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擅自以家庭全部财产担保的效力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申请再审人程元初因与被申请人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于俊英、庞睿、庞智、庞慧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094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庞贵雄虽然在

申请再审人程元初因与被申请人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于俊英、庞睿、庞智、庞慧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094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庞贵雄虽然在2007年3月12日出具的担保函中明确载明“本人同意以家庭全部财产清还上述借款。我的家庭全部成员对上述的担保行为没有异议”,但该担保函只有庞贵雄个人的签名,于俊英并没有在其上签名,证人杨俊关于于俊英在场的证词亦不足以证明于俊英有以家庭全部财产为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一、二审判决认定该担保是庞贵雄个人出具的担保并无不当。庞贵雄投资兴办的中谷公司是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有限责任公司,程元初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的规定为由,主张案涉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的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 gov.cn/zgcpwswlzx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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