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问题与民生福祉息息相关,与农村稳定紧密相连。近日,延长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法官深入交口镇堡子村进行现场办公,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为周边农民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原告张某甲之父与被告张某乙之父系同胞兄弟,原、被告的父亲在相邻宅基地上各自修建窑洞一孔,后由原、被告依法继承。2019年秋季,被告将原告所继承的老旧宅基地进行平整后栽植了苹果树,原告多次阻挡、协商未果,故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将栽植于原告土地内的苹果树移栽。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双方争议较大,为切实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先后两次前往该村,约请原、被告双方、村干部等相关人员一同到场,对涉案土地进行实地勘验,并向村干部、村民了解涉案土地情况。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所争议土地并非原告诉状中所述其继承的宅基地,而是另一块未经人民政府权属确认的土地,原、被告就该土地均未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在勘验土地期间,原、被告兄弟二人在地头又发生激烈争吵,经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劝导,并深入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努力做双方思想工作,最后双方终于平息争吵,均表示尊重法律,愿意接受法律的裁决。因土地权属确认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在现场勘验的过程中,吸引了众多村民前来围观,承办法官顺势以案释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村民讲解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普法宣传,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故行政处理程序是土地权属诉讼的前置程序,如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先申请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兄弟因“地”起纠纷 法官裁判辨是非
作者:杨宏团队 贺凯来源:延长法院

土地问题与民生福祉息息相关,与农村稳定紧密相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