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因它有吸收资金、增加客户粘性、方便支付等功能,被很多商家青睐,餐饮、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行业通常都会以各种方式诱惑消费者充值办卡——充值送现金、充值送礼、限时优惠……消费者往往禁不住诱惑,冲动消费,一旦充值办卡,才发现用卡路上套路多,服务降级、商家倒闭、老板跑路、充值不退……一个一个坑等着消费者,又因为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听信推销员的口头承诺,要么没有签合同,要么合同上霸王条款多,遇上不公平待遇时,维权之路异常艰难。本文旨在向消费者解读预付卡的法律属性,结合司法判例、实践经验总结预付卡销售中常见的几种霸王条款,让消费者学会辨识霸王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预付卡的法律属性
本文所称的预付卡具有储值、支付的功能,是商家向消费者发售的,消费者预付资金,商家以自己信用为担保,在日后持卡人出示预付卡时,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种凭证。鉴于实践中存在购卡人与持卡消费者分离,出售预付卡的经营者与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不一致的复杂情形,为方便讨论,本文仅讨论持卡人与消费者、发卡人与经营者一致的情形。
持卡人与发卡人构成商品买卖合同或者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发卡人不仅应当担保预付卡的支付功能,还应当承担经营者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无瑕疵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购卡时,服务合同即成立,在消费者持卡到合同约定地点消费时,消费者有付款义务,经营者有给付商品或提供适格服务的义务,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消费者有权主张违约责任,要么要求履行义务,要么要求退款。法条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预付卡消费中常见的“霸王条款”
1. “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
郑先生在2017年12月15日在某知名健身俱乐部办了一张年卡,签订了《某某健身会入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无恒温泳池可退全款,可开卡级。”该协议背面条款为格式条款,载明了双方权利义务,其中第6条约定:“本俱乐部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办卡后郑先生发现,该俱乐部并无游泳池,询问后被告知泳池正在建设。郑先生多次询问游泳池何时开放,俱乐部均没有给以明确答复,于是郑先生提出退卡要求,但俱乐部以“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为由不予退款。协商解决不成,郑先生将俱乐部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本俱乐部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的免责格式条款,由涉案俱乐部提供,在订立合同时未与郑先生协商,且未提请郑先生注意该免责条款,不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免责条款免除了涉案俱乐部返还郑先生入会费的责任,排除了郑先生要求涉案俱乐部返还其入会费的权利,因此,该格式条款无效。
涉案健身俱乐部在收取了郑先生的入会费后,却并未按约定提供恒温泳池服务,且故意隐瞒俱乐部健身情况,尤其是恒温泳池建设的真实情况,双方已经丧失了继续履行合同的信赖基础。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支持了郑先生解除合同的诉求请求。
2. “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黄小姐在甲健身房办了一张VIP年卡,约定服务期限为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待2018年12月30日,黄小姐准备到店里消费时,发现甲健身房已大门紧闭,门上贴了一张告示,称本店已于12月20日转让给乙健身房,会员也转给乙健身房,由乙健身房为在本店服务尚未进行完毕的会员提供服务。黄小姐并不同意转店,要求甲健身房退还年卡费。
甲健身房辩称,甲提供的会员卡背面载明:“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原、被告没有约定不能变更健身服务场所,被告已经安排原告到别的健身房了,原告要求退还年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原告作为在被告处购买了健身服务的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被告于2018年12月20日关门停止营业之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至被告指定的乙健身房继续接受在原告处未能进行完毕的健身服务,故被告不能强制要求原告转至乙健身房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即便被告在会员卡上载明“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但“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为被告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被告未对该条款用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方式进行注明,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已向原告作出明确解释,且该条款会导致不同意转移接受健身服务的原告在无法获得健身服务的情况下也得不到退款的不公平后果,无疑免除了被告的主要义务,故该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要求甲健身房退还黄小姐在甲健身房未能继续享受的健身服务对应的服务费。
3. “到期后卡内余额清零”
去年6月,李女士花了2000元在一家美发店(企业法人)办了一张会员卡,由于平时工作忙,美发店没有去过几次。前几日突然想起来卡里还有钱,想着去做个头发,结果被店员告知,会员卡服务期限是一年,李女士的卡已经过期,卡内余额已经清零,不能提供服务。李女士投诉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李女士的请求,要求该美发店继续提供服务或退还余额。但该美发店认为会员卡明确标示了会员卡的使用期限,没有在期限内使用是李女士自己的责任,不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解建议。
本律师建议,该美发店存在违法事实,因工商部门无强制执行资格,建议李女士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会员卡有效期为一年违反法律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记名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卡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2)即使超过有效期,商家也应当提供换卡服务或退还卡内余额。《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3)如果是不记名卡,预收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实践中美容美发店发售的会员卡一般为不可挂失的不记名卡,充值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超出的部分李女士可以要求退还。
遭遇“霸王条款”:勇于维权是保障
为了规范预付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乱象,商务部2016年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2017年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9年1月1日,《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开始施行。尽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保障,然而消费者盲目消费、维权意识低,商家发行预付卡时虚假宣传、设置霸王条款、擅自终止服务等现象依然屡见不鲜。
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时,应当关注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理性消费,并注意防范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应当详细询问收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退卡的方式、未如约如期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等问题,并书面化固定商家的承诺。遭遇不合理、不公平的待遇时,消费者应当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工商管理部门会视商家的违法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处理,其次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细数预付卡的那些霸王条款
作者:谢慧兰来源:丰国律师

预付卡因它有吸收资金、增加客户粘性、方便支付等功能,被很多商家青睐,餐饮、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行业通常都会以各种方式诱惑消费者充值办卡——充值送现金、充值送礼、限时优惠……消费者往往禁不住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