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喀什市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沈某谎称可以帮被害人办理喀什地区某品牌总代理,需办理费30万元,被害人遂于几日后通过银行卡向被告人转款30万元。被告人收到转款后,不但未将该笔款用于帮助被害人办理代理事宜,还谎称已办理成功并将该笔款项用于归还个人银行贷款和个人开支;后拒接被害人来电并离开喀什,杳无音信,被害人无奈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认为此应为两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不构成犯罪,在公安局、检察院曾多次以此为由抗辩;但根据公安局收集的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满足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被告人无从抵赖,最终认罪伏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以案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0万元,且被告人取得财产后用于个人还贷和消费,根本无意归还,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且犯罪数额巨大。至于诈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莫以债务之名掩盖诈骗之实
作者: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喀什市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沈某谎称可以帮被害人办理喀什地区某品牌总代理,需办理费30万元,被害人遂于几日后通过银行卡向被告人转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