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为资金融通提供服务的担保业也开始向着多元化发展。基于债务本身的复杂性演变,反担保业务应运而生。反担保的从属性系其重要特点之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我国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其对于反担保的从属性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本文现结合民法典就反担保的从属性问题进行分析。
一、反担保的概念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反担保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可知,反担保是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要求债务人对其提供的一种担保。虽然上述规定中仅表述为第三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但实践中,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故结合上述规定及实践,本文认为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反担保法律关系分析
从上述反担保定义可知,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共包括一个主合同和两个担保合同,这三个合同之间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
主合同是意定债权债务合同,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是基础合同。
担保合同是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实现而设立,分别有债权人、担保人、债务人三方当事人。其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主法律关系,本担保关系是从法律关系,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主合同履行。
反担保合同是为保证担保人实现将来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立,分别有担保人、债务人、反担保人三方当事人。此处,担保人成为债权人,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之后,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向担保人偿还其代为履行的债务,若债务人未按时履行此债务,则由反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
三、反担保的从属性分析
反担保从属于担保人基于其代偿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反担保作为债的一种担保形式,当然需要适用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则,从属性是担保之债的本质属性。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更多是主合同项下的意定债权,导致本担保合同的效力从属于主合同效力。
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将来的法定追偿权,故本文认为反担保合同并非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也可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同样认为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反担保合同的效力。此举彻底摒弃了反担保合同为担保合同从合同的观念,将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界定,确立了反担合相对于担保合同效力上的独立性。
探究反担保从属性问题,有利于确定反担保人的责任大小、抗辩事由等。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的从属性更决定了反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反担保从属关系的不明晰,不仅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反担保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频繁和广泛,因此更应明确和保护反担保人的利益,这样才能使反担保发挥其更大作用,促进我国商业交往和经济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视角下反担保的从属性问题分析
作者:那宁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为资金融通提供服务的担保业也开始向着多元化发展。基于债务本身的复杂性演变,反担保业务应运而生。反担保的从属性系其重要特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