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孝心保单和子女成长保单两项保障为主的保单结构话题之后,今天进入到保单危机预防功能的讨论。对企业家来说,危机主要来自企业经营危机、债务危机和和婚姻家庭危机,什么样的保单结构设计能够达到防危的效果呢?我们将在接下来的几期栏目中进行逐一的讨论。本期专栏,我们就来看第一种防危保单的结构设计——企业债务防危保单。
一、企业防危保单结构设计的典型模式
老规矩,先来看案例!
李先生和武女士是夫妻,育有一子。一家三口生活幸福,企业经营也顺风顺水。2008年,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李先生的公司遇到了一点波折。这让他萌生了预防风险的想法。经人建议,李先生以自己为投被保人,儿子为受益人,投保了一份大额人寿保险。
此后,企业虽因资金周转产生借贷,但仍能较好地运作。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李先生在外省洽谈生意时遭遇了车祸,经过一个月的抢救还是没能挽回生命。先生去世后公司无法正常运转,有过借贷的生意伙伴纷纷要求武女士提前偿还债务。
在听闻保险公司理赔了不菲的保险金后,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在武女士为孩子办理保险理赔后,要求保险金用于偿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保险金并非李先生的遗产,因此不应用于偿还债务。好在武女士没有因此消沉,经过一番努力,公司又重新步入正轨,作为配偶逐渐归还了李先生生前的债务。
二、企业防危保单结构设计的法律基础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孝心保单、子女成长保单与防危保单最大的不同就是被保险人的设计。企业家以自己的生命为对价,在满足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他想要保护的人留下了一笔不受债务困扰的保险金。
这种特殊的保障性利益并非保险产品的投资属性带来的收益,而是和孝心保单、成长保单一样,是保险法人文关怀价值的体现。通过对企业家创富过程中潜在风险的预防,确保家庭和子女能在意外发生时有所保障。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至于被继承人作为被保险人的债务偿还,我们以前的专栏多次提到,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后不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而《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由此可见,由于企业家的身故,保险公司将对所有保单进行理赔。因为确定了受益人,这些保单便不再属于企业家的遗产,不对其生前所负债务进行偿还,起到了债务隔离的作用。
三、企业防危保单设计的法商智慧
从投被保人结构设计来看,高净值人士可出于不同的保险需求进行不同的保单选择。今天所说的企业防危保单规划是最基本的模式。在设计该类保单时,企业家应如何运用呢?几点法商智慧送给大家。
1、确保保费来源没有其他纠纷。
2、进行合适的保险结构设计。
企业家与其他家庭成员相比,本身就肩负更大的责任,存在更大的风险。降低企业家自身的风险,不仅对家庭来说是一份保障,也能让其自身的财富达到很好的传承。
法商大数据:保单结构设计之企业家防危保单
作者:桂芳芳来源:FO埃孚欧视野

在孝心保单和子女成长保单两项保障为主的保单结构话题之后,今天进入到保单危机预防功能的讨论。对企业家来说,危机主要来自企业经营危机、债务危机和和婚姻家庭危机,什么样的保单结构设计能够达到防危的效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