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和不成就拟制

来源: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和不成就拟制NO.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和不成就拟制NO.129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和不成就拟制的有关内容。
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直接关系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无论是生效条件还是解除条件,条件的成就都具有或然性。这种或然性体现了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予以尊重,当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促成或者阻止条件成就时,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造成了侵害,更可能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应当予以规范。
根据本条规定,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
第一,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第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理解上述内容时应把握这三点:一是当事人主观上有为自己利益人为改变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故意;二是当事人为此实施了改变条件成就的行为;三是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主要指违反了诚信原则。
案例分析
2017年8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策划及销售由甲公司开发的某楼盘;委托期内,甲公司将乙公司代为销售的房屋交付给业主后,甲公司再以服务费的方式向乙公司支付相应销售佣金;代理期限为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后在履行过程中甲方有128套房屋延期交房,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迟延交房,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对应销售128套房屋的佣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可知,该条规定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上述案例中,甲乙约定甲公司支付佣金的条件是甲公司将乙公司代为销售的房屋交付给业主后,向乙公司支付佣金。由于甲公司故意迟延交付房屋,不正当地阻止合同成立的条件,虽然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不能取得佣金;但是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的规定甲公司仍应当支付对应销售房屋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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