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司法,徐汇法院有话说!

来源:上海徐汇法院

文章摘要
上海是世界观察中国的窗口,也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前沿。作为上海中心城区之一,近年来徐汇区持续推进高水平开放,外资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等数量持续保持中心城区领先,居民对外交往活动也日渐增多。

上海是世界观察中国的窗口,也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前沿。作为上海中心城区之一,近年来徐汇区持续推进高水平开放,外资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等数量持续保持中心城区领先,居民对外交往活动也日渐增多。与之相应,徐汇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司法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徐汇法院积极回应多元司法需求,持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充分运用东方司法智慧,审慎处理涉外、涉港澳台法律纠纷,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展现中国法院良好形象。
涉外纠纷典型案例
01:用心用情巧解心结,法国主厨体会“以和为贵”
2017年,来自法国的主厨陶傅容(Jerome Tauvron)和他的合伙人在徐汇区武康路开了一家餐厅,后来,双方因管理费等问题产生纠纷,合作关系就此解除。此后,合伙人将餐厅所在场地收回,陶傅容的多样物品都遗留在原地。最令陶傅容记挂在心的,是他的教父赠予的一套陶瓷杯纪念品。
2021年,陶傅容来到徐汇法院起诉,寻求解决办法。案件受理之初,法官建议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地组织证据交换十多次。法官还两次前往餐厅现场勘验,对每个证据展开认定。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陶傅容和对方达成和解。更加令人高兴的是,双方在徐汇法院的其他案件,也一揽子得到了解决,陶傅容得以拿回自己珍爱的陶瓷纪念品。
陶傅容说:“作为当事人,我深深感受到了上海法院的公正和高效。我也体会到了中国古话‘以和为贵’‘和气生财’的真正含义,这让我在上海创业更有信心。”后来,陶傅容在南京西路开了一家新的餐厅,生意红火。
02:依法适用国际公约,大大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此前,传统公文书跨境流动需要经过我国外交部门和目的地国使领馆两次领事认证。我国于2023年3月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同年11月在我国生效实施,《公约》启用“附加证明书”新模式,在《公约》缔约国范围内免去目的地国领事馆认证这一环节。
2024年,在某管理公司与张某某、某科技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某提供了《德国G公司致徐汇法院的函》等5份文件以及德国地方法院对该5份文件形成的5份公文书并附主管机关出具的《附加证明书》,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徐汇法院根据公约条款,严谨审查了5份公文书,依法认定为证据,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
该案是徐汇法院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首例案件,依托《附件证明书》实现“一步式”证明,简化公文书跨国程序,有效减轻了涉外当事人诉累。
国际司法协助十问十答
01:外国司法机关或个人能否直接通过国际邮件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等向中国境内当事人送达文书?
答:
不能。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司法机关或个人不能直接向中国境内当事人送达文书,应当通过条约规定途径或外交途径,向司法部或外交部提交请求,由中国人民法院代为送达。中国在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已对第10条作出保留,反对通过邮寄方式在中国境内送达。
02: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如诉讼一方在国外,如何向外国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答:
应通过受理法院提出向外国送达司法文书的请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将请求材料转递到中方中央机关司法部,由司法部根据条约规定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送达请求。如送达目的地国与中国未缔结相关条约,应通过外交渠道提出文书送达请求。
请求涉及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广西、海南10地的,由该地高级人民法院向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直接提出。
03:向在中国领域内无住所的外国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是否必须通过条约规定途径?能否由国内法院直接将司法文书通过邮寄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外国当事人送达?
答: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除条约规定途径外,另有其他7种送达途径,国内法院可根据情况选择。如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地方法院可以该方式直接向外国当事人送达。
04:外国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如何调取位于中国境内的证据材料?
答:
应根据条约规定途径,由外国具有提出取证请求资格的司法机关或个人向司法部提出调查取证请求。与我国未缔结相关条约的,应向外交部提出请求。请求经审批后由人民法院执行,结果由请求接收部门答复请求方。
05:外国司法机关或个人能否直接询问(包括通过电话、视频等技术手段)位于中国境内的证人?
答:
不能。中国在加入《海牙取证公约》时已对公约第二章除第15条之外全部作出保留,不允许外国司法机关直接向位于中国境内的证人取证。外国相关机构应通过条约规定途径向司法部,或通过外交途径向外交部提出取证请求,请求经审批后由人民法院执行。
06:外国法院的判决能否在中国境内执行?依何程序?
答:
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需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也可由外国法院依条约规定或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执行的发出执行令。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07:我国法院的判决如何申请外国承认与执行?
答:
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条约规定或互惠原则,通过司法部或外交部,向外国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
08: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是一样的吗?
答:
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目前主要依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通过中央机关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对本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如双方都是公约成员国,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无需通过中央机关。
09:婚姻家庭纠纷中儿童抚养权判决如何申请承认与执行?
答:
我国尚未加入《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儿童抚养权判决根据我国法律予以承认与执行,但不能对子女人身、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10:中国境内当事人如需外国司法协助如何提出请求?可否直接向司法部提出?
答:
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转递司法部或外交部,根据条约规定或互惠原则向被请求国提出。司法部不直接受理当事人向外国提出的请求。
请求涉及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广西、海南10地的,由该地高级人民法院向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直接提出。
问答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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