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时行使权利的边界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近日,南京地铁二号线上,一名十几岁的女孩遭遇咸猪手,当时女孩父亲也在地铁二号线上,只是“咸猪手”没有发现,才有如此胆大妄为的行为。

近日,南京地铁二号线上,一名十几岁的女孩遭遇咸猪手,当时女孩父亲也在地铁二号线上,只是“咸猪手”没有发现,才有如此胆大妄为的行为。很快女孩父亲注意到了“咸猪手”的举动,当场出手狠狠教训了他,甚至从车头打到车尾。广大网友对此一片叫好,舆论也对女孩父亲的行为大加赞赏。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需要声明的是,我并不想做一名卫道士,可以肯定地说,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也会出手。女儿是爸爸上辈子的情人,遇到这种情况,爸爸怎能不出手呢?否则,还配做一名父亲吗?只是,出手的力度,教训的强度,我们是否应该考虑一下?试想,如果女孩爸爸不仅将“咸猪手”狠狠地骂了一通,并动手教训了一番,从车头打到车尾,而且打得“咸猪手”落花流水,满地找牙,甚至生活不能自理,更有甚者,打死了。这显然已超过必要限度,应承担相应责任。这实际上涉及到私力救济时行使权利的边界问题。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协商、调解、仲裁、自助等方式。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权利救济方式,是最悠久的纠纷解决方式。公力救济产生于私力救济的夹缝中,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演变是一个漫长而交错的过程。【1】在现代社会中,私力救济依然保持了它自己的领地,与公力救济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维护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但如果对私力救济不加约束,则会造成严重后果。
私力救济犹如蔓草,在实现私权时不免会张扬野性的正义。虽在一定条件一定范围有一定合理性,但此种合理不应夸大,它也确有诸多弊端,尤其是强力型私力救济。如因无规范可循私力救济可能随心所欲,私人寻求正义可能导致非正义,可能导致敌意、激化矛盾、引发暴力,对民间收债、私人侦探等不加控制可能演化成黑社会等,故需施以控制。国家对私力救济控制的过程,即私力救济的法律化。【2】
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我国刑法有规定。对于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相关程序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亦有规定。在此不予讨论。对于自助行为,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恰逢2016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其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为实现其请求权,在情事紧迫并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有权在实现请求权的必要范围内扣押义务人之物,或者限制有逃逸嫌疑的义务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制止义务人违反容忍义务的行为。”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在实施上述行为后,必须立即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上述行为未获得有关国家机关事后认可的,权利人必须立即停止侵害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3】这实际上是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草案获得通过的概率较大,为以后的自助行为提供了行为规范。
据此规定,前述“咸猪手”事件中,正确做法应该是,女孩爸爸有权限制“咸猪手”的人身自由(即“限制有逃逸嫌疑的义务人的人身自由”),并及时报警,等待警察到来,或者将“咸猪手”扭送到公安机关,然后将“咸猪手”交由警方处理。如果“咸猪手”反抗,女孩爸爸有权制止“咸猪手”的反抗行为(即“制止义务人违反容忍义务的行为”)。按照南京警方的说法,女孩爸爸这样打人是不恰当的,最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协同当事人在最近的地铁站下车,及时向地铁警方报警,由地铁民警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警方的说法是对的,但过于理性。我们也要考虑到女孩爸爸的情绪,如果有骂人或者轻微动手的情节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也是可以理解的,警方对此大概应该不会处理,但这种情绪不能不加以控制而任其发展。
那么,行使这种权利的边界到底在哪里?我们可以参考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有关规定。【4】第一,扣押义务人之物,必须在实现请求权的必要范围内。如果超出不多,也可以认定为在必要范围内,因为要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无法做到那么准确。第二,限制义务人的人身自由,必须是义务人有逃逸嫌疑,需采取足以限制义务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即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实践中较难把握。第三,制止义务人违反容忍义务的行为,必须是义务人违反了容忍义务,需采取足以制止其行为的措施即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实践中也较难把握。没关系,剩下的就交给自由裁量权吧。而且,权利人在实施上述行为后,必须立即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
女孩遭遇咸猪手,女孩爸爸出手狠狠教训了“咸猪手”,估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咸猪手”没有要求女孩爸爸承担相应责任。而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可能更复杂。比如说“咸猪手”身强体壮,蛮横无理,与女孩爸爸对打,女孩爸爸打不过他,怎么办?再比如说,因为误会,“咸猪手”被冤枉了,怎么办?如果出现了这些更为复杂的情况,则另当别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注释:
【1】徐昕:《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交错:一个法理的阐释》,《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
【2】范愉:《私力救济考》,《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3】法制新闻:《诉讼时效改为3年:<民法总则>提交稿(全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6.6.27》,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2016-6-28。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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