、邀请审查员及公证人员共同参与、统计待抽签商标数量、安排抽签时间及场地、发放抽签通知书等。
各位读者可以在脑海中脑补这种仪式感。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同日申请商标申请权的归属问题,而非确定商标的专用权。完成同日申请程序的商标,仍要进行实质审查,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情形予以驳回,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方可初步审定并公告。
结语
“秋天第一杯奶茶”商标能否注册成功,我们还不得而知。即便申请人蹭热点注册了商标,但其所获得的只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商标注册成功只是万里长城第一步,距离品牌还有不小的距离。“秋天第一杯奶茶”商标想扩大影响力,还需认真经营,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
距离喜茶、CoCO、一点点、奈雪、茶颜悦色、蜜雪冰城、益禾堂……“秋天第一杯奶茶”还有更长长长长长长……的路要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