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趁早咨询律师,财产分割风险防不胜防!

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期,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在办理几宗家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感叹为什么不早点来咨询我们?行为的法律后果会因为律师的提前参与而大不相同。

近期,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在办理几宗家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感叹为什么不早点来咨询我们?行为的法律后果会因为律师的提前参与而大不相同。下面通过律师代理的两宗案例来对比一下在涉及处置重大资产时,当事人提前咨询律师与诉讼发生时委托律师所产生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A先生与B女士于2005年结婚,婚后双方没有购买任何房产,2013年B女士母亲出世,B女士母亲生前与B女士父亲共同拥有一套学区房。由于B女士母亲生前没有立遗嘱,并且B女士的父亲和姐姐出于对B女士的疼爱,主动放弃了遗产继承权。故B女士继承了母亲全部的遗产份额。
2015年6月,B女士因与丈夫的夫妻感情不合,在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对于B女士继承的房产该如何处理呢?
专业分析
如果当事人在涉及重大资产处置时咨询律师会得到的结果
方案一:
律师建议B女士母亲提前订立遗嘱,表明将其拥有的遗产份额完全由B女士继承。这样的话,使B女士与A先生离婚,B女士继承的遗产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方案二:
如果B女士母亲生前没有订立遗嘱,该遗产份额在发生法定继承前,律师会建议B女士父亲与姐姐将可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B女士个人。这样的话,如果B女士与A先生离婚,A先生只能取得该套房屋1/12的产权。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委托律师会得到的结果
离婚诉讼阶段继承房屋的情况:B女士母亲生前没有订立遗嘱。B女士的父亲和姐姐主动放弃继承份额。因此,B女士母亲拥有的该套房屋的产权份额全部由B女士继承,即1/2的产权。
依现行法律规定,如果B女士与A先生离婚,应将B女士继承的房屋份额全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A先生可以取得该套房屋1/4的产权。

A先生与B女士再婚,A先生与前妻共同拥有一套房屋。前妻过世后,该套房屋一直未处理。2014年A先生订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是:“我去世后将上述房屋中依法属于我个人所占有的产权份额中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即全间房屋的四分之一产权)交由我妻子(即B女士)一人继承”。
现B女士与A先生的子女对A先生的遗产分配情况意见不一致,B女士只能一纸诉至法院。
专业分析
律师专业意见 — 遗嘱风险
通过分析A先生订立的公证遗嘱可以看出,A先生在公证遗嘱中所表达的意思前后出现了矛盾。
依据法律规定A先生对该套房屋应享有60%的产权份额,B女士按照公证遗嘱应继承30%的份额。可是A先生在公证遗嘱中列出,将“全间房屋的四分之一产权”,即25%的产权份额由B女士继承。
由于A先生在订立遗嘱时意思表达出现矛盾,导致在处理A先生的遗产时会出现两种不同的分割方法,比较分析如图一、二所示:




如果A先生在订立公证遗嘱前提前咨询律师,律师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告知其如何订立这份公证遗嘱。这样能尽量避免B女士与A先生的子女产生矛盾,导致最后只能通过法院来解决。
现在很多的家庭矛盾都是围绕巨额财产而产生,动辄过百万的房产往往关系到每个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了减少家庭矛盾,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处理日常家庭纠纷或者处置家庭重大资产时,提前咨询律师,以便做出合理且合法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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