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现有风险,刷卡需谨慎

来源:志丹法院

文章摘要
当前,“信用卡消费”已经成为了人们消费的主流方式,无论是外出旅游、请客吃饭、还是订购机票,信用卡都能轻松一刷完成消费,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当前,“信用卡消费”已经成为了人们消费的主流方式,无论是外出旅游、请客吃饭、还是订购机票,信用卡都能轻松一刷完成消费,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但是,信用卡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具备一定的风险性,人们在使用信用卡时稍有不慎,就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原告王小与被告李小系邻居,一家经营手机维修店,一家经营理发店。原告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分期消费信用卡,但原告目前不需要购买物品消费,需要一定的现金周转,于是找到被告通过被告门市的POS机进行刷卡取现,原告支付银行收取的刷卡消费手续费用,刷卡后原告手机显示扣除了10000元的消费金额,但被告账户并未收到相应的金额,于是双方协商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载明借到原告10000元,月利息7.2‰,后被告给付了原告2000元,剩余未给付原告。原告索要无果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被告的答辩,承办法官向原、被告释明了双方刷卡套现行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告知双方套现行为违法相关金融法规政策规定,情况严重的可能构成违法犯罪。通过说法明理,被告认识到自己用POS机刷卡谋取一定手续费利益,给原告进行刷卡套现,但未能兑现承诺,愿意承担给原告造成损失,在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及时给双方进行了普法教育和提醒,原、被告均认识到了自己行为存在的交易风险和法律隐患,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支付完毕,原告亦放弃要求利息诉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律提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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