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肇事夺两命 司机被判三年刑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 本 案 情 2015年5月23日零时许,农民郑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死一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基 本 案 情
2015年5月23日零时许,农民郑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死一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积极施救,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郑某主动赔偿2名死者家属共计4.3万元,赔偿伤者4600元。
裁 判 结 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2人死亡、1人轻伤,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鉴于郑某在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归案后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死者家属和伤者的部分经济损失,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3年。
法官 说 法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有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交通肇事导致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依法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中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郑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2人死亡、1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故法院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郑某积极认罪,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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