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作为以数额为基础进行定罪量刑的罪名,涉及数额问题一直是辩护角度长久不衰的热点。张瑾律师现根据近期办理的一起诈骗罪,还原本案涉及数额部分的辩护过程。
案情简介
“小小金融”爆雷后,旗下从事贷款中介服务的多家公司纷纷被查,其中一家贷款中介公司介绍的经营贷、抵押贷、存抵贷、境外港币赎楼等多个金融产品涉嫌欺诈,多名公司员工被指控涉嫌诈骗罪。黄某某作为第一被告被指控金额73万余元,已达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罚。张瑾 律师作为黄某某的辩护人介入案件后,发现指控犯罪金额的证据不充分,金额计算方式不严谨,通过推演犯罪过程,复核剩余财产价值、涉案资金在流转和财产种类转换时的汇差和损耗,在庭审中成功将指控金额从73万余元削减至28万元,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降至犯罪情节较轻。最终,黄某某二审以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结果远远高出黄某某及其家属的预期。
辩护背景和策略
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张瑾律师通过阅卷和多次与黄某某的会见,将挖掘和复原的案件与证据进行反复对比,发现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所涉两单贷款诈骗事实的证据存在一些漏洞,部分证据不能依法成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同时,因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和量刑建议较高,黄某某不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仅承认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对证据证明的很多事实并不认可。基于上述情况,本案留给张瑾律师的辩护空间非常狭小,罪轻的理由唯有降低犯罪金额一途可行。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简要来说就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且处分的财产达到入罪金额”,就本案而言,如何降低黄某某的犯罪金额,有三个角度:一是厘清公诉人指控黄某某的犯罪金额是否均为其本人所为;二是核对黄某某的犯罪金额是否计算错误;三是在指控金额中剥离被害人非因错误认识而处分的财产。
张瑾律师通过比对案件同期的金融政策,经过计算终于找到被害人郭某某在本案中自愿交付财产的逻辑支撑及金额;通过复盘被害人李某某被骗一单中同案犯口供的逻辑找到漏洞,拟定对同案犯曾某某的盘问策略,以期减少对黄某某的指控单数,最终张瑾律师将上述两方面锁定作为庭审辩护的重点。
庭审后,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张瑾律师对黄某某的辩护意见,认为黄某某的诈骗金额为28万余元而非公诉人起诉的73万余,刑期2年。二审阶段,张瑾律师建议黄某某家属与其中两位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和谅解,二审法院根据该情节对黄某某的刑期又酌情从轻处罚。最终,黄某某实际实行的刑期是公诉方量刑建议的三分之一。本案实现了罪轻的辩护效果,得到了委托人方的高度认可。
案后感悟
1.本案虽已找到辩护的重点,但如何在庭审中实现有效辩护,张瑾律师认为还是要结合证据形成旗帜鲜明、逻辑简单、能迅速植入人心的观点,围绕观点再展开论证。张瑾律师提出核心观点是:被害人郭某某港币赎楼一单中的14万余元汇率损失、近17万元存抵贷利息损失、7万余元中介服务费是其权衡利弊后自愿支付的,而非基于错误认识的交付,应从黄某某的犯罪金额中扣除。
①针对14万余元汇率损失,公诉方仅将案发时大陆银行港币现钞换人民币现钞的汇差计为合理支出,超出的14万元认定为诈骗金额。庭审时,张瑾律师依据现有证据结合内地和香港外币兑现、汇现、转汇等金融政策、兑换制度,按公诉方的计算方式模拟了一遍人民币兑换港币后进行赎楼的全过程,所需的时间、人工及利息等成本远远超出被害人郭某某支付的汇率资金,且客观操作条件苛刻,为支持该论证结果,张瑾律师提交了从香港大众银行深圳某支行的调查结果作为佐证。由此,可以论证被害人所谓近14万元汇率“损失”为境外换汇导致,是正常商业交易成本而非诈骗。
②近17万元存抵贷利息的损失是本单最大的一个疑点,控辩双方在讯问、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展开了激烈对抗。庭审中,公诉方出具了多种类的十多份证据来证明被害人近两年有17万元的存抵贷利息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划扣了。张瑾律师紧扣“知情”两字,结合被害人陈述和侦查机关调取的多份资金明细,首先论证该存抵贷并非黄某某等人虚构事实、恶意添加的贷款种类,是必要性贷款,对于必要性的贷款不能说签订合同时被害人郭某某不知情;其次被害人郭某某与黄某某的聊天记录多次明确表达具体利息金额太高、无法承受等,结合被害人还款的时间和转账痕迹,可以证明被害人对于存抵贷利息的还款时间和金额也是明知且有准备,直接反驳了公诉方意图以被害人不知情将该笔金额划归犯罪金额的论点。
同时,张瑾律师提出存抵贷的诈骗中有两个无解的疑问,是控方证据闭环的障碍,在“知情”角度之外辅攻指控点:一是证据“资金明细”中有一进一出的两笔流水显示为同一流水号,不合常理;二是存抵贷销户的时间、剩余质押款转账的时间在公司刑事案发之后,实操方存疑,时间逻辑不通。
③公诉方指控的7万余元服务费,被害人自始至终是未提出异议的。虽最终收费较约定的服务费有提高了近2万元,但初始合同签订无疑点,客观上业务难度增加后与被害人签订了补充协议,且在被害人的贷款资质不足且贷款额度较高的情况下,实现了被害人签订合同的目的,结合商业惯例和证据能证明提高收费的合法性、合理性,该金额不应定性为诈骗。
2.庭前拟定的盘问策略,在实践中需因事态变化随时进行调整。
公诉方指控黄某某与属下曾某某共同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两次共10余万元,张瑾律师发现其中金额为5万余元的一单的一些重要节点被害人无法准确描述,本单仅有同案犯曾某某对黄某某的指控,而黄某某在刑拘、逮捕、庭前会见时均供述未参与金额为5万余元的这一单。
面对此种情形,如果要通过证据来证明黄某某没有参与这一单是很难实现的。于是张瑾律师庭前拟定了盘问策略,庭审时,张瑾律师打乱事件顺序盘问曾某某,曾某某的当庭供述明显存在模糊性、不合理性,辩解存在荒谬性。见此情形,张瑾律师决定乘胜追击,马上要求再次盘问黄某某,在张瑾律师的提示下,黄某某当即向合议庭提出要与曾某当场对质,经法庭准许后双方对质,对质后,合议庭对曾某某口供的可信度产生的了质疑,法庭最后根据重复自白原则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认定黄某某未参与5万余元诈骗一单。
结语
诈骗数额是诈骗犯罪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打掉单数或降低数额是办理此类案件为被告人出罪或争取罪轻的不二法门。办理案件中除了吃透证据,正确适用法律之外,庭审中的发问和应对也极为重要。正如芝加哥著名刑辩律师史蒂芬.莫罗在他非常著名的《对方证人》里面的那句话:一个好的庭审的提问者必须向科学家一般准备,像艺术家一般演出。这也是张瑾律师在讯问阶段里面非常感同身受的一句话。庭审讯问的目的是在有限时间内通过讯问再现、揭露案件事实或者证实对方证据的不可信,为接下来的法庭辩论做好铺垫,从而使得合议庭形成倾向性的心证,作出有利于我方的判决。
诈骗罪辩护律师如何降低犯罪金额
作者:张瑾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诈骗罪作为以数额为基础进行定罪量刑的罪名,涉及数额问题一直是辩护角度长久不衰的热点。张瑾律师现根据近期办理的一起诈骗罪,还原本案涉及数额部分的辩护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