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律时事热点解读(11.7-11.13)

来源: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获准通过 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春雷解读 1.以法律形式明确“网络实名制”。 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获准通过
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春雷解读
1.以法律形式明确“网络实名制”。
2.重点保护关键信息的基础设施,如: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电子政务等。
3.严惩攻击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
4.重大突发事件可采取“网络通信管制”。
2 最高院、最高检印发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
11月7日,最高院、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
►春雷解读
1.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
2.惩戒委员会职责为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不受理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
3.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须经2/3以上委员通过。
4.凡被惩戒委员会认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检察院应对当事法官、检察官作出惩戒决定。
5.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当事法官、检察官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检察院申请复议。
3 上海税务局发布2016个人房产税缴纳提示
11月7日,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缴纳2016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事项的提示》。
►春雷解读
1.征收对象为:自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籍居民家庭新购第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上海籍居民家庭新购住房的。
2.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3.上海籍居民家庭,若新购住房后人均住房不超过60平方米的;子女成年因结婚首次新购住房且属于唯一住房的,均暂免征收房产税。
4.非上海籍居民家庭,若符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或持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且在上海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5.非上海籍居民家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应先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待其居住证满3年并仍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可退还其已交的房产税。
4 最高院出台规定,规范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11月8日,最高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春雷解读
1.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2.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②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③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④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⑤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⑥无偿接受行政命令调拨财产主体;⑦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
3.增加审查期间的保全制度,并明确复议、诉讼期间的财产执行问题。
4.对基于出资不足、抽逃出资、清算责任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之裁定不服的,可提起诉讼。
5 最高院出台规定,规范财产保全制度
11月8日,最高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春雷解读
1.明确诉讼保全担保数额不超过保全数额的30%;若确有必要,法院可调整担保数额。
2.就公益诉讼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不缴纳保证金。
3.保全阶段可实施财产保险机制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4.相关人员提出保全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
5.合理分配解除保全责任,解决恶意延期解保问题。
6.在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债务人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
6 最高院出台规定,规范执行终结等程序
11月8日,最高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春雷解读
1.被执行人逾期提供财产报告、提供虚假财产报告的,将予以惩戒。
2.执行法院应全方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可采取搜查、审计、悬赏公告措施等。
3.最高院将向执行联动单位推送执行案件信息,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严防恶意逃债。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执行法院应每六个月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若发现财产的,应依职权恢复执行。
7 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发文,规范网络交易行为
11月10日,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
►春雷解读
针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将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限制新设立账户。
2.屏蔽或删除现有账户。
3.限制发布商品及服务。
4.限制参加各类营销或促销活动。
5.扣除信用积分。
6.降低信用等级。
7.限制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
8.限制账户权限权利。
9.在搜索结果中标注风险。
10.限制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平台。
11.辞退并通报建议同业机构不予录用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从业人员。
12.查封或删除社交媒体账号、限制网络广告推广。
8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请第二次审议
11月10日,《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春雷解读
1.法规体例由《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改为《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2.取消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累计积分制度,引入“重点监管名单制度”。
3.对临近保质期的进口食品实施信息公示制度。
4.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5.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9 上海司法行政大数据实验室启用
11月10日,全国首家省级司法行政大数据实验室--上海司法行政大数据实验室正式启用,助推智慧司法行政。
►春雷解读
1.该实验室将重点开展“顶层设计、基础设施、基础平台、融合建模、安全防护、前瞻性创新研究”等专题研究。
2.将力求实现系统内部数据整合,并尝试与公安、检察、法院乃至社会公共信息系统交换与共享。
10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获准通过
11月11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改稿),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春雷解读
1.上海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将全面禁止吸烟。
2.禁烟范围内,单位违规将被处以2千-3万元罚款;个人违规且不听劝阻的,将处以50-200元罚款。
3.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违规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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