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和引言
这是一桩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涉及到离婚和财产分割纠纷,因女方婚内出轨,男方先后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均因各种原因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男方心灰意冷。
男方经过慎重考察,委托丁剑锋律师提起第四次离婚诉讼,最终以调解的方式,顺利将男方从痛苦的婚姻关系中解脱了出来。
离婚后,丁律师又以诉讼的方式,成功帮男方把女方恶意处分转移的房屋追了回来。
案件办理完毕后,丁律师深感“夫妻本是同林鸟,感情破裂踹一脚”。夫妻感情破裂时,往往也是人性的卑劣一览无余之时。
试问,你无法挽留一个变心的人,作为被算计的一方,你该如何保障自己不会人财两空?且看丁律师的办案手记。
一、人财两空离婚男的哭诉
A某男是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工,与年轻7岁的B某女于2005年结婚,二人于次年育有一子。A某男常年在外务工,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
2012年,B某女提出在省城买一套房子,方便儿子以后接受优质教育资源。A某男同意,并将积蓄用于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B某女一人名下。2016年,儿子到省城就读小学,B某女陪读照料。然而B某女在此期间,多次带不同男性回家过夜,被年幼的儿子撞见。儿子在2016年的寒假将此事告知父亲A某男,A某男与B某女大吵一架。
春节之后,B某女于2017年2月6日(正月初十)与C某女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C某女。2017年2月20日,房屋完成过户。
A某男找到丁剑锋律师时,说B某女一直住在卖掉的这套房屋里。火速卖房,卖完之后还继续住在里面,这就是一个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局,A某男痛哭流涕,丁律师,我要离婚,我要追回我的财产,可是,法院三次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我该怎么办?
二、丁律师面临的三大难题
1.房子能要回来吗?
能,但是难!方向选择错误,就要不回来了!
之所以能,因为这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即使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单方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对于无权处分的财产,权利人是可以要回来的。
之所以难,是因为民法有个善意取得制度,符合以下三条,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且原权利人无法追回,只能向无权处分人索赔:(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回归到这个案子当中,最大的障碍就是房屋当初登记在B某女一人名下,这会让法官初步认定C某女主观是善意的。而产权的变更登记,毫无疑问有加大了案件的办理难度。
2.诉讼路线该怎么选择?
A诉讼方案: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取回房屋。
L律师是丁律师同事,L律师和丁律师都坚信,这是一个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局。L律师坚持,应当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
从法律上来说,L律师说的没错。但从诉讼实务角度来说,主张恶意串通是个“高难度动作”。因为恶意串通隐蔽性很强,证明难度很大,有时甚至没有证据。丁律师利用裁判文书网检索成都辖区法院内的类案,发现主张恶意串通合同无效,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寥寥无几。
B诉讼方案:以B某女为被告,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返还至少一半卖房所得款项。
这么打官司肯定能赢,但根据A某男的介绍,B某女现在已经名下已经没有了财产,即使有,可能早已转移他处。这是典型的诉讼容易执行难,如此一来,结果就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C诉讼方案:同时起诉B某女与C某女,证明C某女不构成善意取得,进而要回房屋。
一张桌子至少有三条桌腿才能立得住。善意取得制度也一样,有三个构成要件,缺乏任一要件就不构成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就可取回财产。目前,房屋已经办理过户,产权已经变更,也就是说只能从C某女主观不善意以及未支付合理对价这两个要件展开进攻。
假的真不了,丁律师相信选择C诉讼方案,一定能够找到破绽,证明C某女不构成善意取得。
C诉讼路线就这么定了!
3.如何证明C某女不构成善意取得?
关键证据一:
交易行为过于异常,交易前后C某女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并不善意。
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通俗来讲,就是受让方在交易时谨慎小心后,对于交易对手无权处分的举动并不知情,即我们通常说的“不知者无罪”。但“不知”并非“无知”,更不能是“佯装不知”。
丁律师在开庭之前摸清了房屋的使用状况,准备好了一套盘问提纲,确定了交易中的反常情况,然后在庭审中通过迂回盘问的方式,确定了几个不合常理的事实:
①C某女购买案涉房屋后并未实际居住,也未更换门锁,而是将钥匙交给B某女;②B某女在出售房屋后仍居住其中,并居住至今,且无证据显示B某女支付过租金;③C某女表示,曾在签署合同前两次上门看房,但彼时B某女儿子在成都就读,房内有B某女儿子的生活、学习用品,C某女说没注意这些;④B某女当时32岁,正值适婚年龄,C某女未问及B某女婚姻状况。
在确定上述事实后,丁律师向法官提出,如果C某女就是善意的, 这一定是正常的房屋买卖,但上述四个事实足以显示这是正常的房屋买卖,C某女的主观善意难以被认定,甚至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
法官认可了丁律师的说法,在庭后也对C某女表示,这看起来不像一场正常的房屋买卖。
关键证据二:
C某女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
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合理对价是不低于标的物市场价70%,案涉房屋价值50万,C某女至少需要支付35万元,而且支付时间必须符合交易习惯。
本案中B某女与C某女在2017年2月6日签署合同,2017年2月20日完成房屋变更登记。庭审中C某女举示转账记录,现实C某女在2017年3月4日、5日分两次共转账14万至B某女账户。C某女还举示了若干张向某公司的付款凭证及购货单(购货单付款时间最早在2017年1月,最晚在2017年5月),主张其代B某女购货,其余36万元购房款系以代B某女购货的方式支付,但无其他证据佐证购货单与B某女存在任何联系。丁律师在法庭上对C某女的付款的证据予以否认,说理如下:
①正常的二手房买卖中,如果是全款买房,卖房人是先签合同,然后收首付款,在过户时付尾款,甚至还需要留个万把块钱的“尾巴”,在房屋和物业交接后再支付。而B某女先过户后收钱,会将自己置于巨大的违约风险之下,不符合常理。且法庭上,C某女说二人相识也只有半年,这说明二人并没有深厚的信任基础;
②《房屋买卖合同》内容过于简陋,仅约定了付款金额,没约定付款期限、条件,对于以货抵债的付款方式更是只字未提。所谓的货款冲抵购房款难以证实。综上,C某女未能证明其支付了合理价款。
三、峰回路转的判决结果
第四次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女方返还房屋,二审法院亦维持这一结果。
终审判决后,法官与当事人沟通,表示根据丁律师举证、盘问和辩论,合议庭认为,女方涉嫌恶意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更为重要的是,合议庭法官指出,如果主张恶意串通合同无效,法院仍难以支持男方诉讼请求,可能会驳回男方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因此,丁律师制定的非善意取得的C诉讼方案是完全正确的。
四、丁律师办案心得
婚姻是场保卫战,而离婚是场遭遇战,两场战斗的斗争对象不是自己的配偶,而是双方的人性。离婚诉讼的重点是财产分割,一旦走到离婚的那一步,即便你对配偶有再多不舍,正确的做法就是及时止损,保住财产,不能人财两空。因为你永远无法留住一个变心的人。
丁律师建议,在婚内,不论男女,切不可当“甩手掌柜”,即便自己不管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一定要做到心里有数,要知道有多少共同财产,有哪些共同财产,这些共同财产都在哪儿。
一旦感情出现裂痕,密切监控财产动向,出现了不正常的财产流转,一定要及时取证,准备反击方案。
如果不知道怎么办,那就尽快聘请一名靠谱的专业律师,让律师指导你打赢这场婚姻情感财产遭遇战!
丁律师办案手记:枕边人密谋转移财产,如何看好自己的财产
作者:丁剑锋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郧和引言 这是一桩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涉及到离婚和财产分割纠纷,因女方婚内出轨,男方先后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均因各种原因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男方心灰意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