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Y某某及家属向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李文、二级合伙人余飞、专职律师李瑛(已转所)三位律师表示感谢,谢谢他们三位律师在长达一年半的辩护历程中辛勤付出和不懈努力,获得二审改判无罪的良好辩护效果。
1、慕名来访委托,律师组团辩护
Y某某于2018年11月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因是其在某医疗销售团队担任小组长期间,该销售团队通过与相关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并以该医院的名义,在网络上销售该医院自制的中药制剂。控方认为,案涉销售团队及所有员工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且案发时经鉴定该药品并没有其宣传的治疗功效。一审判决两家医院、包括Y某某在内的41名自然人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由于Y某某一审被判决有罪,且其家中尚有两个小孩需要照顾,在此情形下,其本人和家属在焦急的心情中找到我所主任李文律师,双方经过多次见面沟通后办理了委托手续。在了解案件事实基础上,因本案卷宗数量多、涉案人数众多(41名)、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总金额近5700余万元,仅Y某某的涉案金额就高达450余万元),导致本案辩护工作量较大,在李文主任的统筹安排和指导下,由余飞、李瑛两位律师具体分工负责开展辩护工作。
2、多次会见核实,发现证据问题
接受委托后,办案团队多次约Y某某在事务所见面了解案件细节。虽然Y某某一审后已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是由于2022年上半年尚处疫情防控期间,双方的每一次见面都异常困难和珍惜。通过与Y某某见面沟通,律师团队发现Y某某的会见笔录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差异。特别是一审判决中对案涉药品的鉴定意见,以及涉案金额的审计报告,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严重问题。
比如,关于公安机关查获的药品,由于这些药品在鉴定时已经过了标注的有效期,因此从法律上讲,涉案药品已经丧失了检验、鉴定的资格和价值,不能达到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客观地作出有效的监督结果,故无法认定涉案药品属于假药。
再比如,关于Y某某的涉案金额认定,很明显存在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及范围存疑的情形。由于被审计的对象在审计前,已经被相关人员进行了转移处理,因此Y某某所涉及的等数额均无法确定,虽然案卷中有列明涉案金额的各项清单,但由于缺乏Y某某本人的签字确认,因此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且认定标的明显存在重大遗漏,等等。
3、多次递交申请,获得法官重视
在二审审理期间,辩护人基于案件事实、证据和应当适用的法律撰写并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重新审计申请书》《二审开庭申请书》《二审辩护意见书》等多份法律文书,在其他辩护人的共同努力下,承办法官多次当面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承办法官经细致审核之后,认为辩护人提交的各项申请及辩护意见具有合理性,并依职权进行了各项补充调查。
4、详细进行质证,打掉关键证据
虽然在辩护人的多番努力下,二审法院考虑疫情因素仍未决定开庭审理,但是二审法院还是让辩护人充分地行使了质证权。本案中的关键证据就三组,一组是认定本案构成销售假药罪或非法经营罪的药品鉴定意见,一组是认定本案涉案金额的审计报告,一组是确认各被告人主、从犯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重点针对上述证据,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质证意见并当面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从二审的判决结果来看,二审法院并未采信一审判决所认定的鉴定意见,因此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肯定。
5、充分说法明理,终获无罪处理
本案二审历时1年半,部分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进行了修订。如2022年3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号)同时废止。”因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即未获批准生产的药品即为假药的情形已经在一审审判期间进行了修改,因此本案不构成销售假药罪。此外,上述《解释》还明确废止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此根据刑法中“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同样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说理,经过该二审法院审委会讨论后,得到了认可。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全案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Y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三年四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二十万元),经二审法院审理,改判全案被告人无罪,不用缴纳罚金,但相关人员仍可能会被作出行政处罚。至此,本案辩护工作宣告结束,当事人及家属非常满意和认可。
6、总结经验教训,争取再获无罪
根据统计,中国内地法院近五年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仅为万分之六,因此有俗语说道,刑事辩护事关生命和自由,被誉为律师业务的皇冠,而无罪辩护又是这皇冠上的明珠。每一次成功的无罪判决,离不开当事人和家属深深的信任和支持,离不开办案单位公正执法、司法的敬业精神,离不开辩护律师对公平、正义的执着与追求。
在本案中,有如下几点经验教训值得复盘与总结:
第一,对当事人和家属要抱有同情心和同理心。
同情心是基于道德情感的要义对他人的苦难、不幸产生关怀、理解的情感反应,同理心是要学会站在别人的角度看问题,也就是我们生活中经常提到的“设身处地”“将心比心”。本案中,Y某某作为两个小孩的母亲,因为希望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在他人的介绍下才进入该医疗销售团队,其最初并不具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仅仅是作为打工者的身份听从负责人的安排进行销售,因此在此基础上,辩护人是可以理解和同情的。此外,由于案件时间跨度长,特别考验家属的耐心,他们免不了会有焦虑的情绪,这个时候,辩护律师一定要及时与之沟通,化解其焦虑,切记不要抱怨和嫌弃。
第二,真正关注每一个案件中的核心事实、证据和适用的主要法律。
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人情社会,当事人和家属免不了会关注律师的社会关系和人脉资源,在某种程度上,他们可能更信任关系而不是律师。但是,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坚守自己的法律底线,万不能做违法乱纪之事。本案中,核心的事实和问题是:在没有取得药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销售假药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这时候,对证据的把握尤为关键。同时,需要考虑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充分利用刑法原理,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样才能做到与法官有效沟通。
第三,对于青年律师而言,无罪辩护可能看起来遥不可及,但是谁又知道下一个无罪案件不是出自青年律师之手呢?
青年律师缺乏社会经验、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不够透彻、沟通能力不足等等,但是这并不是青年律师拒绝学习和进步的理由和借口。向身边的优秀的律师前辈们学习,向身处职业共同体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学习,向身边积极向上的小伙伴们学习……只有坚持与热爱,才能抵达彼岸。成功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式。
最后,衷心地感谢当事人和家属对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的信任,以及对上述三位律师的支持与认可。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言行中和,处事守信”的原则,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力争为湖北乃至全国的法治事业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附二审无罪判决书部分图片)

成功案例|李文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一起二审改判无罪案件
作者:余飞来源: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近日,当事人Y某某及家属向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李文、二级合伙人余飞、专职律师李瑛(已转所)三位律师表示感谢,谢谢他们三位律师在长达一年半的辩护历程中辛勤付出和不懈努力,获得二审改判无罪的良好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