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同时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例外情形。本文将结合笔者近期承办的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发表个人对国有产权转让方式的理解。
一、公开转让为原则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第十三条“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之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二、非公开协议转让为例外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两种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例外情形。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笔者认为,本款规定的适用重点在于对“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理解。
根据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97号),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根据国资委官网于2018年8月28日对“请问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是指哪些”留言的答复,命脉行业包括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文化9个行业。关键领域包括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9个领域。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
1.对“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的理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据笔者个人理解,只有国有资本直接投资的企业才是“国家出资企业”,对于国家出资企业再投资的子企业则属于“国家出资企业的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近期承办的项目中,股权转让方A公司为福建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的二级控股企业,股权受让方B公司为福建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的三级控股企业,且B公司系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A公司与B公司符合“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的条件。
2.对“内部重组整合”的理解
除前述“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条件外,产权转让的原因应是基于重组整合的需求。在深化国企改革的浪潮下,国有企业的的重组整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国资已有产业和资产的专业化整合,扩大规模效应,提高行业集中程度,实现管理上的协同和集约化的经营;另一方面,通过国资已有产业和资产的专业化整合,可以提高国有企业资本配置效率,推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
例如笔者承办的项目中,股权转让是出于实现管理协同的考虑,很大的因素在于地域。股权受让方B公司与目标公司处于同省同市,而股权转让方A公司在外地省市,因此,A公司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转让给B公司后,将进一步提升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效率。
当然,在确定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后,交易各方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确保交易的合法有效。
以上仅为笔者结合承办项目的局限认知,若有不准确之处,欢迎各位读者指正、交流。
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初探讨
作者:刘丽娟 李凤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前言 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同时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例外情形。本文将结合笔者近期承办的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发表个人对国有产权转让方式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