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表达模式对一个案件来说十分重要,也是青年律师需要不断积累、提升的内容。如果能将此类表达模式“公式化”,青年律师的运用效率将会大大提升。今天,我们带来贯穿案件始终 5 大部分的公式化表达,帮助你更有力说服法官,赢得庭审。
诉讼中相关表达架构有时会影响整个诉讼策略的实现。尤其对于青年律师来说,有时缺乏行之有效的诉讼表达模式,导致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没有展开有效的庭审组织,进而影响了诉讼效果。
因此,我们结合自身的办案情况,对诉讼中部分表达模式进行“公式化”整理,以期对青年律师有所裨益,与律师同仁共同探讨律师在诉讼中的一些表达方式。
起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的表达模式
公式:法律关系+要件事实+法律依据+权益主张
一、法律关系
应当明确原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很可能影响到原告案由的选择以及请求权基础的确定,尤其在请求权基础的竞合,如“侵权纠纷”与“违约纠纷”竞合时,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者难以确定何种具体法律关系,可就双方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或事件写明。如, 2019 年 8 月 19 日,张三与李四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二、要件事实
围绕诉讼请求确定请求权基础,根据请求权基础写明与之有关的要件事实。
起诉状的目的在于立案以及承担法官初步了解案情。让法官知晓案件基本情况,并且初步认定原告诉请的要件完备即可。
如果陈述过多,不仅会因过多信息使得法官无法第一时间找到重点,同时也会给被告更多可以抗辩的信息,从而增加原告诉讼准备的负担。
因此,在起诉状中主要写明要件事实即可。
三、法律依据
列明法律依据,即提起诉讼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依据。
前面两点中都提出过请求权基础的问题。请求权基础一般指以某一个请求权为法律效果的具体规范,可以基于法定,也可以意定(法律行为),但必须包含成立该具体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近年来,请求权基础思维越来越得到重视,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 2019 〕254 号)中就强调“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
因此,为了使得法官在起诉时了解诉讼请求及对应请求权和请求权基础,便于法官审理案件,可以在请求权基础较为明晰的情况下,列明相关法律依据。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请求权基础往往针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权利一般属于请求权。
四、权益主张
提出相关权益主张。一般在起诉状事实和理由的最后部分重审对于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予以保护,与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相互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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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理由的表达模式
公式:期间抗辩(权)+摧毁请求权基础/原告主张的权利基础+其他抗辩(权)主张+观点重申
一、期间抗辩(权)
如果存在期间抗辩可以首先阐明期间抗辩,如原告起诉已经超过除斥期间或诉讼时效。
此类抗辩一般而言相对显而易见而且对于原告权利主张的抗辩效果最直接。
如果原告权利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即使原告提供了证明,证明“符合”其主张对应的请求权基础的各要件,但由于其已经超过了除斥期间或诉讼时效,其诉请一般也无法得到法院或裁判机构的支持。
因此,建议如果存在期间抗辩情况,被告在抗辩中首先予以提出。
二、摧毁请求权基础/原告主张的权利基础
针对原告提出的请求权基础是否成就进行答辩。
在一些情况下,原告虽然依据一定的请求权基础提出一定的诉讼请求,但有时候请求权基础与诉讼请求不相匹配,或者请求权基础对应的要件无法充分证明。
这时可以通过摧毁原告请求权基础的方式,强化原告的举证证明责任,增加原告的举证成本。
如果在此阶段可以成功摧毁原告请求权基础,则可以使得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缺乏必要的请求权基础而无法得到支持。
当然,如果原告主张的权利并非请求权,亦可参考前述方法考察,原告主张相应权利的依据是否成就。
三、其他抗辩(权)主张
在前两层次提出之外,若被告还存在其他抗辩(权),可在第三层次中予以提出。
这类抗辩(权)与第一层次的期间抗辩(权)不同的是,第三层次的抗辩(权)不能够直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而是在前两层次无法有效阻却原告的权利主张的情况下,若被告在此层次提出其他抗辩(权),可在此层次提出。
但需要注意的是,提出相关抗辩(权)时需充分做好应对工作,尤其做好证据的准备工作,防止由于证据不足导致无法支持相应的抗辩(权)。
四、观点重申
与起诉状基本相同,需要将答辩的主要观点进行重申,进一步强化被告的答辩和主张。
可以看出,这种答辩体系的安排是按照层层递进模式进行设计,有助于被告答辩逻辑体系的建立和多角度保障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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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举证的表达模式
公式:证据名称+证明对象+证明目的
举证是对己方主张的事实和依据运用证据予以表达的过程,而庭审时间有限不可能事无巨细的进行阐述。
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将举证内容充分有效表达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在举证阶段可以将证据名称、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进行明晰阐释。
证明名称是识别证据的重要要素,证明对象是当事人拟用证据证明的用以支持其证明目的相关事项,而证明目的往往关系着当事人的相关主张。
一、证据名称
证据名称建议使用全称或者能够区别于其他证据的名称,如果名称过长可以在首次完整说明之后使用简称,不能自己理所当然地直接使用简称或者其他代称。
因为,在复杂案件或者证据较多的案件中可能涉及多份类似的证据,如采用“合同”、“协议”、“照片”、“甲与乙的通话记录”之类过于通用的名称,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产生歧义。此外,也有可能与他方证据产生歧义,导致在质证过程中产生歧义。因此,证明名称建议尽量说明准确。
二、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衔接证据与证明目的之间重要的“桥梁”,有时证明对象写得过于抽象或者推理过程过于复杂,容易被认为证据缺乏关联性。如果写得过于抽象容易与证明目的相混淆,进而认为缺少证明对象;而推理过程过于复杂,因为庭审中表达有限,一旦省略中间推理过程会导致弱化证据材料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联。
因此,建议从证据材料到证明对象之间一般只进行一步推理,且推理过程一般应当尽量简易。如果证据材料不能完全证明该证明对象,建议通过补强证据或形成一组证据予以证明。
三、证明目的
证明目的是与当事人各个层次主张相关联。由于证明目的也可能存在多个层次,因此,对于证明目的也应当依据相应层次做好说明,尤其是涉及多份证据或多组证据共同指向一个证明目的时,应当予以明确。
因此,在举证时需要对上述内容进行逐一说明,而证据来源等要素可在证据目录中予以说明,或在对方提出异议时再进行针对性地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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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质证的表达模式
公式:异议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质证与举证相对性,同样面临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需要有的放矢进行表达。
一、异议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因此,应当首先亮明观点,针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并对证明力问题进行阐述主要观点。
此处,建议简明扼要地说明异议点,不要展开深入探讨或者过长的叙述。在异议点阶段,主要是为了告知法官总体意见。这有助于法官首先了解对于该份(组)证据,质证异议点究竟有哪些、在哪里,便于法官有针对性的关注和聆听。
二、事实依据
之后,依照异议点依次展开,由于质证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而法庭调查阶段主要涉及案件事实问题,所以先陈述事实依据,之后再阐述法律依据。
由于法庭调查阶段,主要工作围绕案件事实展开,如有事实依据提出异议,会强化己方质证的强度和力度。尤其对于真实性的质证,如果能有充分、有力的事实依据予以支撑,会使得庭审质证更有力量。
三、法律依据
在质证过程中,除了事实依据,有时质证方还会引用法律依据说明相关问题。例如,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进行了规范,该条文可以作为对证人证言质证的法律依据。
对于法律依据,除比较生僻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对质证有核心作用的法律规范外,一般仅说明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条文序号即可,以节省庭审时间,防止叙述内容过于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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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重要观点表达模式
公式:观点+依据+推理
在法庭辩论阶段,庭审各方会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阐述。
对于需要部分展开论述的观点,也可以遵循一定的框架结构进行说明。
一、观点
首先需要阐明观点,无论举证质证还是法庭辩论过程中,我们无法要求法官将全部精力聚焦到整个庭审的每一时刻,因此先将观点说明,有助于法官理解接下来,律师所要阐述的内容是围绕什么观点或内容展开的,也能够帮助法官理解之后的相关推理过程。
二、依据
紧接着需要说明相关依据,无论是事实依据还是法律依据。
在观点明确之后说明依据,让法官相信我们的观点是具有依据的,增加己方观点的可采信度。
三、推理
如果相关观点无法从相关依据中直接得出,而是需要进行推理或说明时,可以在此处进行简要推理说明,如果法官告知时间有限,由于观点和依据已经明确,相关推理也可简单说明,待庭后代理意见中再做详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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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公式化”的表达模式可以帮助律师在没有头绪的情况下整理表达思路,强化诉讼逻辑。当然,律师的表达模式并不仅局限于上述几种情况,方法和技巧都是辅助律师办案的形式,而只有适合自身工作的模式才是最佳模式。
如何更有力说服法官?你需要这 5 大“公式化表达”
作者:张自强来源:iCourt法秀

诉讼表达模式对一个案件来说十分重要,也是青年律师需要不断积累、提升的内容。如果能将此类表达模式“公式化”,青年律师的运用效率将会大大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