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小区内玩耍被砸伤 法院依法审判化纠纷

来源:隆化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6日(星期六)上午,不满八周岁的张某某,在小区内玩耍时,父母没有陪护,其趴靠在一石桌桌面上,石桌桌面从支撑柱上脱落,将其右脚致伤,被诊断为右足拇指近节趾骨近端骨骺骨折;右足第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6日(星期六)上午,不满八周岁的张某某,在小区内玩耍时,父母没有陪护,其趴靠在一石桌桌面上,石桌桌面从支撑柱上脱落,将其右脚致伤,被诊断为右足拇指近节趾骨近端骨骺骨折;右足第2、3趾近节趾骨颈骨折,住院治疗,造成各项损失23946.65元。张某某父母要求小区的物业公司对此予以赔偿。物业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应承担责任,张某某受伤时刚满六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其活动、生活等应当有监护人的看管,因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张某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监护人全部承担,物业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因投保有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认可物业公司的意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某物业公司投保的限额内赔偿张某某20177.32元,不足的3769.33元由某物业公司赔偿,张某某的监护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隆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涉诉石桌的管理人,对石桌面从支撑柱上脱落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如被告物业公司有过错,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趴靠涉诉石桌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违规使用公共设施?原告的监护人对原告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3.原告的损失应如何确定?具体应如何承担?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不应将被告物业公司对石桌面从支撑柱上脱落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而应分配给被告物业公司,应由被告物业公司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仅提供了物业监控录像,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而该录像不能证明其对石桌面从支撑柱上脱落没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涉诉《物业合同》第三条第6项的约定,被告物业公司因对作为公共设施的石桌负有管理义务,即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及其未成年子女在使用石桌时的人身安全,而被告物业公司未能证明自己对石桌面的脱落尽到了管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推定其对石桌面脱落致伤原告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被告物业公司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具有过错,故对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从原告及被告物业公司共同提供的监控录像中不难看出,原告在小区内玩耍,尽管没有监护人看管,且其确有趴靠石桌面的行为,但是,按常人理解,作为公共设施的石桌,应比一般器具更能承重。本案中,作为一个正常体重6周岁的普通小女孩,无论是用双手按压桌面,还是在桌面上趴靠,甚至在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义务人未明示石桌面容易脱落的情况下,即使成年人按原告的姿势趴靠在石桌面上,石桌面也不应脱落,才合乎常理。因此,原告趴靠石桌面不存在违规违法问题,亦无过错。在此情况下,原告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并不必然避免或降低原告受到伤害的风险,本案不存在监护责任问题,故二被告有关原告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1.关于原告损失的确定。根据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能够确定原告的医疗费为13446.6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300元。根据原告的伤情,结合公安部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10.3.2.b)的规定,原告的护理期确定为60日为宜,原告主张按一人每日100元的标准虽有可能低于护理人员的实际误工费,但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没有变更,故护理费应按原告主张的一人每日100元计算,护理费为6000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1200元并无不当,对此应予确认。根据原告的伤情、出院医嘱及本案的其他实际情况,交通费酌定为2000元为宜。原告虽未提交补课费的证据,但根据原告的伤情、治疗情况及出院医嘱,原告确有因伤误课的事实存在,故对补课费损失应适当保护,但原告主张的3000元过高,酌定为1000元为宜。2.关于原告损失的承担。被告物业公司本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因其事先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涉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损失不超33万元保险限额,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医疗费13446.65元,减除100元免赔额后的13346.65元的80%,计10677.32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不足2769.33元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9500元,亦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原告主张的补课费1000元属间接损失,不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二被告对上述损失的承担系其法定或约定义务,不能因医保部门误为原告核销了部分医疗费,而将核销的部分从赔偿基数中减除,但原告应将医保部门误核的费用及时予以退还,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注解
本案中,即使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既不会阻止石桌面脱落风险的发生,也不可能使此风险得以降低。况且,涉诉石桌面的牢靠程度不仅要承受得住未成年人的趴靠,无论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趴靠都不应发生脱落,才合常理。两级法院的判决,既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对物业公司管理职责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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