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多 路很长——《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意见》印发

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开篇语】:“尚权刑事评论”是“尚权刑辩”公号的新增栏目,充分发挥尚权专业刑事律所的优势,展现刑辩律师的魅力。邀请律师对新近发生的热点事件、刑事法律法规及法律现象从专业视角出发,及时进行多维解读。

【开篇语】:“尚权刑事评论”是“尚权刑辩”公号的新增栏目,充分发挥尚权专业刑事律所的优势,展现刑辩律师的魅力。邀请律师对新近发生的热点事件、刑事法律法规及法律现象从专业视角出发,及时进行多维解读。同时欢迎全国各地刑辩律师投稿支持。
3月10日,司法部发布了由司法部、财政部正式联合出台《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印发通知。纵观全文,援助内容的扩大则是《意见》出台的最大亮点。“死刑复核案件、申诉案件纳入援助范围,是法律援助改革的重大进步。”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表示。
尽管如此,法律援助现行存在的问题仍引起了律师们的关注。“法律援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和手段,但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过低,指派没有细化,导致很多有经验的律师不愿意办理法律援助的案件,而承接案件的大多是初入行的实战经验欠缺的年轻律师,所以从整体上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意见》出台后,希望在落实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能够着重考虑这些问题。”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华律师表示。
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宇鹏表示,法律援助中心应该建立一个法律援助律师库,对律师的执业年限要有一定的要求才行,比如执业三年以上的才可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者说允许办理较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死刑复核的案件,从而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希望死刑复核援助的实施办法尽快出台
千呼万唤始出来,死刑复核的法律援助终于落地,但依旧有很长的路要走。
死刑复核程序是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是控制死刑程序的重要环节。但是死刑复核制度自诞生以来便过于封闭,行政色彩浓厚,尤其是律师在死刑复核案件中参与辩护程序的缺失和虚化,使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虽然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的律师参与做了明确规定,但死刑复核案件中经济困难的被告人却因相关规定的缺失而丧失了这一权利。对此,有专家呼吁尽快赋予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权,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为确保每个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应尽快赋予死刑复核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权。
“死刑案件事关一个人的生命权,死刑复核应当遵循最高标准的程序保障。这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明确要求,也是确保每一个死刑案件判决公正的保障。”北京示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死刑复核实证调研项目组负责人张雨律师近一年来免费代理了多起死刑复核案件,对办案过程深有感悟,“将死刑复核纳入法律援助,不仅保证了案件被告人的基本权益,也体现了我们国家司法公正、依法治国的决心。”
“将死刑复核纳入援助范围,只是一个开始。各部门如何配合,如何保障律师的辩护权等问题都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张雨认为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最根本的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经费问题,和其他类型案件的区域内法律援助不一样,死刑复核权在最高院,所以无论是北京律师还是外地律师的代理都涉及到经费的问题;二是人的问题。什么样的律师能够代理是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亟需确定和解决的问题。事关一个人的生命权的案件,单纯从执业年限上考虑是否可行等等,期望具体的实施办法能够尽快出台。
申诉案件的法律援助终于落地
除死刑复核案件外,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也将申诉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巩志芳律师表示,申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可以有效地化解司法机关的信访压力,减少缠访缠诉。通过法律援助律师,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向申诉人进行说服、解释,引导申诉人理性面对自己的案件。对确有冤屈的案件,指导申诉人通过正当法律程序理性申诉;对无理申诉案件,甚至可能会让部分申诉人放弃申诉,重新回归正常社会生活。
目前,申诉案件的法律援助主要来自民间组织。2015年,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创建了“蒙冤者援助计划”,蒙冤者提供援助,促使司法机关纠正重大冤假错案。该计划中所有援助的案件都是由志愿律师免费代理。其中福建许金龙等四人抢劫案已成功平反。其他案件有的已经进入再审程序,有的还在申诉中。
“将申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能使被告人及其家属获得律师的帮助,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申诉。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被告人或者其家属会遇到很多困难。比如,他可能无法获得全部案卷,不能调查取证,另外涉及专业的法律问题,他也不一定搞得明白。而且刑事申诉的当事人,大部分都是困难群体。如果将申诉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就可以为困难群众指派律师,帮他申诉。”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金龙的代理人王耀刚表示。
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宇鹏律师是蒙冤者援助计划援助项目之一——吉林刘忠林案的代理律师,在肯定申诉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张宇鹏律师认为,申诉案件纳入法律援助后重点还要保障律师在申诉案件中相关的权利。首先是阅卷的问题,申诉律师常常遇到最大的问题是常常无法从原审法院获取案卷,案卷的主要来源都是从家属处获得,案卷不全导致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无法进行。另外一个问题是会见。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往往都在服刑中,因为律师会见其他案件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只需要一个律师会见即可。但对于申诉案件,全国的监狱系统还要求必须要求两名律师参与会见,甚至有部分监狱派警察陪同,这与刑诉法基本理念是不相符的,这也是申诉案件的法律援助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还应该看到,化解信访申诉压力,单靠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司法机关的配合,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转变工作作风,接待人员要转变对待律师和申诉人的态度。还有一些配套措施也要跟上,就是面对申诉人这一特殊群体,往往其心理上会有一些偏执,因此对他们的接待咨询就不同于一般的接待咨询。是否可以考虑,对援助律师进行一些心理学知识的培训;建立固定的心理咨询机构,让援助律师遇到问题,有解决问题的途径;甚至可以考虑某些案件可以让心理医生直接参与接待咨询。”巩志芳如是说。
而蔡华律师则认为,申诉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有助于律师分级出庭制度的落实,因为申诉案件对刑事申诉案件代理人的要求可能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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