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出台后,众多的文案、策划、美编们叫苦不迭,一边在朋友圈刷着“这活没法干啦!”一边啃着面包继续加班。
作为同样身处加班统一战线的律师们,自然应当支持一下,我们将从本期起连续为大家送上最新的广告法系列解读——“质量好到违反广告法!”。
纯干货哦!大家快点来看看!!!
日常生活中广告随处可见,那么什么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广告呢?
《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概况地指明了应适用广告法的范围。
光看抽象的法条,当然不会有感觉,举几个常见例子帮助大家理解下,哪些行为应适用《广告法》。
一、产品包装上的内容是否为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规定: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产品包装上的标签不属于广告:产品名称、成分、使用期限、生产地等。标签之外的部分(代言人、宣传语),有可能被认定为广告,受广告法规制。 据“可靠”渠道消息称,本市的执法口径为:包装广告违反新广告法的,如果该商品在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日)前已进入流通流域,允许销售,之后进入流通流域的,则属于违法广告。
二、购物网站上的具体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是否为广告?商家在官网上销售商品,关于商品的描述、推广信息等是广告吗?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条规定:在互联网发布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除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要求该类商品或服务应当标注的商品的实物图形、送达方式、包装性质的文字说明、图片等标识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为互联网广告。药品、医疗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专门规定。
例:药品要在网上做广告,需要食药监局审批。监管中的实践操作通常为:药品的价格、送达方式、产品说明书等内容可以在网上宣传,属于商品信息,其余应作为广告处理,需要食药监局审批。
三、网络中的客户评价是否为广告?
现行的执法实践经验是:网站产品栏下面往往有客户自己的评价,这些评价不作为广告内容。但如果将客户的评价内容进行宣传,尤其是评价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时,则涉嫌违法。
四、大众媒体专栏中介绍是否为广告?企业新产品的新闻发布会是否为广告?产品的现场演示是否为广告?
新产品发布会,媒体对此进行报道,不作为广告。如内容违法,则按照新闻管理的要求进行处理。发布会上产品的演示现虽然不属于广告,但仍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上述报道文章反复出现,则应视为广告。
经验人士认为:学术研讨会上,向业界内部专业人员发放的宣传资料不作广告处理,但是流入到社会不特定人的手中,有人举报,应认定为广告。
所以,各位文案、美编们,忙着修改宣传素材的时候先确认清楚了,这些修改的内容是否属于广告范畴哦,不然就白白彻夜爆肝了。
“质量好到违反广告法!”(一)什么是广告?
作者:张铭杰来源: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新广告法出台后,众多的文案、策划、美编们叫苦不迭,一边在朋友圈刷着“这活没法干啦!”一边啃着面包继续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