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整理一份能打动法官的证据清单?【附实例】

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文章摘要
如何整理一份能打动法官的证据清单? 出差归途中,有些疲惫。由南往北,车窗外秋色渐浓,迷迷糊糊差点睡着。手机传来微信声,是团队助理整理好了案件洽商备忘录,问我是否可以发给客户?
如何整理一份能打动法官的证据清单?
出差归途中,有些疲惫。由南往北,车窗外秋色渐浓,迷迷糊糊差点睡着。手机传来微信声,是团队助理整理好了案件洽商备忘录,问我是否可以发给客户?
我迅速浏览了备忘录,很显然助理小A没有get到重点!我并没有立刻回复她,而是回想起我曾做法官的经历……
8年前,我审理过的一个建设工程案件,印象尤其深刻。原告的一份证据清单,密密麻麻10多页,我耐着性子看完,感觉是口渴却喝了一口盐水——证据之间毫无逻辑、证明对象不成体系。
开庭时我问代理人是如何整理证据材料的?他说:我从当事人两大箱的材料中挑选出来的……。可想而知,法官有多累!几年以后,我辞职做了律师,时刻提醒自己,须引以为戒!
我们回到要发给客户的备忘录——
客户要实现解除合同的目的,备忘录的核心是要客户补充证据材料的清单,请客户按照我们的要求提供资料,因此,根据我们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必须列明具体材料的大致名称,一张表就要让客户明白:他不仅要提供这份资料(当然以客观存在为前提),还要明白为什么需要这份材料!
在我们团队的业务训练中,我们提出诉讼案件的胜负,关键在于:如何整理一份能打动法官的证据清单!即:证据的组织需要遵循法律的内部逻辑(即法律体系)、还需要对符合法律要件的客观事实(待证事实)进行逐项证明。
因此,一开始收集证据材料就围绕一句话展开:谁和谁于何时在何地(对何人或物)做了什么事儿?是怎么做的?结果怎样?文绉绉的说就是搞清楚法律关系!客户讲不清楚,作为他的代理人,须得替他代言。
把上面这句话拆分为表格:

逻辑顺序

要素

简要描述

备 注

主体

我和他(她)或组织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内容

权利和义务

于何时在何地(对何人或物)做了什么事儿?是怎么做的?结果怎样?

客体

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对人或者物

下面我们就以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体系”与“待证事实”来举例说明。
1、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体系
合同解除权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的重要情形,同时也是对合同违约的救济手段。合同解除权在内部体系上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一)解除权的类型:
法定解除权(含任意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含协商解除);
(二)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的行使可以“通知”,可以向法院起诉,甚至可以通过行为“推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解除权的异议也属于“解除权行使”内容;
(三)合同解除之后的责任承担:
即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该如何承担。
以上三个方面即合同解除权的内部逻辑体系,任何一个合同解除权相关的诉讼证据都应当对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2、“待证事实”解读及实证分析
什么是“待证事实”?简单说来即“待证明的符合法条规定的客观事实”,需要对每一个法条的法律要件一一进行拆分解读。
我们以合同解除权的主张,举例展开。
(一)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 1.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2.待证事实
(1)存在一份有效合同
合同有效是合同解除的前提,合同无效就没有解除权的适用空间,所以当我们主张某种情况符合“协商一致解除”情形时,首先要对合同的效力进行预判、研究。
■ 典型案例
裁判规则:对于无效合同,原告主张合同解除的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茂昌公司与三角洲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协议》的行为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无效,《产品购销协议》为无效合同,故对于茂昌公司诉请解除《产品购销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971号
(2)当事人对合同解除达成了一致意见
就合同解除达成了一致意见,可以是通过书面的约定,也可以是通过行为推定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解除意见,当然也可以是口头方式(只要能够证明)。
(二)约定解除
▶ 1.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九民会议纪要第47条:【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 2.待证事实
(1)存在一份有效合同
(2)合同中对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在该项待证事实中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非常大的争议,即当合同对解除权条件进行约定时,该情形是否还需要符合“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对此问题,实务界存在很大的争议,非常考验法官的“公平正义价值理念”。事实上,我们简单的推理就可以推翻这个争议的逻辑,如果约定解除权也需要符合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那直接使用法定解除权就行了。但实践中包括在我们的九民会议纪要中都有认为约定解除权需要符合“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的要件。这可能只能仰仗我们法官的内心公正来实现这个法律的公平与安定的价值平衡了。
■ 典型案例
裁判规则:合同虽约定逾期付款超过10日卖方可解除合同,但逾期付款时间较短并具备付款条件、且逾期付款有一定合理的理由时,不属于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情形,卖方以此主张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院认为:本案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卖方即收到买方支付的首付款319000元,2016年5月20日买方申请的贷款35万元已发放至中介公司监管账户。现卖方存在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未按约定迁出屋内户口的违约行为。房屋交付后买方应当支付尾款,但买方逾期付款已经超过10天达两个月左右。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超过10天,卖方有权追究违约金共计12万元整,合同终止,买方将房屋退还”。但卖方违约在先,其逾期交房亦已经超过10天,且坚持认为自己未违约的态度是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争执的起因。卖方对其违约行为不愿承担违约责任,买方以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来维权,措施虽然失当,但事出有因。卖方逾期交房超过10天,原审未按照合同约定判令其承担12万元违约金,而是结合逾期时间较短等酌定违约金3000元;对等处理,因买方早已申请贷款将剩余房款发放至中介公司监管账户,并非不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故其逾期时间也较短的迟延付款行为尚不构成根本违约,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就其逾期付款超过10天的违约行为,予以120000元违约金的制裁,但对卖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再289号
(3)出现了合同约定的一方可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所约定的解除情形。
(三)法定解除之“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权”
▶ 1.法律规定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2.待证事实
(1)一方存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
(2)因上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典型案例
裁判规则: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南通市中院认为:当事人将特定主观目的明确约定在合同中作为合同条件或成交基础的,则该特定主观目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制范围。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
案件来源:法院公报案例(2015)通中民终字第03134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3、以“体系化”与“待证事实”组织证据
通过上述对解除权的“法律体系”与“待证事实”的分析,以“根据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为例,其证据模式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组织:
1.法定解除的待证事实逐项成立的证据项;
2.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证据项;
3.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证据项:
(1)责任主体的证据项;
(2)损失数额的证据项。
4、结语
本文仅以合同解除的角度抛砖引玉的做了一些阐述,但我们具体案件的法律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合同解除必然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类型,如建设工程法律关系,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又有自己的内部逻辑体系,所以我们在办理具体案件时,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不同的体系之间相互嵌套,并最终达到证明目的。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