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爹签了合同,房子归谁?

来源:珠海国际仲裁院ZCIA

文章摘要
“10万块还不够棺材本吗?”于迪对大姐于兰的安排有点不满。 “还是一家10万吧,小迪,爸爸现在身体那么虚弱,还要请人照顾,20万够不够都不好说。” “咳,真是麻烦。”于迪挂断了大姐的电话。

“10万块还不够棺材本吗?”于迪对大姐于兰的安排有点不满。
“还是一家10万吧,小迪,爸爸现在身体那么虚弱,还要请人照顾,20万够不够都不好说。”
“咳,真是麻烦。”于迪挂断了大姐的电话。
于兰看着眼前因脑梗而日渐消瘦的父亲,咬了咬牙拿出了房屋买卖合同。
“爸,这房子咱住了30多年了吧。”
于父病怏怏的回了一个“啊。”
“爸,这个,唔,房子咱们刚买的时候,也有好几万吧。”
“啊。”
“当时是您、妈妈和我出的钱吧。”
“啊。”
“那您看,这些年我和小迪尽心尽力照顾您都知道,要人出人、要钱出钱,手头上实在是拿不出钱来了,二妹难得回家几次,也没给过几个钱。现在您的精神也还不错,提早安排一下家里的东西吧,以免将来伤了我们姐弟和气,您看怎么样啊?”
“嗯”,于父叹了口气。
于兰接着说道,“现在我们还得请人照顾你,花费也很大,我们家除了这房子也没啥了,要不就先过户给我和小迪,二妹不在身边不算她,合同金额就随便写个数,然后我们想办法盘点儿钱出来,这样怎么样?”
“啊,我也不懂,随你们吧,给你们我也没意见……”老人终于说了句完整话,他脑梗后精神很差,不过他心里也明白是于兰于迪在一直照顾他。
“那行,那就先这样。”他拉住了父亲的手,虽然粗糙但还是温暖的,老三心里软了一下,回头看了看合同,略一踌躇,还是摆在了父亲面前,老人颤巍巍签了名,伸出手指沾了沾印泥,缓缓按了下去。
“小迪,爸签了。”于兰打电话告诉了三弟。
于迪也听出了大姐情绪低落,劝她说,“我们姐弟俩照顾爹几十年,老爸的钱不给我们俩给谁呢,现在还病着,唉……”
一年半之后……
“于梅你不要太过分了!”于迪在电话里跟二姐吵了起来。
“是谁过分!你和大姐自己偷摸把爹的房子转到自己名下,这是他的养老房啊!你们都不放过!”
老二于梅十几岁外出打工,二十多年都没回家几次。于兰和父亲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把这个消息也告诉了二妹。于梅当时没说什么,但心里很恼火,后来憋着一股子闷气偷偷把父亲接走了,一年多也没有和姐姐弟弟沟通,打电话也拒绝接听。为此于兰还报了警,警方调查了解后才知道老人并非无故失踪,只是被于梅接走了。
近期于老头脑梗又一次犯病,直接进了ICU病房,呼吸机、进口药都上了,一天一大万的花销吓得于梅脸都绿了,赶紧给大姐、三弟打电话,这才终于又见到了老人。
万幸后来老人缓了过来,只是刚一出院,于梅要求于兰和于迪三一三十一支付医药费、住院费,然后于迪电话里就开始骂人。
“你猪油蒙心了吧,当初是你一意孤行把爹接走的,这期间你怎么待他的我们也不知道,电话联系你也不接听,直到爹发病需要花钱想起来我们了,这些年你干嘛去了?再说为什么爹走的时候好好的突然又发病了?”
“胡说八道!什么走的时候好好的,我接老爹来的时候他都已经糊涂了!时不时的都不知人事!爹这老毛病发作又不是第一次,你少跟我装糊涂!还有老房子转卖给你们俩怎么才20万,那房子现在少说了也值个两百万!你自己亲爹住院你一分钱都不拿吗?!”对于弟弟的指控,于梅也生气了。
“你懂个…… 行了我不骂你,当初买这房子钱是爹妈和大姐出的钱吧?这些年是我和大姐一直在照顾爹吧?现在转回我们名下不是理所当然吗?你潇洒,早早的离开家,现在又想要钱?而且爹之前住院都是我和大姐拿钱治疗的,你出了吗?现在你那里住了一年生病了凭什么又让我们拿?”
“行,行!现在爹已经糊涂了,没法伸张自己的正当权益,我就做他的代理,你不是想省钱么?那就等着仲裁吧!”
一个月后,于梅以父亲的名义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于兰、于迪均摊父亲医药费、住院费。
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的于父虽然精神状态和身体情况不佳,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与于兰、于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正处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或者已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于父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是受到了于兰、于迪的欺诈、胁迫,对于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因于父与于兰于迪是亲属关系,且于兰于迪一直照顾于父,对于过户房屋给于兰于迪,于父是明知的,故仲裁庭认为于父与于兰、于迪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关于分担医药、住院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三条“(一)本院受理国内外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仲裁案件;(二)本院受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仲裁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于父年纪渐大、疾病缠身,定期到医院做诊疗是必不可少的,其子女负有赡养、照顾义务,因治疗产生的医药费,属于子女赡养、照顾老人必然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合同争议,也不属于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综上所述,申请人主张家庭成员分摊医药费的请求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其仲裁申请。
裁决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由申请人于梅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珠海国际仲裁院按照该院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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