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试驾意外谁该为此担责

来源:大成杨文龙律师团队

文章摘要
据报导,2月3日上海发生了一起因试驾导致的意外。一顾客在试驾某品牌电动汽车时,车辆突然冲上人行道,撞上一对路人母子,造成路人一死一重伤的惨剧。

据报导,2月3日上海发生了一起因试驾导致的意外。一顾客在试驾某品牌电动汽车时,车辆突然冲上人行道,撞上一对路人母子,造成路人一死一重伤的惨剧。意外发生后引起舆论普遍关注,该品牌工作人员也于近日作出回应,称试驾顾客已签订试驾协议,如公司需要承担赔偿的也会积极配合。从民事赔偿的角度来分析,谁应该为本次意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一、试驾顾客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试驾顾客使用车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驾车撞击行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试驾顾客作为机动车的使用人,应承担造成路人死伤后果的赔偿责任。
受害者可向试驾顾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如因本次事故造成了残疾)、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二、该品牌是否需要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该品牌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向试驾者提供安全的车辆、合适的试驾路线场地,并安排人员随车同行,对车辆的性能进行充分的告知同时把控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该品牌车辆工作人员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未尽到安全管理和监督的义务;未对事故的发生采取有效的防范、阻止措施;或涉案车辆存在直接导致本次事故的故障缺陷等过错的,该品牌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试驾协议》是否能免除该品牌的赔偿责任
因目前还未了解本案中车辆品牌方与试驾者签订的《试驾协议》详细内容,故本文仅针对实务中可能存在的情况进行分析。在实务操作中,车辆所有权方为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往往会选择在与试驾者签订的《试驾协议》中约定“如试驾者驾车发生事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由试驾者承担”等条款。如果真的存在这种情况,车辆所有权方是否能据此完全免除自身的责任呢?
从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角度分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试驾协议》只对试驾者与车辆所有权方之间产生效力,对受害者不产生拘束力。在试驾者发生事故,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无法据此免除车辆品牌方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受害者有权同时向试驾者和车辆所有权方主张损害赔偿。
悲剧的发生是所有人都不愿见到的,为防范类似意外的再次发生,车行工作人员在消费者试驾时应充分告知车辆操纵方法和性能,合理选择车流量、人流量较少的试驾路线,随车陪同,制止试驾者急加速、急打方向等极限操作。同时,试驾车辆也可安装副刹车等辅助操纵工具,便于工作人员及时介入,把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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