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目前,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发给勘査许可证,即取得探矿权。
一、取得探矿权的主体资格
取得探矿权,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营利法人或事业单位依法向国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勘查许可证,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和期限内,按批准的内容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国家将原本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
2017年12月1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就取得探矿权人的范围、资质及资金能力等提出了要求。该通知第1条第2款规定:“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同时,第1条第3款对于探矿权人的资金准入门槛也作了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批复。”
其次,陕西省对于探矿权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作出了具体化的规定,陕西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9月印发的《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审批工作规则》明确规定,“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其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多个勘查项目时,资金能力应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资金证明。”因此,在具体的探矿权取得程序中,申请人需了解各地具体的规定,进而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量。
二、取得探矿权的方式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我国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改革有序推进中,已经形成了“以招拍挂方式为主,协议出让、申请在先出让为辅”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明确: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提出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明确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1) 招标方式: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
(2) 拍卖方式: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3) 挂牌方式: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4) 公示公开要求:
招拍挂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按出让登记权限由登记机关通过“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发布出让公告及交易结果公示信息。
2. 协议出让取得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规定,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协议出让仅限以下两类情形:
(1)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2)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
同时,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市场基准价由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3. 申请在先出让取得(适用于2020年5月1日前申请)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域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但随着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意见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申请在先方式不再适用。
4. 国家出资勘查(适用于2020年5月1日前)
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所发现的矿产地(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处理)。取得探矿权的矿业权人应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的有关规定,缴纳矿业权价款。即,国家出资委托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探时,受托的地质勘探单位虽不是真正的探矿权人,但其有权将该矿业权登记至地质勘探单位名下,开展地质勘探工作。之后,应采取有偿取得方式取得,或退出矿业权。
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明确规定,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这标志着,矿业权国家出资勘查出让取得的方式自2020年5月1日起不再适用。
三、探矿权登记程序
探矿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后,申请人依照相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探矿权的新立登记。
1.出让登记权限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第四条规定,为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以下登记权限以陕西省为例:
(一)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
(二)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及油页岩、铅、锌、锰、钒、钛、银、铌、钽、铍、铷、锶、氦气、水泥用灰岩等14种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三)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权限以外的矿产(具体矿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中《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2.申请新设探矿权登记所需材料目录(非油气类)
备注:申请资料的制作要求详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3.程序基本流程
自然资源部负责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探矿权新设登记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部内审批
自然资源部主办司局会同矿业权会审司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探矿权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报部审批。
(三)办理批复
自然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新设探矿权登记(非油气类)办理流程图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的矿业权出让、登记(陕西省):
(一)申报受理
(1) 矿业权申报资料统一由省政务大厅接收;
(2) 接收资料包括:一套纸质申请资料及电子文档;
(3) 窗口接收材料时,重点审查:申请要件是否齐全,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是否一致,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复印 件作为要件时应同原件进行比对核实,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是否齐全。
(二)公示公开
(1)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外,需按出让登记权限由登记机关在配号平台通过“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发布出让公告及交易结果公示信息;
(2) 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对公示和公开期间反馈的有异议的意见和信息,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三)联合审查
探矿权申请项目由矿业权处初审、复核后送相关处室会审。其中:探矿权新立分送矿保处、生态修复处会签,送厅法规处合法合规性审查;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缴纳的,送矿保处会签;涉及行政诉讼和人民法院判决或协助执行的,经与法规处会商后按照程序办理。各处室(局) 审查重点分别为:
矿业权处:申报材料的齐全完备性、格式规范性、内容完 整性和数据一致性;申请人主体资格和资金能力等;是否与其他已设矿业权权存在重叠和争议;
规划局: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有关政策及管控规则;
矿保处: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秦岭矿产资源专项 规划,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地,出让收益(价款)是否评估,探 矿权勘查信息公示是否完成(是否列入异常名录);
法规处:审批登记是否合法合规 执法局: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及处置结果。
(四)主管处室处长审核
矿业权处处长对采矿权、探矿权申报材料初审意见及会审结果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需送法规处合法合规性审查的, 经法规处审查同意后)呈主管副厅长审签。
(五)主管副厅长审签(审核)、厅长签发
探矿权新立由主管副厅长审核后送厅长签发,签发后返回主管处室。
(六)办理结果
矿业权处按照审签情况办理相关批复或勘查许可证,移交省政务大厅。矿业权审批单、审批结果、申请资料及附件等资料一并归档。项目办结后一周内在厅官方网站公开结果。
4.探矿权确权登记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2022年10月30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了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9类权利基础上,将《民法典》规定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居住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取水权等权利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一条对权利登记程序作出了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不动产权利,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一立法动向推进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同时也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的保护。
探矿权人如何取得探矿权并依法登记
作者:陈渊 张熊熊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