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合伙人:姜梅
引 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2,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二条3,提到法院委托鉴定,更多讨论的是法院受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中涉及的委托鉴定(以下简称诉中委托鉴定)。截止目前,相关法律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中仍并未明确提到或规范诉前委托鉴定工作,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法院立案前、诉前调解阶段的诉前法院委托鉴定(以下简称诉前委托鉴定)。
01诉前委托鉴定的“名”和“分”
实然,即使是2019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202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等,相关法律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中仍并未明确提到或规范诉前委托鉴定。因此,仍然有观点认为诉前委托鉴定存在法律地位、通知和送达、资料质证、证据采信等诸多问题,且法院不宜在案件受理前提前介入当事人的纷争,一些地方法院单纯为了加快办案进度,缩短办案时间,实行诉前委托鉴定,于法无据,弊大于利4。
但在实践中,江苏、河南、吉林、江西、北京、天津、上海等多地的部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早已开始了诉前委托鉴定的试点工作,甚至部分地区已经进行了十余年诉前委托鉴定工作。其中,多数地区法院通过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暂行规定等方式建立各自的诉前委托鉴定的规范及制度,例如《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诉前司法鉴定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晋城中院诉前司法鉴定指导意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诉前司法鉴定的暂行规定》等,也有部分地区法院在委托鉴定规范中明确诉前委托鉴定参照适用相关规范,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委托鉴定评估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5。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试点诉前委托鉴定。2020年7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委托鉴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湖南高院诉前委托鉴定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对诉前委托鉴定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以省为单位全面试行诉前委托鉴定。
02诉前委托鉴定的流程
诉前委托鉴定虽目前尚无统一规范,但考虑到诉前委托鉴定本质是当事人起诉同时申请并在立案前完成法院委托鉴定的程序,结合各地实施办法、指导意见及实践经验等,诉前委托鉴定主要涉及以下流程(如下图):

03诉前委托鉴定的特别之处
诉前委托鉴定,是经申请人申请后由法院委托鉴定的程序,因此,其相较于诉中委托鉴定、当事人自行鉴定等有自身特点。
第一,适用规范不统一。如前所述,有别于诉中委托鉴定已经有较为成熟、统一的指导规范,诉前鉴定则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法院出台的关于诉前委托鉴定的办法、意见等均仅适用于本地区、本法院,虽在整体流程上相似,但在具体细节上仍存在差别,例如承办组成人员不同、可受理的诉前委托鉴定类型不同等。
第二,仅可由当事人申请启动且需各方当事人同意。诉前阶段,由于尚未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为避免法官过早、过度介入案件,诉前委托鉴定程序仅可通过当事人提出申请方式启动,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只是对于符合诉前委托鉴定情形而当事人未申请的案件,有些法院可以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其申请诉前委托鉴定的权利,例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7等对此均作了规定。
另一方面,有别于诉中委托鉴定当事人申请经法院同意后即可进入鉴定程序,诉前委托鉴定一般需要通知对方当事人且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例如《晋城中院诉前司法鉴定指导意见》第二条8、《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诉前委托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均要求需各方同意。但也有个别法院并未将各方同意作为诉前委托鉴定的条件,例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前开展鉴定工作的指引》(以下简称福田法院诉前鉴定指引)中就未作相关要求。
第三,需由法官主持并参与、由法院委托鉴定。有别于诉前当事人自行单方或双方委托鉴定,诉前委托鉴定的实质是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因此,各法院一般均要求由审判庭法官参与诉前委托鉴定程序,并明确由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诉前鉴定的对外委托工作。但对于具体承办人员的组成,各个法院并不完全一致,例如,《福田法院诉前鉴定指引》要求由专业调解员与1名立案庭调解法官、1名审判业务庭法官共同组成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及鉴定工作,而《晋城中院诉前司法鉴定指导意见》则规定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质证等工作主要由立案庭专门人员(或合议庭)负责。
第四,受理范围或有限制。结合各地法院的做法,有些法院规定可诉前委托鉴定的范围宽泛一些,通过列举的形式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纳入诉前委托鉴定范围,甚至有些法院并未限制诉前委托鉴定的类型;也有部分地区仅就个别类型的纠纷允许诉前委托鉴定。
同时,诉前委托鉴定,仅仅是在顺序上将诉中调整到了诉前,而不根本改变鉴定耗时长、程序复杂等问题。因此,即使在诉前申请委托鉴定,当事人依然需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各法院也充分认识到了此问题,纷纷明确诉前委托鉴定不计入诉前调解期限,甚至一些法院规定鉴定书出具后,诉前调解期限重新计算。
04诉前委托鉴定的效力
虽然学界仍存在前文所述认为诉前委托鉴定“于法无据,弊大于利”的观点,但随着诉前委托鉴定在实践中试行的越来越广泛,各地法院纷纷通过相关规范明确认定诉前委托鉴定的效力,如《湖南高院诉前委托鉴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福田法院诉前鉴定指引》第十六条均明确“依据本办法进行的诉前委托鉴定,其鉴定意见与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具有同等效力”等,笔者认为,诉前委托鉴定应与诉中委托鉴定效力相当,若要推翻诉前委托鉴定意见,需符合《证据规定》第四十条9重新鉴定的规定。
实践中,法院认可诉前委托鉴定的态度也相对明确,例如(2021)苏06民终1550号判决中,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诉前委托鉴定结论不存在重新鉴定的情形并予以采信;再如(2019)苏民申398号裁决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委托诉前司法鉴定,再审申请人虽对鉴定结果不满,但并无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不应被采信的情形,原审法院对其要求重新鉴定不予支持正确。
写在最后
诉前委托鉴定,客观上使当事人在诉前清楚明白了鉴定结果,有利于其理性选择是否诉讼以及诉讼方案,也有利于各方降低部分侥幸心理,减少对立情绪,主动接受诉前调解,迅速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其对于法院缓解案件诉累、审限压力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对于诉前鉴定程序,当事人和法院可以更多的关注其高效化解纠纷的优势,并维护和促进诉前委托鉴定和司法实践工作的健康发展。
注释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一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3《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第二条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4谷森.《诉前司法鉴定的五种程序问题分析》.2019-8-27. http://zmdz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0674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诉前调解过程中涉及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6《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委托鉴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条 立案部门负责诉前委托鉴定的审查。
对符合诉前委托鉴定条件的案件,立案审查人员应当向原告释明可以申请诉前委托鉴定。原告提出诉前委托鉴定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诉前鉴定申请书及相关鉴定材料,签收诉前委托鉴定告知书,由立案审查人员进行登记,并与司法鉴定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报立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接收申请材料,登记诉前委托鉴定案号(类型代字为“诉前鉴”),确定诉前委托鉴定的承办法官。
7《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前开展鉴定工作的指引》
第四条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需要通过鉴定明确相关事实的,调解小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8《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诉前司法鉴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条进行诉前司法鉴定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放能进行。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