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借新还旧”中借款应该实际履行吗?

来源: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6年9月15日与被告王某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某某在原告处办理保证担保贷款346000元用于“倒约换据”,由被告杨某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于2009年9月15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6年9月15日与被告王某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某某在原告处办理保证担保贷款346000元用于“倒约换据”,由被告杨某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于2009年9月15日到期。原告主张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某经催要至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否认曾收到原告提供的借款本金346000元,抗辩称涉案借款合同并未履行,故不同意履行还款付息的合同义务。原告提交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协议等,证明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且经被告王某某签字确认。

【案件焦点】
借款是否已实际履行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借款的履行问题。
借新还旧,又称以贷还贷,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清降不良贷款保全诉讼时效,盘活信贷资产的一种债权固定变通措施,即对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通常会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偿还旧贷款,业务操作形式虽与催收订立还款协议等方式不尽一致,但实际并未增加新的贷款规模,旧贷消灭的和新贷的发生只是表征,债务依然存在,金融机构并未因借款人重新立据而实现债权,其主要变化在于借贷双方就还款期限达成了展期合意。借款的借款用途、借款借据、还款协议如可相互印证,就可以证实出借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那么就可以认定借款已经实际履行,借款人应当履行偿还义务。
【法官后语】
现实生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清降不良贷款,保全诉讼时效,盘活信贷资产,采取借新还旧的业务操作形式比较常见,明确并完善相应的借款用途、借款借据、还款协议可以降低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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