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微博回应侵权了吗?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文章摘要
2025年内娱的第一个大事件在微博持续发热,作为一个从事数据合规的法律人,吃瓜的时候难免被一些个人信息相关的敏感词汇触达,比如“精神疾病”、“狂躁症”、“抑郁症”。

2025年内娱的第一个大事件在微博持续发热,作为一个从事数据合规的法律人,吃瓜的时候难免被一些个人信息相关的敏感词汇触达,比如“精神疾病”、“狂躁症”、“抑郁症”。由此想要对事件核心人物之一《三人行》导演(下称“导演”)的微博长文回应内容做个法律视角的点评。
隐私权侵权风险
导演在微博回应讲述双方合作过程的时候提到演员李某说自己之前得了很重的精神疾病,但是他没吃药,靠意志力把病熬好了。原文内容如下:

假设导演的陈述是真实的,那么这个内容涉及到演员李某的“以往病史”,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中也特别列举了“以往病史”作为“个人健康生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假设演员李某确实私下向导演表述过曾患有精神疾病,那么《三人行》导演在微博公开披露演员李某的“以往病史”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对演员李某的隐私权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名誉权侵权风险
除了“以往病史”引发的隐私权侵权风险外,导演的微博回应内容可能还涉及到名誉权侵权。导演在微博发言中表示“或许这一路而来,“心魔”或者说那些心理的疾病,并没有被他熬到离开,而是马上就要反过来吞噬他了。事到如今,我只希望他早日恢复健康”。截至本文发表之时,该条微博的评论已经超过5.2万,点赞超过72.3万。从上述内容来看,导演并不知道演员李某现在是否患有心理疾病,但推测其现在仍患有心理疾病。那么该推测内容发布在微博上是否会侵害演员李某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主要看是否会降低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在本次事件中,具体表现为演员李某是否会因导演的言论被认定患有心理疾病,以及被认定患有心理疾病是否会降低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如果导演发表的内容仅仅是主观推测,可能并不一定会导致演员李某被认定患有心理疾病,但结合导演在原贴中对演员李某日常行为的一些描述,可能致使这个推测具有了合理性,并且这些行为可能被理解为患有心理疾病的症状,比如情绪不稳定、暴力行为等,进而使得演员李某的工作能力遭受怀疑,显然是会降低其社会评价的。
回应有风险,下笔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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