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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6日,原告XX饭店经营者杨某的女儿王某与被告吴某的儿媳吕某因拿快递包裹发生误会,吴某及其家人与杨某及其家人为此次纠纷发生了两次冲突,当地派出所亦进行了处理,但吴某对处理结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6日,原告XX饭店经营者杨某的女儿王某与被告吴某的儿媳吕某因拿快递包裹发生误会,吴某及其家人与杨某及其家人为此次纠纷发生了两次冲突,当地派出所亦进行了处理,但吴某对处理结果及杨某家人心存不满。
2022年2月5日正值春节期间,杨某与亲朋好友在XX饭店聚餐。吴某将装有粪便污物的两个白色小塑料袋装在一个黄色的大塑料袋内携带到XX饭店内,吴某不听劝阻,将其中一小袋污物抛洒在饭店门口地毯上及周围,将另一小袋污物摔向稍远处通往厨房的门口,造成污物喷洒相关地面及墙面。后XX饭店购买清洁物品用于清理污物,并购买了新的地垫更换了被污染的地垫。
后XX饭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各项损失5363.8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向杨某经营XX饭店内实施泼洒污物的过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XX饭店财产权的损害,吴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损害结果最终确认XX饭店损失金额为1549.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XX饭店非自然人,属其他经济组织,XX饭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XX饭店财产损失1549.8元;二、驳回XX饭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系因吴某的儿媳吕某与XX饭店经营者杨某的女儿王某因拿快递包裹发生误会,王某对吕某进行辱骂继而引起肢体冲突,事后,吴某心怀不满遂将粪便污物抛洒在饭店门口地毯上及周围引发的纠纷。虽王某、吕某不是本案纠纷的当事人,但作为矛盾的源头,纠纷是由其二人而起,双方均存在过错,不仅没有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却让家中长辈即吴某与XX饭店的经营者杨某参与其中,使得矛盾升级,影响家庭、社会和谐,实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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