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监守自盗后又敲诈勒索,法院该如何裁决?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监守自盗,又名主守自盗。大意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取自己负责看管的财物。出自《汉书·刑法志》:“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颜师古注:“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

监守自盗,又名主守自盗。大意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取自己负责看管的财物。出自《汉书·刑法志》:“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颜师古注:“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
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监守自盗的行为,一经发现一般以盗窃罪或贪污罪定罪量刑,但如果行为人监守自盗后,又以被盗物品失窃为由敲诈勒索,那法院又该如何定罪量行呢?今天就以一个小案例来作简要分析,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击收藏。欢迎小伙伴们留言发表自己的看法。
【案情简介】
鲁某利用职务便利盗取盗取煤矿雷管后,以其盗取的雷管为由,多次威胁煤矿生产矿长颜某某,让颜某某通过微信给自己转账10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
2017年8月,鲁某利用任府谷县大昌汗镇芦家梁煤矿的炮工组长之便,盗取芦家梁煤矿20发雷管,将2发雷管用食品袋包好放到芦家梁煤矿一个废弃房子的墙角里面,用砖头堵住。其余18发雷管用胶带包裹起来放在芦家梁煤矿炸药厂路边厕所的彩钢瓦下面。
2018年3月鲁某在网上购买一张号码为17123xxxxxx的虚拟手机卡并注册微信。
鲁某将芦家梁煤矿生产矿长颜某某加为微信好友,以其持有芦家梁煤矿生产批号雷管为由,多次威胁颜某某,让颜某某通过微信给自己转账10万元人民币,后颜某某按照鲁某指示取得被盗20枚雷管。
2018年07月2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08月07日被逮捕。2018年9月23日府谷县公安局民警用鲁某的手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6万元返还给被害人颜某某。
【法院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作案工具OPPOR7手机一部、OPPOR15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并依法处理。
三、随案扣押但未移送的瞬发雷管20发由扣押机关府谷县公安局依法返还被害人府谷县老高川乡芦家梁煤矿。
【法院认定】
被告人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便利盗取雷管后向煤矿索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成立。
被告人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案发后已全部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考虑到被告人鲁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镇安县司法局关于被告人鲁某可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作案工具OPPOR7手机一部、OPPOR15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并依法处理。
随案扣押但未移送的瞬发雷管20发由扣押机关府谷县公安局依法返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应与被告人的其他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综合认定。
相关法律依据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0号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府谷县人民法院 (2018)陕0822刑初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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