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实施还有19天,10天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且已实施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算是对《电子商务法》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模块的一则可实施可操作部门文件。同日,海关总署也发布了一则公告,即《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入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9号),该公告的生效日期则与《电子商务法》同步为2019年01月01日。
同一天不同的部委发布了2个配套文件,这足以说明了国家对《电子商务法》的重视程度,相信未来一段时间内还会有各种配套文件的颁布和实施。目前,就《电子商务法》条文的解读网络上已经有各种版本,不知各位电子商务经营者或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亦或是普通大众消费者对该法的内容解析有了何种程度的了解,本文就权当在正式生效实施前给各位再划一次重点了。
重点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宽泛
条文规定: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注释:宽泛的包括了自建网站或者APP的自营电商,或者通过公众号、小程序、朋友圈、群、私信、头条、直播、短视频等各种社交与信息媒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重点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强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条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注释:正常的市场经济交易关系下的交易主体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无可厚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更进一步明确了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也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意见》将对如何进行登记和监管进行了落地性的规定,使得申请人与监管部门均有据可依。但是,关于哪些事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待后续出台更为明确的界定文件,目前还仍无法归类。
重点三:关于纳税并非是新增内容
条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注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法》并非新增、扩增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在前述税收征管类法律法规未进行修订前,电商领域非法外领域,依旧应遵守相关的税务征收规定。同时,《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开票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未来消费者在电商渠道购买商品或服务,要求开票被拒可以向税务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将有法可依。
重点四:定制搜索结果的推送不再是唯一的选择
条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注释:我们经常在购买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前进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比对,包括全网的任意搜索或者单一销售平台内的搜索,但是不管是哪一种,都会被动的受到来自网络广告推广服务商或者销售平台自身的搜索内容抓取技术,该技术在根据你的特性抓取信息分析后向您推送付费有偿推广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法》为了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同时推送2种搜索结果,即不可单独推送定制化的搜索结果。
重点五:搭售不得作为默认选项
条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注释:一直以来网络渠道的搭售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惯用的捆绑式销售技巧,往往消费者在支付费用之后发现,例如购买机票,默认勾选了“航意险”“接送机券”“酒店优惠券”等等,选项处较为隐蔽不宜察觉。《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明确了可以捆绑销售,但是要让消费者拥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
重点六:退押金不再难
条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注释:随着共享经济的时代到来,各种共享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押金退还确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各种共享单车、汽车无法退还押金、逾期退还押金的新闻在网络新闻端此起彼伏。也正是说明了押金的退还是无序状态的,《电子商务法》关于押金的收取和退还均在程序和禁止性规定上有了明确的要求。
重点七:严格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交易信息的保存
条文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释:目前淘宝/天猫平台在商家端对三个月前的交易快照有弱化展现的趋势,此番《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交易信息的保存有严格的要求,是对消费者的最大程度的权益保护。当发生交易纠纷时,交易信息(如交易快照)是相对能够还原交易当时的客观情况的有效证据,不少于三年的保存期间也许是与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时效进行了呼应。但是此条款的规定交易信息的保存是保存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服务器上,确实符合了法律的规定,但商家端若无法及时获取交易信息,需要向平台索取的话,是否又是另一个层面的操作细化要求,我们静待是否有细则出台。
重点八:删评(好/差评价)将一去不复返
条文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注释:客户评价是消费者在选择比对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非常重要的参考信息,在销售端已激烈到白热化的竞争状态下,消费者对已购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条或几条差评在某种程度上会对该商品或者服务起到转瞬即逝的作用。职业差评师的出现是最好的客观说明,不排除某些KA商家利用自身商业地位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进行资源置换时提出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删除消费者的差评。此类行为严重影响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的判断,《电子商务法》用“不得”这个禁止性词汇做了规定,其目的也是为了净化网络交易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重点九: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要显著标明“广告”
条文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注释:从魏则西事件引发的百度莆田系医药广告开始,竞价排名需要显著标明“广告”进入了大众的视野,同时列如淘宝的直通车也是竞价排名,也需要显著标明“广告”,然而此前我们在淘宝APP上看到的仅有商品主图左上角的“HOT”,消费者在不明情况下并不能分清到底是热销商品还是竞价排名商品,同样《电子商务法》的规定非常重要,只是我们需要更多的关注下“标明”和“显著”,一个是量化词,一个是模糊性词汇,是否标明很容易判断,但是标的是否显著笔者认为仍旧是容易产生纠纷的点。
重点十:民事行为能力采用推定判断
条文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注释:网络上有句调侃的话是:“与你在电脑的另一端聊天的也许是条狗”,这正是反应了虚拟世界出现后,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将无法直观的做出结论,而《电子商务法》采用了推定的方式认为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也顺应着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的需求,采用举证例外的方式可以快速高效的解决合同订立环节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
重点十一:界定合同成立的规定明确清晰
条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注释:即使是误标错了价格,如一辆汽车以一元标价,被消费者拍下提交订单成功了,那么双方直接的交易合同就已经成立。商家不得用因错误标准明显与市场价值不符等条款约定此类交易系不成立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内容约定。《电子商务法》的此条规定要求对商家运营人员的日常产品上架(含产品价格、承诺赠品、保修期等等信息),有更高的要求,需要反复审核避免错误信息的展示产生的损失。
重点十二:法律责任下“可以”与没有提“可以”的处罚
条文规定:第六章
注释:本章节下均为法律责任的承担,重要的是区分“可以”处罚与没有出现“可以”的处罚,“可以”处罚即给予了执法机关更充分的裁量空间,也是相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本文在此重点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没出现“可以”的处罚的情形,主要为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
本文罗列的重点仅代表个人认为的关注重点,实则全文可关注的重点并未全部罗列,本文后附《电子商务法思维导图》,对于希望快速理清法条规定的内容的读者可做参考工具一用。
划重点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作者:施玮玮来源:智仁律师

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实施还有19天,10天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且已实施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算是对《电子商务法》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