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冰释前嫌”突然成为了微博热搜词语,起因源于河南鲁山县检察院在一未成年强奸案件中的“善举”。
河南平顶山鲁山县检察院通过官微发表了名为《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然而,文章内容并非讲述美好的“冰释前嫌”事件,而是讲述在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中,鲁山检察院主动在犯罪嫌疑人(16岁)与被害人(17岁)中努力做双方的“刑事和解”工作,最终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方8万元后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鲁山检察院也因此得到了受害人家属送去的锦旗。
文章在网络中引起热议,人们不禁疑惑,强奸案件竟然可以通过当事人和解解决?检察院可以如此主动进行居中调解?难道花8万块就能强奸未成年少女了?对待未成年犯罪可以如此差异化对待?
那么,刑事案件中是否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如果可以,刑事和解的后果是什么?对待未成年人是否有差异化的对待方式?本案是否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相比民事诉讼中习以为常的“和解”,“和解”在刑事诉讼中显得比较新鲜。刑事和解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新增加的内容,属于一种“特别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刑事和解是指因民间纠纷引发的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轻罪案件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之公诉案件,如果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且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必须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于渎职犯罪外的过失犯罪案件必须是“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刑事案件中也是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刑事和解的后果便是得到从宽处罚的建议,而非案件的终结。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似乎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因为根据刑法236条的规定,强奸罪并非民间纠纷引发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且“过失”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观要件,即强奸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因此,鲁山检察院居中进行“刑事和解”似乎有悖现行法律。
此外,对于未成年犯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也专门新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一章对此进行了规定。不可否认,本案中鲁山县检察院在程序上也遵循了上述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规定,例如对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监护教育情况进行调查,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适用,及时将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都做得不错。
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可见,刑事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而非司法机关促成的,检察院在其中扮演的只是审查者、主持者、制作者角色。本案中,办案检察官主动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似乎程序上也做得过于“热情”。
本案的后续值得关注。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体现人性化值得肯定,但是,一切还是得建立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上,否则,便容易弄巧成拙和造成不好的社会导向。
强奸也能“冰释前嫌”?
作者:宋国康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最近,“冰释前嫌”突然成为了微博热搜词语,起因源于河南鲁山县检察院在一未成年强奸案件中的“善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