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部分内容不多,也比较清晰,总结如下。
主刑
管制:期限3个月-2年,不予关押,但限制自由,包含言论自由;适用禁止令;不被有期拘役等吸收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数罪并罚总刑期不超过35年的,判不超过20年;总刑期超过35年的,判不超过25年(不低于数罪并罚中的最低刑期)
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未成年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适用
死刑:死缓属于死刑;犯罪时未满18周岁,审判时有怀孕的,不得判死刑,此处怀孕做最扩大解释,审判时满75周岁的,一般不适用死刑。
死缓的考验期为两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考验期内犯情节恶劣罪行的,报最高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考验期内犯罪情节不恶劣的,报最高院备案,重新计算考验期;考验期满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如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25年,经若干次减刑后,最低不得少于15+2=17年。
死缓的限制减刑:累犯或暴力犯可以限制减刑;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死缓后最低无期,不得减刑、假释。
附加刑
可以单独使用,可以附加使用。
财产刑:先处罚金,后处没收财产。一人犯数罪,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执行顺序:医疗费用;被害人损失;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开始算(管制除外,管制同时执行)
禁止令:管制犯、缓刑犯
从业禁止: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可以禁止其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3-5年。
累犯
一般累犯:前后两罪都是故意、有期徒刑以上、5年内、犯罪时都年满18周岁。
特别累犯: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
累犯从重处罚,不得缓刑假释,死缓限制减刑
自首
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要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特别自首(不算自首):已经被控制的,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异种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
坦白:已经被控制,如实交代本案罪行的,从轻,减轻
立功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可以从轻减轻,重大立功可以免除
数罪并罚
漏罪:先并后减;
新罪:先减后并。
缓刑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符合4个条件的,可以缓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4个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影响。
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缓刑排斥累犯,因为累犯要求原判决刑罚执行完毕,而缓刑成功相当于原来刑罚没执行。
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不得少于原判刑罚的1/2,无期不得少于13年。
一般的死缓实际执行不能少于15年,限制减刑的死缓,若减为无期的,经过几次减刑之后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5年;若减为有期25年得,实际执行不得少于20年。
减刑没有次数限制,但是有实际最低执行期限的限制。
假释
累犯,暴力犯被判十年以上的,不得假释
假释考验期满,成功的,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视为执行完毕,所以假释后再犯的,成立累犯。
追诉时效
没有被立案的犯罪,没有被害人起诉过的案件,有追诉时效限制,从犯罪成立之日起算(继续犯或连续犯,从犯罪结束之日起算)、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的,中断时效。
法定刑五年内的,追诉时效5年;
五到十年的,10年;
十年以上的,15年;
无期死刑的,20年;
20年之后再延长的,须报请最高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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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刑罚部分总结
作者:邱裕峰来源:温度知产

刑罚部分内容不多,也比较清晰,总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