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律师三人行,公益普法进军营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八月是军人的月份,向最可爱的他们致敬!为进一步增强军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8月23日,3位公仁美女律师来到赣州某部队开展“送法进军营”普法活动,通过线上视频+线下当面咨询的方式,解答军人们的法律问题。

八月是军人的月份,向最可爱的他们致敬!为进一步增强军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8月23日,3位公仁美女律师来到赣州某部队开展“送法进军营”普法活动,通过线上视频+线下当面咨询的方式,解答军人们的法律问题。
美女律师们现场针对官兵咨询的农村用地确权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农村宅基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涉及法律问题作解答,指导官兵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和家属的合法权益。
最近,有位好友咨询笔者,嫁给军人很光荣,但坊间有传闻,想与军人离婚,没那么简单,这是真的吗?
今天,我们来聊聊我国法律对军人婚姻的保护问题。
一、军人婚姻保护的法律规定概览

二、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的历史沿革

三、民法典第1081条对军婚的保护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Q1、关于主体的问题
本条适用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
根据《兵役法》第5条的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包括现役士兵和现役军官。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现役军官包括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序列,但是在婚姻问题上仍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所以,本条对于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依非军人一方配偶的对方身份确定,起诉的一方是非军人,对方是军人的,即受该条款的限制。
Q2、如何理解“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在非军婚的婚姻关系中适用,但此条不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无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离婚,以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地位。可见,为了保护军婚的稳定性,在立法上,的确对离婚权利作了限制,增加了军人配偶一方的离婚胜诉权的难度。
回到文首,好友的问题已揭晓。现役军人的配偶可以起诉离婚,但是只要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且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就不能判决准予离婚。
Q3、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

Q4、非军人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应先与有关部门配合,教育非军人一方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

如系双方感情不和,非军人一方感情转移,甚至与第三者有通奸、同居、重婚或者其他重大过错,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不能继续维护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级以上的政治机关在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后,也可准予离婚。
如果政治机关做了思想工作后,军人一方仍坚决不同意离婚,根据《民法典》规定及立法本意,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
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如非军人一方长年累诉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始终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此时不能机械执法,必须综合衡量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本意,即立法本意是保护军婚,但绝不是机械维系已无感情基础的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此种情况,人民法院须与部队政治机关加强沟通、达成共识、互相配合,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
Q5、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配,有无特别规定?
军人离婚的财产分割与非军人离婚一样,均包括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未就财产划分约定时,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分割。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7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比如:军人张三与女子李四结婚5年,退伍时复员费20万,该军人20岁入伍,则夫妻共同财产为:5年×【20万÷(70岁-20岁)】=2万。
四、关于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的问题
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不适用民法典第1081条。
2001年11月9,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12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以上两条中,“同意离婚”是政治机关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由此可见,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代表军队对军人婚姻实施管理,军人离婚须由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以上部分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和《民法典条文与案例解析手册》】
五、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惩罚?
前文论述的均为保护军人婚姻的民事法律措施,若破坏军婚者构成犯罪,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59条规定了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两者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破坏军婚罪为特别法条,重婚罪为一般法条,两者竞合时,破坏军婚罪优先适用。
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不仅会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的破裂和家庭不和,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它将影响军人的思想,对于巩固军队、巩固国防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国家法律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施特别保护,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应严肃处理,且该类犯罪一般不宜宣告缓刑。
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我不仅把婚姻描写为一切结合之中最甜蜜的结合,而且还描写为一切契约之中最神圣不可侵犯的契约。现役军人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关系不同于普通婚姻关系,来之不易的军恋需要共同守护。杨绛先生也说过,人毕竟是血肉之躯,带些缺点,更富有人情味吧。军婚不易,请互相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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