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的材料为形式审查,即公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予以确认,准予注销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注销登记材料的形式审查原本是出于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初心。但是,“形式审查”在负有大量债务的不法公司及公司股东眼里却变成了逃避债务的捷径,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环境。而债务公司股东出于对登记机关形式审查规则的“把握”,在申请债务公司注销登记时,明知尚有债权未清偿,仅通过提交格式化的、虚假的注销申请资料即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注销导致公司主体消灭,债权人无法向公司主张债权。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部分裁判观点,浅析债务公司注销后,债权人的权利救济问题。
一、债务人公司注销后,债权人的一般救济途径探讨
(一)债权人可提起清算责任纠纷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第2款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王海森与青海昆源矿业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二审:(2019)青民终235号,再审:(2020)最高法民申5085号】中,最高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经释明并要求王海森提交森和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的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但其未向法庭提交上述证据。至此,王海森作为森和公司清算组组长和唯一股东,不能提交清算组依法清算的证据……王海森作为森和公司清算人员负有书面通知昆源公司参加清算的义务,仅发布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海森在森和公司未实际清算的情况下,决定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无论其作为清算成员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还是对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提供不实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均存在重大过错,昆源公司请求王海森对未获申报和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二)债权人可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股东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款项据为己有,然后通过虚假清算将公司注销,再以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抗辩债权人,可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虚假清算、恶意注销公司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无疑属于是对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职权的滥用。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存在通过不当清算逃避债务之可能。
参考案例:
1、林某国、陈某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2018)最高法民申4620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涉案公司被注销后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公司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将收到的债权转让款转至公司账户用以公司经营或清算,且于收到债权人债权转让款后仅仅四个月就做出了公司解散的股东会决议,故此,原审法院认为不能排除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通过不当清算逃避债务之可能,不能免除作为原公司股东将该涉案债权转让款用以清偿原公司债务之责任,认定股东为本案适格主体,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
2、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立生、刘丽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17)最高法民申41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信用社以李立生、刘丽珍作为公司股东在未清偿完债务的情况下将公司注销并占有公司财产,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请求李立生、刘丽珍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据此将本案案由认定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并无不当。李立生、刘丽珍作为丰达公司股东,未参与清算组,且均认可公司清算时没有书面通知债权人信用社。同时,李立生、刘丽珍不认可清算报告,并称依据原唐山市敖中工业有限公司年检报告显示,该公司被关停时仍处于亏损状态,清算报告与年检报告严重不符,足以认定丰达公司注销登记时提交的清算报告不具有真实性。二审法院认定李立生、刘丽珍对丰达公司的借款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二、诉讼程序中债务人注销的救济途径探讨
(一)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应以其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继续审理
北京融通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中清汇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232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贝齿公司虽然已经在诉讼过程中注销,但原审法院应当变更贝齿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等为本案当事人继续审理本案。原审法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法律适用错误。
(二)公司在诉讼期间被注销,债权人如果认为股权转让及公司清算注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
深圳市中海通机器人有限公司、王彰政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纠纷【(2019)最高法民申6745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鑫德公司在诉讼期间被注销,其作为本案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二审法院决定以鑫德公司注销前股东及清算组成员王某政、崔某花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并判决其承担依法应由鑫德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鑫德公司原股东王正某、王某伟、王某辉与王某政、崔某花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公司清算注销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非本案审查范围。中海通公司如果认为前述股权转让及公司清算注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
三、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注销,债权人救济途径探讨
(一)债权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根据《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郭银鸽、蚌埠市雅佳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2021)最高法民申99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2016年2月23日,金成公司成立清算组,由金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朱永红担任清算组负责人,股东郭银鸽为清算组成员,在未通知已知债权人雅佳丽公司的情况下进行清算并注销公司。金成公司虽在形式上履行了相应程序,但因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雅佳丽公司,清算程序实质上不符合法律规定。郭银鸽申请再审提交的清算报告复印件显示仅对金成公司2014-2015两年财务状况进行审核,不能如实全面反映金成公司财务状况,亦不足以证明金成公司尚能再次进行清算。况且,在金成公司财务资料不够完整齐备且已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所谓再行清算客观上并无实现的可能。因此,原审法院以金成公司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为由,将郭银鸽追加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二)债权人可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作为债务人已经在清算后被注销,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在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诉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责任。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不服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二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参考案例:张某、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2019)最高法民申4450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32条规定,对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不服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司清算后被注销登记,公司的剩余财产由股东接受,但股东均表示对剩余财产去向不知情,据此可以认定公司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无论其是否转让股权,是否仍是公司股东,均不能免除其出资义务。
四、结语
公司清算是公司面临解散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实务中债务人采取虚假清算的方式恶意注销公司以实现逃避债务目的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构成侵权。尽管《民法典》《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处理公司清算制度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中的案件情况纷繁复杂,即便有诸多裁判观点作为参考的情况下,依然存在争议问题,尤其个案中的情况及问题往往具有其独特性,债权人在考虑权利救济方式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案件事实选择最佳救济路径。
债务人注销后债权人之权利救济途径探讨
作者:于明玉 陈欣璐来源:大成成都办公室

我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的材料为形式审查,即公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予以确认,准予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