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固废重量、偷逃应缴税额的核算思路

来源:论衡明理刑事辩护

文章摘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是确量刑标准的主要依据之一,必须认真核算税额。我们经办的案件中,侦查机关指控涉事企业伪报原产地偷逃税款500万(金额为虚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是确量刑标准的主要依据之一,必须认真核算税额。我们经办的案件中,侦查机关指控涉事企业伪报原产地偷逃税款500万(金额为虚构)。基本案情为涉事企业从香港某公司进口再生铜,报关进口时,将货物原产地报为香港,而真实原产地为美国。实际情况是香港某公司先从美国购买再生铜,直航运到香港,转卖涉事企业,直接转驳船从广州某口岸进口。巧合的是,该期间恰逢中美贸易战,中国对美实行关税对等反制,案涉再生铜需加征25%关税,这极大提高了偷逃税金额。”
最近团队办理了两起走私犯罪案件,分别是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上规定的走私犯罪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走私特定物的,比如武器、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废物等,这类犯罪以数量或重量等为主要量刑标准,因此数量或重量的计算方式是辩护人要重点核查的内容;
第二类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比如走私可自由进口的再生铜、再生铝等,这类犯罪以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为主要量刑标准,辩护人要重点审查偷逃的应缴税额是否准确。
一对走私固废重量的核算
国家对废物进口有严格的管控,包括完全禁止进口的废物和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主体必须持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许可证中会载明允许进口的废物名称,允许进口的最大数量。由于涉及对固体废物的加工能力、环保要求,因此只有特定企业才能申请获得许可。所以实践中很多没有许可的企业或个人会借用其他企业的许可证为自己进口废物。
我们经办的案件就是典型的借证走私情形,嫌疑人走私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包括回收铜、回收铝、带壳废电机、废铜线、废铝切片等。侦查机关根据嫌疑人与报关公司的沟通记录,统计出每一票报关单号项下对应的废物品名、废物重量,确定嫌疑人一共借证走私5698吨(数量为虚构),制作出统计表。那对于该表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核查?
对该表的核查,必须根据全案事实,我们注意到以下三个方面,可能影响总重量的计算:第一是货物被运送到持许可证的企业场地内加工处理完再运走,此种情况可争取从走私重量中剔除;第二是国家对某具体废物的管制政策有变动,时而限制进口,时而自由进口,需要核查是否将自由进口时的量也计算在内;第三是存在货物真实品名与报关申报品名不一致的情况,应以真实品名确定是否需要进口许可证。如果以上三个方面的情形可以得到证实,则可以将扣减相应数量作为辩护的方向。
据此,我们核查上述三方面的事实和查找相关规定。第一方面,嫌疑人借用某企业的许可证,将货物运送到该企业后,在该企业内的工厂场地内对废物进行加工处理,处理达标后再联系货主到企业把货物拖走。该企业通过了相应环评,处理固废的环保设施在运营期间符合规定。根据嫌疑人和证人的笔录,嫌疑人和企业之间建立的是业务合作关系,嫌疑人角色为提供货源以及联系国内买家,但报关以企业名义,废物进口后的确运送到企业工厂进行分拣处理,达到国家固废处理要求后再行出售。
其次,5698吨中包含大量铝废碎料,国家近几年对铝废碎料的进口管制有变动。根据《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与铝相关的固体废物有两种,“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税则号7602000010)”和“其他废铝碎料(税则号7602000090)”。“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一直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但“其他废铝碎料”在2019年7月1日之前属于自由进口,该日之后才列入限制进口,需要进口许可证(《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68号),而自2020年11月开始,符合《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38472-2019)》的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废铝碎料又被规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3号),也即符合上述国家标准的废铝碎料不再需要进口许可证。因此,要将自由进口时间段内的铝废碎料剔除。
最后,货物申报品名与货物真实品类不完全一致。这涉及行业习惯做法,企业为了避免来年因当年未使用完毕许可证上载明的准许进口额度,导致来年额度被缩减,于是会将当年额度强行用尽,因此可能将其他物品申报为许可证上品名的情况。此时如果货物真实品类不是限制进口废物,则数量应当予以扣减。本案件中就存在这种情况,申报的品名为“以回收铝为主的废五金”,报关时使用了进口许可证,但是货物实际为铝废碎料(百分百付款破碎料SB-15、破碎料TKF、火烧铝料ESK-AML等),应当确定铝废碎料为进口货物,剔除出走私范围。
二对偷逃应缴纳税额的核算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是确定量刑标准的主要依据之一,必须认真核算税额。我们经办的案件中,侦查机关指控涉事企业伪报原产地偷逃税款500万(金额为虚构)。基本案情为涉事企业从香港某公司进口再生铜,报关进口时,将货物原产地报为香港,而真实原产地为美国。实际情况是香港某公司先从美国购买再生铜,直航运到香港,转卖涉事企业,直接转驳船从广州某口岸进口。巧合的是,该期间恰逢中美贸易战,中国对美实行关税对等反制,案涉再生铜需加征25%关税,这极大提高了偷逃税金额。
本案涉及原产地对关税的影响,需捋清原产地影响关税的逻辑。首先,本案中的原产地是指在该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原产地确定不存在争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19修订)》)。其次,原产地如何影响关税计算。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修订)》,进口货物的关税包括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式。本案适用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完税价格包括三个部分:(1)成交价格,即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2)运费等,即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和相关费用;(3)保险费。关税税率是根据原产地国家确定,根据我国与不同国家签订的贸易协定不同,适用不同税率。具体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如果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税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有确定征收报复性关税的,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此外,确定偷逃税额的证据是海关计核部门出具计核结论,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18修订)》)。
因此,本案的情况首先是香港和美国对再生铜税率差别问题,其次是对美进口商品加征25%关税问题。更为特别之处又在于,企业如果将原产地报为美国,根据政策可以申请排除,不用缴纳加征的关税。
政策背景是中美贸易战,我国先对原产于美国的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关税计算方式变为:按现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x加征关税税率(《海关总署对原产于美国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署税发[2018]177号)。然后再采取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政策,也就是对于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从美国进口的商品,可以申请不加征25%的关税。国家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企业的申请,核准金额,在该金额范围内的商品不需要加征25%的关税,如果超出该金额的,仍需加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号)。
本案中,走私的货物均在排除公告发布之后,涉事企业可以申请排除额度。但因某些原因,企业仍将这些再生铜原产地报为香港,申请的少量排除额度也未使用。因此本案对偷逃税金额的辩护思路,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方向:(1)涉事企业可以申请而没有申请的排除额度有多少;(2)没有加征关税的情况下,适用香港税率和美国税率的税额差值有多少。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