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经济纠纷逐渐增多,不少当事人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却止步于法律咨询。为什么?因为维权成本有点高。
但是有没有想过,万一发生诉讼,如何让对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
虽然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但诉讼费需要原告在起诉时缴纳,不缴纳的按撤诉处理,即是说,如果要通过诉讼维权,原告需要先垫付诉讼费,具体谁承担要看法院判决结果。
目前仅有著作权民事纠纷、商标民事纠纷、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三类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对律师费用的支持仅限于“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且无过错方提出赔偿合理律师费用的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法律没有规定,无过错方维权就必须自行负担高额的律师费吗?
当然不是!梳理了100多份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我们作出如下总结,助你零成本维权。
一、最高院支持律师费需要满足的条件
1、诉讼请求需成立且被全部支持
《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实践中,最高院支持律师费时也参考以上原则,当诉讼请求的金额未被全部支持的,法院会判决律师费用按比例承担。
案例1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四川九盛钢铁材料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2014)民申字第311号]
法院认为:九盛公司所支付的145881元律师费是就全部诉讼请求所涉标的金额而产生,而九盛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就其所提起的诉讼请求的全部金额胜诉,故律师费用应当按比例分担。一、二审法院酌定律师费用按照3:7比例由九盛公司自行负担43764.3元,由建工公司、建工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102116.7元并无不当。
若诉讼请求不成立,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用也就失去了请求权基础,法院一般对此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2 赵学军、赵明伍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24号]
最高法院认为,赵学军不能充分证明案涉《借款合同》在2014年3月22日以前签订,其关于赵明伍承担保证义务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而不予支持其关于律师费用的主张。
2、当事人需就律师费负担问题达成合意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费用能否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的情况下,合同约定往往是法院是否支持律师费的重要依据。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已就律师费负担问题达成合意,法院一般会支持当事人对于律师费的主张。
在多数案件中,只要双方在合同中存在“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均由借款人承担”类似的表述,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就律师费负担问题达成合意,当事人主张律师费的,法院一般也会予以支持。
案例3 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371号]
最高院认为,在案涉借款合同中吉顺公司与贵州银行金沙支行已明确约定,如吉顺公司还款存在违约,贵州银行金沙支行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并为此支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时,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相关费用应由吉顺公司承担。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吉顺公司逾期还款构成违约,贵州银行金沙支行于案涉债务提前到期后,与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以诉讼方式实现债权,并实际产生律师费用10万元,由吉顺公司承担该10万元律师费有明确的合同依据。
若签订合同时双方未约定律师费用或者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由谁承担,法院会认为双方未就律师费用的承担问题达成合意,因而对于主张的律师费用不予支持。
案例4 屈志军与大连北府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民二终字第142号]
本案中,因双方未就律师费用的承担达成合意,法院对屈志军要求天兴公司承担律师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3、律师费金额需确定
在当事人对律师费负担问题达成合意的情形下,法院支持时律师费还要求律师费数额确定。
案例5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361号]
双方对律师费的负担问题进行了约定,但法院查明,《委托代理人合同》第五条约定,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乙方(甘肃时睿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未收回债务人所欠债务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第六条约定,乙方以现金方式收回的债务人所欠甲方全部债务,甲方于该资金到账后按照实际收回资金的2%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最终法院认定,目前兰州银行武威分行诉请的贷款本息尚未收回,代理费用计算依据,即实际收回债务的金额尚不能确定,兰州银行武威分行应支付的律师费亦无法确定,故其主张律师费500922.31元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兰州银行武威分行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4、需有证据证明律师费已实际支付
审判实践中,法院支持律师费主张的另一个重要前提为需有证据证明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损失已实际产生即律师费已实际支付。对于该前提,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律师费转账凭证,对于仅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的,则认为实际损失未发生,可在实际支付后另行起诉。
案例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甘肃鑫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579号]
法院认为建行平凉分行仅举证证明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向其开具金额为8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该笔费用已经实际支付。对于建行平凉分行主张的律师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建行平凉分行可以在该笔费用实际产生之后,另案解决。
对于仅提供部分转账凭证的,法院一般会对提供转账凭证的部分认定为实际发生的损失,并支持该部分律师费用。
案例7 海南千博乐城开发有限公司、赫英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44号]
最高法院认为,琼海市农信社等十五家单位分别与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律师事务部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作为委托人分摊代理费金额共计1508750元。合同签订后,十五家单位分别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支付律师服务费合计1140269.8元。该费用符合合同约定,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其中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律师费用凭据为该公司记账凭证,无转账凭证;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凭证数额与委托合同不符,且转账凭证上未注明系本案律师服务费用,故对该两笔费用不予支持。千博乐城公司等应连带承担琼海市农信社等十五家单位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140269.8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发票并非法院支持律师费用的必要证据,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应的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律师费用已支付的,法院也会认定为该损失已实际发生。
案例8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825号]
海口农商行与海南省农信社律师事务部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由海南省农信社律师事务部为海口农商行提供诉讼代理服务。2019年3月28日,海口农商行按照《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的户名、金额和账号汇款57.93887万元。海口农商行虽未提供律师费收费发票,但根据其提供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及相应转账单据,可以证明海口农商行向海南省农信社律师事务部支付了相关费用。
二、最高院对支持的律师费金额的限制
1、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和律师费相加年利率不能超过24%。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该条决定是否支持律师费及律师费数额。
案例9 石河子市天信典当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1938号]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月综合服务费为1.117%,月利率为0.3%,合计息费率为月1.417%;华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天信公司有权向华泰公司收取借款金额10%的一次性违约金。华泰公司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华泰公司承担天信公司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月息费率1.417%加上逾期还款上浮50%,逾期还款的月利率为2.1255%即已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本案二审法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天信公司有关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年利率24%予以了支持,对天信公司超过年利率24%的有关违约金、律师费用等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不能超过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是法院对律师费金额进行调整的又一重要依据,法院认为律师费用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相关分段收费标准上、下限平均值计付为宜,超过该标准,当事人主张律师费过高要求调低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案例10 上诉人黄山长江徽杭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11)民二终字第113号]
法院认为案涉两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包括招商银行马鞍山路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招商银行马鞍山路支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合法有据,但招商银行马鞍山路支行和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商定律师费用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皖价服(2010)18号《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相关分段收费标准上限计付过高,律师费用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相关分段收费标准上、下限平均值计付为宜,故徽杭高速公司和新华闻公司要求调低招商银行马鞍山路支行支付给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的抗辩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一般情况下,若律师费用未超过当地服务收费政府指导标准价,当事人主张律师费金额过高请求调整的,法院会认为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11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420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青岛资产公司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相关事宜,青岛资产公司主张该约定符合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且《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有其合理性。青岛资产公司实际支付律师费90万元并有证据证明,该费用损失亦系河南豫联公司违约所致,按照《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理应由河南豫联公司承担。河南豫联公司主张参照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律师费损失赔偿亦是基于相关合同约定和实际支付金额所确定,两案判决依据一致,具体金额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河南豫联公司虽认可基本事实,但仍主张本案律师费金额过高,应参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59号判决予以调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存在法院酌情调整律师费金额的情况
除民间借贷案件中年利率24%的标准和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较为明确的调整标准外,个别法官也会根据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案情的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工作量等对律师费金额进行调整。
案例12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上海旗绩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严确钢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150号]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原告律师费用的承担问题。原告提交了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转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中为实现债权而支出了人民币121.65万元律师费。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综合考虑本案诉讼标的金额、案情的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有关律师的收费标准等情形,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各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5万元,原告诉请的人民币121.65万元律师费明显偏高,对原告的该项诉请部分予以支持。
除上述因素外,法院也会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酌定调整律师费金额。
案例13 杨正宽、徐红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129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黔发改收费〔2016〕1559号”文件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虽然信合环湖分社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已支付律师费341.6万元的支付凭证,证明其实际产生了该笔律师费损失。但一审综合考虑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对可能产生的律师费用的合理预期,结合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实际收费标准,认定信合环湖分社在一审程序中的律师费用损失为30.5382万元,合情合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四、未雨绸缪,赢在筹划
诉讼中主张律师费若要被完全支持,离不开合同的事先明确约定及委托人与律师的配合。
对于当事人来说,最好在合同签订前就聘请律师介入,把律师费用的承担问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既加大违约一方的诉讼成本,又避免被法官以事前对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未达成合意为由驳回该项诉讼请求。此外,在签订完委托代理合同后,还应当及时支付律师费,提供转款凭证,在转款备注注明是具体某一案件的律师费,以规避法院可能会以损失未发生不予支持的风险。
作为律师,在审查证据时,需要对诉讼中律师费能否得到支持作出初步判断,避免盲目主张律师费给当事人带来不合理的心里预期。
其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用适用市场调节价时,尽量要参照当地的律师收费指导价,不宜超过指导价最高限价。
再次,在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或确定律师费用的计算方式,避免法院因律师费金额不明确而不予支持。
这样做可以零成本维权,律师费也由对方承担!
作者:刘苏爽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经济纠纷逐渐增多,不少当事人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却止步于法律咨询。为什么?因为维权成本有点高。 但是有没有想过,万一发生诉讼,如何让对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