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实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律、法规规定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法律为不同行业需求设计了不同的用工模式
依据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可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
不定时工作制可以让企业用工更灵活性,既能提高企业劳动管理效率又能保障劳动者权益,从而达到双赢,但使用不规范也随时面临法律风险。

二、那么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1年)》第12问规定,与用人单位约定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而与用人单位实行较高年薪制的劳动者,可不经过审批程序,用人单位亦可对收发人员、清洁工、水电维修工、锅炉工、保安、门卫、宿管员、运输员、外勤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按照行业惯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虽灵活但也不意味着随心所欲
三、不定时工作制虽灵活但也不意味着随心所欲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1.企业应保证员工年休假的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并未将不定时工作制排除在享有年休假的情形之外。
实际上,基于前述分析,不定时工作制并不是员工不工作,因此用人单位要保障其休年休假的权利安排年休假,否则员工可要求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企业应保证员工在法定假日休息的权利
由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在具体工作中忙闲不均,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故针对针对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用人单位不按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但也有个别地区,如上海、南京、深圳、湖南等,规定了法定节假日,不定时工作制也需要支付加班费。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如何处理?的问题答复中亦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陕西省对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亦作出例外规定。
3.享受权利的同时员工亦不可随心所欲。
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是为适应不同岗位的管理需求,用人单位不应随意滥用进而要求员工随时保持工作状态,也不可按照标准工时制对员工进行考勤,但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随心所欲。不定时工作制并不排除用人单位的管理权,毕竟好的过程管理才能产出好的成果,助力企业发展,企业发展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因此,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实行弹性打卡制度等多元化的考勤管理方式,实现对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有效管理。
结语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每一位在岗位上辛勤工作的劳动者,只有规范的用工才能在企业内部形成持续的动力源泉,不断迎接新的机遇与挑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实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律、法规规定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法律为不同行业需求设计了不同的用工模式
依据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可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
不定时工作制可以让企业用工更灵活性,既能提高企业劳动管理效率又能保障劳动者权益,从而达到双赢,但使用不规范也随时面临法律风险。

二、那么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1年)》第12问规定,与用人单位约定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而与用人单位实行较高年薪制的劳动者,可不经过审批程序,用人单位亦可对收发人员、清洁工、水电维修工、锅炉工、保安、门卫、宿管员、运输员、外勤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按照行业惯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虽灵活但也不意味着随心所欲
三、不定时工作制虽灵活但也不意味着随心所欲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1.企业应保证员工年休假的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并未将不定时工作制排除在享有年休假的情形之外。
实际上,基于前述分析,不定时工作制并不是员工不工作,因此用人单位要保障其休年休假的权利安排年休假,否则员工可要求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企业应保证员工在法定假日休息的权利
由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在具体工作中忙闲不均,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故针对针对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用人单位不按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但也有个别地区,如上海、南京、深圳、湖南等,规定了法定节假日,不定时工作制也需要支付加班费。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如何处理?的问题答复中亦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陕西省对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亦作出例外规定。
3.享受权利的同时员工亦不可随心所欲。
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是为适应不同岗位的管理需求,用人单位不应随意滥用进而要求员工随时保持工作状态,也不可按照标准工时制对员工进行考勤,但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随心所欲。不定时工作制并不排除用人单位的管理权,毕竟好的过程管理才能产出好的成果,助力企业发展,企业发展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因此,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实行弹性打卡制度等多元化的考勤管理方式,实现对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有效管理。
结语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每一位在岗位上辛勤工作的劳动者,只有规范的用工才能在企业内部形成持续的动力源泉,不断迎接新的机遇与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