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事故调查报告和在先裁判审核企业安全生产合规要点之相关方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本系列文章《引事故调查报告和在先裁判审核企业安全生产合规要点之相关方(一)》中,笔者以事故报告和在先裁判为例,介绍了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方是谁。

在本系列文章《引事故调查报告和在先裁判审核企业安全生产合规要点之相关方(一)》中,笔者以事故报告和在先裁判为例,介绍了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方是谁。后续,我们将继续就企业对安全生产相关方的合规管理义务与读者进行分享。依据《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消防法》等相关行业领域法律规定,结合数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在先裁判,企业应当对相关方履行以下五方面的法定安全管理职责。本文将就企业在相关方准入环节应当履行哪些资质审核义务进行论述。
审核相关方单位资质的义务
企业需要审核相关方单位哪些资质
企业在审核相关方单位应当具备的相关资质时,应当从单位、设施设备、人员三个方面进行审核。
相关方从事相关单位资质
涉事企业承担事故责任的原因大多是其采购或使用了不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如在《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执法机关查明供应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再如各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公示的大量未取得相关许可的企业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甚至,部分企业由于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从事相关需经许可事项,相关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10件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和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七:黎某炳、黎某展和李某某危险作业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之一: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危险作业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说明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需要全面系统协调的必要性。同时,在市场准入环节,为了最大化地保障生产安全及产品和服务质量等,我国部分行业领域也规定了企业从事特殊经营事项的,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不得进入市场开展生产经营。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同时,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再如《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故,企业在相关单位与本单位发生生产经营行为时,涉许可事项的,通常应当在准入环节进行如下审核工作:
1.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从事许可事项,未发生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3刑*号《王某重大责任事故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以及其他大量关于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判决认定,企业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作业,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再有,在民事责任方面,该违法行为的存在也会导致合同无效、企业承担过错责任,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民终号《某有限责任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由于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该公司需对合同解除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行业内生产或销售资质及资质等级
在特定生产领域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除需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需要具备行业领域内的许可资质,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再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为此,企业如与上述特许行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还应该对该相关方是否取得行业内许可资质进行审核。同时,企业还应当注意,对于本企业拟委托特许行业内的相关方合作的项目,需审查是否在其许可资质范围内,如果前述提及的《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事项。
在许多行政处罚案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中,大量企业存在无许可证、许可证超期或超出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情况,如中国安全生产网公示的《余姚宁波雨菲化妆品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扩建厂房项目“8·2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建设,在未经规范勘察、设计的前提下,委托无资质个人施工班组违反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作业而引发坍塌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在山东高法公示的鲁法案例【2023】699号案例中,法院判决“被告人甲将建筑工程承包给未取得相关建筑业资质的人员,被告人乙在未取得相关建筑业资质的情况下承揽该工程,并指派未取得电焊作业特种操作资格证的被告人丙进行电焊施工作业,被告人丙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三名被告人的责任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甲、乙、丙均具有自首情节,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已经赔偿部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最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甲、乙、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特种设备或其他设备生产或销售许可及检验检测
关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规定,前述已经举例说明,在此不再赘述。就其他的特殊设备,我国规定了需要取得相关生产或销售许可的,相关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生产或许可资质,如未取得相关许可,且被认定为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因的,企业也会因此受到处罚等。另外,如行业内法律规定有关设备需要定期检验检测,则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相关设备是否在检测的有效期内。如企业采购了无证生产或销售的特种设备或未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虽前述原因并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由于此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责任追究。各地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经常发现企业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采购或使用特种设备,如,2023年3月7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苏州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自行拆卸、运输并安装了4台行车。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400元、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再如,2021年,北京海淀法院公示了一起案例,由于相关人员购买了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故该企业就操作该设备的人员发生的伤残,承担了赔偿责任。
4.从事特种设备或特殊设备或事项人员资质
为了最大化地降低特种作业或生产安全设备操作过程中带来的安全风险,我国对从事该作业的相关人员规定了相关从业资质要求,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再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024年4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告》中载明,截至2023年年底,特种设备事故共结案45起,根据结案材料分析,事故原因主要分两类,其中一类是因使用、管理不当发生事故,约占84.44%。可见违章作业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操作不当甚至无证作业、维护缺失、管理不善等。甚至有的企业伪造特种作业证复印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受到了刑事处罚,这一起案例分析,可见笔者发表的《首例!40元伪造特种作业证复印件被判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从一起刑事案例谈特种作业人员合规管理》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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